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刑事案件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审查案件材料:全面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包括证据、文书等,判断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讯问与听取意见: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其供述和辩解;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补充侦查:若认为证据不足,可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也可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决定是否起诉: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提起公诉;若存在法定情形,可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刑事案件检察院起诉时间要求是什么
依据《刑事诉讼法》,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若案件改变管辖,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三、刑事案件检察院抗诉的条件是什么
二审抗诉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确有错误”包括认定事实有误,如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如定罪不准、量刑畸轻畸重;以及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等。
再审抗诉条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等情形之一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当我们梳理刑事案件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做什么的时候,会发现这个阶段不仅关乎案件是否移送法院,还涉及诸多关键细节。比如检察院会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判断是否需要补充侦查以完善证据链,甚至考量是否符合不起诉的法定情形(如情节显著轻微、证据不足等)。若你正处于这一阶段,或许会困惑:如何有效向检察院陈述辩护观点?被害人该如何提出合理诉求?补充侦查对案件走向有何影响?别让这些疑问困扰你,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能帮你厘清思路、解答困惑,为案件争取有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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