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权的成立和设立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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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抵押权的设立和抵押合同是两个不同法律规定的。抵押权的设立属于民法典和民法典的规定,抵押合同的生效属于民法典规的。2、抵押权是否设立要看其是否符合民法典或者民法典规定的条件,例如对于不动产是否进行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是否生效则看起合同要件是否符合民法典的规定。
质押权的成立和设立的区别是什么?

一、质押权的成立和设立的区别是什么?

质权的设立质权属于担保物权,从属于主债务,设立质权应当订立质权合同并采用书面形式。设立质权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如果未订立质押合同,但质物已交付给质权。

“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由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动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例如以字画出质设定的质权,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二、质押权的设立

(一)设立书面合同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二)交付标的物

1、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

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出质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2、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交付的为准。

三、质押权的成立

(一)担保的债权

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质押担保的范围进行。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二)对标的物的成立

1、从物的成立

质权的成立及于从物,但是从物没有交付的,对从物无效。

2、对孳息

质权人有权收取孳息,以孳息清偿收取孳息的费用、利息和主债权。

(三)对质权人的成立

1、质权人的权利

(1)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

(2)收取孳息。

(3)转质。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成立。转质权的成立优于原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处分质物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

(5)费用支付请求权。

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之费用的权利。

(6)保全质权的权利。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在以上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质押权的成立和设立的区别的介绍中,需要明确的是,质押权的成立与设立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而且,质押权的设立是属于担保物权,主要是属于债务方面,并且,质押权的设立是需要以书面的形式订立质押合同的,这些都是需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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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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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质押物的选择。
银行对于企业用于质押的物品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判断这些拟作质押物的物资是否属于银行要求的品种范围。质押物的选择直接关系到日后一旦企业无偿换能力时,质押物的变现能力,以及银行的损失程度。
2、对于质押物的市场价格进行研究分析,充分意识到市场价格可能带来的风险。
银行一般会按照质押物价款的70%左右发放贷款。但是有些货物的价格上升或下降的幅度很大,这样给银行带来风险就比较大。如果质押物的价格突然出现了大幅度的下降,而银行已经按照之前货价的一定比例发放了贷款,那么价格的下降势必会导致银行放款比例的上升,银行面临的潜在风险无言而喻。因此银行应对行业进行充分的分析研究,再定夺是否将该货物作为质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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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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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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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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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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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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