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债务人向原债权人清偿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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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维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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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债权转让后,原债务人仍向原债权人清偿的,对债权受让人而言,不发生清偿的法律效力,受让人仍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对债务人而言,在向原债权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原债权人返还。
债权转让债务人向原债权人清偿

一、债权转让后还给原债权人相关债务算清偿了吗?

债权转让后,原债务人仍向原债权人清偿的,对债权受让人而言,不发生清偿的法律效力,受让人仍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对债务人而言,在向原债权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原债权人返还。

二、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4、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5、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6、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7、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8、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三、债权转让的类型

1、支付转让型。企业在采购时,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债权作为货款支付给销货方,销货方销售货物收到的是应收账款,但是对方债务人不是购货方,而是第三方即原来与购货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

2、债务重组转让。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通过协议或者其他途径协商债权转让的行为。与上一种类型不同的是,发生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前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时并不同时发生交易行为,进一步说,重组后发生的交易仅仅是执行重组的结果,比如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等。这样转让的会计处理,可以比照《债务重组准则》进行处理。

3、伴随非货币性交易的转让。企业进行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中,含有部分应收款项,此时,应当计算应收账款占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以便确认是非货币性交易还是货币性交易。

4、形成或有负债的转让。转让应收账款时,转让方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实现与否负有连带责任的转让行为。比如,用应收账款作抵押而进行的融资,表面上应收账款转让给了贷款方,但是,应收款项到期是否能够收回,在融资时是不确定的,所以,对于转让方而言,是一项或有负债。

大致阅读了上述的文章,对于债权转让债务人向原债权人清偿的这类的问题应该也有了一些的了解和认识。债权转让债务人向原债权人清偿的问题是我们生活中常见的问题,但是我们生活中对此并没有给予重视,所以,我们应该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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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22日,被告顾某、勤某作为转让方与原告方某、上海有限公司作为受让方就上海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宜签订协议。
该协议约定,顾某将其出资250,000元拥有的上海8有限公司50股权全部转让给上海有限公司,转让价为100,000元勤某将其出资250,000元拥有的上海有限公司50股权中的20股权以40,000元价格转让给上海有限公司,30股权以60,000元价格转让给方某。
本协议签订时两名原告先支付给两名被告股权转让款定金各30,000元,在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两名原告再支付给两名被告上述股权转让款余额各70,000元。两名原告同意承担上海8有限公司所有的债权和债务(以审计报告为准合同还约定了两名被告在签订本协议时未如实告知两名原告有关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所负債务,致使两名原告在成为公司股东后遭受损失的,两名原告有权向两名被告追偿。股权转让前,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或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审计,两名原告按照四方认可的审计报告表的范围承担两名被告应分担的风险、亏损和享有权益。股权转让生效后,若发现属转让前,审计报告表以外的公司债务,应由两名被告负责偿还。合同对其他事项亦作了约定。
同年11月27日,两名被告要求原告将定金60,000元支付到广东0有限公司五分公司。翌日,上海人有限公司按照被告指令支付了60,000元。
2007年12月13日,上海0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上海8有限公司截止2007年11月30曰的净资产审计情况出具了沪0会师报字〔2007】第只2号审计报告,认定上海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00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为-87,174.64元。
同年12月18日,两名被告要求原告将股权转让款余额140,000元扣除审计费5,000元和案外人奥某借支1,500元后实际支付的133,500元汇到广东有限公司五分公司的开户行某某信用合作社广东番禺钟村分社。同日,上海有限公司按照被告指令支付了133,500元。嗣后,双方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
2008年3月初,案外人袁某以借款案由上海有限公司,要求上海有限公司归还2006年11月至2007年4月期间的借款593,555元及支付利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以沪一中民五(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上海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嗣后,上海有限公司停业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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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后认为,撤销权表现形式有变更和撤销两种。原告请求权的事实基础是被告将其持有的上海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原告时,隐瞒了上海有限公司的债务。而现有证据反映,上海8有限公司在股权转让之前确有对外债务,且债务数额尚不能确定。被告在公司实际已失去对外偿债能力的情况下刻意隐瞒公司巨额债务,致使原告受让股权并支付相应款项的行为具有欺诈性质。涉案股权转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条件。在该合同撤销后,被告负有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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