
我国刑法中不存在“不知情销售有害食品罪”,但有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该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就应立案追诉,不要求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不知情”一般指主观上无故意,若能证明自己确实不知食品中含有有害非食品原料,则不构成此罪。实践中,司法机关会结合进货渠道、价格、交易方式、自身认知能力等综合判断是否“明知”。若商家未严格审核供货商资质、食品合格证明等,可能被认定存在主观故意。
二、不知情销售侵犯商标权要怎么处理
不知情销售侵犯商标权商品,若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可免予赔偿。
处理流程上,首先应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积极配合商标权人或执法部门调查,提供与商品来源相关的证据,如购货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明商品是通过合法渠道购进且对侵权情况不知情。
若商标权人已发起维权行动,可与对方协商,在承认侵权事实基础上,就赔偿事宜争取合理解决方案。若协商不成,进入司法程序,需按照法院要求积极应诉,向法院陈述自身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及商品合法来源情况。
三、不知情销售有害食品罪量刑标准是啥
我国《刑法》规定,销售有害食品罪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才构成犯罪,但“不知情”可作为量刑情节考量。
在量刑上,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规定处罚,即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若能证明自己确实不知情,司法实践中可能会从轻处罚。但要承担相应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等。
当我们明确不知情销售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之后,仍有不少实际问题需要厘清。比如,一旦被立案调查,如何举证自己对食品有害确实不知情?毕竟主观上的“不知情”是此罪与故意销售有害食品罪的核心区别,进货凭证、检验报告、合法来源证明等材料直接影响案件走向;此外,若立案后被认定构成此罪,会面临怎样的刑事处罚及民事赔偿责任?这些细节往往关乎当事人的切身权益。如果您正面临相关困惑,或是对立案后的举证、处罚等问题存在疑问,别再犹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提供针对性解答,帮您厘清后续应对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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