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融资与融资融券有什么不同?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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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融得的标的物不同1、股票质押融资只能融得资金,无法做空。2、融资融券顾名思义,可以融得资金,也可以融得证券 2、融得资金的用途不同这点可能是两者最大的区别。3、担保物不同,股票质押融资和融资融券都是是对融入方的授信,故都需要担保物。
股票质押融资与融资融券有什么不同?

融资融券和股票质押融资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一、融得的标的物不同

1、股票质押融资只能融得资金,无法做空。

2、融资融券顾名思义,可以融得资金,也可以融得证券,融得的资金再买股票就增强了多方力量,融券则增强了空方力量,因此融资融券是一种即可做多也做空的双刃剑。

二、融得资金的用途不同这点可能是两者最大的区别。

1、股票质押融资,融得的资金可以不用来购买上市证券,当然,针对具体的融资主体,国家对其融得资金的用途会有一定的要求。

2、例如,证券公司通过股票质押融资取得的资金只能用来弥补流动资金不足,不可移作他用。融资融券中的融资,获得的资金通常必须用来购买上市证券,增强了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在一定条件下加快了证券市场价值发现功能。

3、由此可见,融资融券与资本市场联系更紧密,股票质押融资可能既涉及资本市场,也直接涉及实体经济。另外,与股票质押融资有个相类似的概念是股权质押融资,主要是指以非上市公司股权提供担保以融通资金。

三、担保物不同股票质押融资和融资融券都是是对融入方的授信,故都需要担保物。

1、股票质押融资,它主要是以取得现金为目的,因此担保物不可能再用现金,它的主要担保物是有价证券,例如上市公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公司债券等。

2、融资融券中,担保物既可以是股票,也可以是现金。

四、资金融出主体不同股票质押融资一般由银行、典当行等机构办理,资金融出主体与融资融券有明显区别

融资融券在各国采取了不同的运作模式。

1、在美国市场化分散授信模式和日本专业化模式下,融出资金的中介有证券公司和证券金融公司,但最终的资金融出方通常是银行。

2、我国采取的运作模式则规定资金融出的直接主体是证券公司,即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证券向客户融资融券;同时,确立了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提供转融通的制度。

五、杠杆比例与风险控制不同一般而言,融资融券相比股票质押融资而言,风险可控程度更高。

1、由于融资融券所获得的资金或证券都有专门的账户记录,因此监控其市值变化、测算风险程度和要求追加保证金相对都是比较容易的。

2、融资融券的杠杆比例可以根据情况调整,在市场整体风险不大时可适当放大杠杆比例,反之则可收紧。股票质押融资实质是质押贷款,其资金用途虽然可能会有限制,但监控难度显然大得多,当股票市值下跌时,借款债权的风险就随之增加。

六、产品属性不同融资融券是一种标准化的产品,在交易规则和合约细节上,都有比较明确具体的安排或规定。

票质押融资都可以取得相同的效果,但两者对机构投资者的影响就不一样了。

股票质押融资与融资融券有什么不同?经过上述对比大家可以清楚的看出两者的区别,两者虽然都是属于一种融资手段,但是一种是单纯的获得资金,另外一种就是可以是股票、可以是债券、亦可以是资金。不过任何的抵押融资都有一定的风险性,因此小编在此温馨提示,在市场交易涉及到资金问题时,一定要慎重再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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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论上讲,股权融资的成本高于负债融资,这是因为:一方面,从投资者的角度讲,投资于普通股的风险较高,要求的投资报酬率也会较高;另一方面,对于筹资公司来讲,股利从税后利润中支付,不具备抵税作用,而且股票的发行费用一般也高于其他证券,而债务性资金的利息费用在税前列支,具有抵税的作用。因此,股权融资的成本一般要高于债务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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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债券、基金都可以作保证金,只是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抵押折算率不一样。并不是所有的股票都能做融资融券的担保物。融资融券担保物是信用客户为了融资、融券所向证券公司提交的一定比例的质押物。担保物包括:保证金、融资买入的证券、融券卖出的现金。用于信用担保的保证金可以用标的证券以及交易所和证券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范围包括: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国债、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等。
融资融券交易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或保证金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从世界范围来看,融资融券制度是一项基本的信用交易制度。2010年03月30日,上交所、深交所分别发布公告,表示将于2010年3月31日起正式开通融资融券交易系统,开始接受试点会员融资融券交易申报。融资融券业务正式启动。
融资融券交易介绍
融资融券交易,又称信用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
通俗的说,融资交易就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用于证券买入,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称为“买多”;
融券交易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在约定的期限内,买入相同数量和品种的证券归还券商并支付相应的融券费用;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
总体来说,融资融券交易关键在于一个“融”字,有“融”投资者就必须提供一定的担保和支付一定的费用,并在约定期内归还借贷的资金或证券。
2008年4月23日颁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融资融券做了如下定义: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者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4月,多家券商将两融最新门槛调整为客户资产达10万元、开户满6个月。业内人士表示,券商大幅降低两融门槛,将提高这一市场交易活跃度。
交易区别
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在许多方面有较大的区别,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保证金要求不同。
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须提交100%的保证金,即买入证券须事先存入足额的资金,卖出证券须事先持有足额的证券。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则不同,投资者只需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即可进行保证金一定倍数的买卖(买多卖空),在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上涨而手头没有足够的资金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并在高位卖出证券后归还借款;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下跌而手头没有证券时,则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并在低位买入证券归还。
2、法律关系不同。
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只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不仅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还存在资金或证券的借贷关系,因此还要事先以现金或证券的形式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将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交付证券公司一并作为担保物。投资者在偿还借贷的资金、证券及利息、费用,并扣除自己的保证金后有剩余的,即为投资收益(盈利)。
3、风险承担和交易权利不同。
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风险完全由其自行承担,所以几乎可以买卖所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品种(少数特殊品种对参与交易的投资者有特别要求的除外);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如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资金或证券,还会给证券公司带来风险,所以投资者只能在证券公司确定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内买卖证券,而证券公司确定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均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之内,这些证券一般流动性较大、波动性相对较小、不易纵。
4、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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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降至平仓线时,《办法》规定贷款人应及时出售质押股票,所得款项用于还本付息,余款清退给借款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但是这对于贷款人规定无疑过苛。因为股票价格的消长实在难免,熊市中股票价格低丝毫不会妨碍牛市中股票价格猛涨。因此如果强迫贷款人在股票的低点售出股票有损贷款人的利益。应当允许贷款人此时可以另外提供担保,作为贷款人可以选择的措施。
2、贷款人在达到平仓线时,拒绝出售质押股票,质权人又应当如何处理呢。
此时,比照《担保法》第70条的规定,出质人拒绝出售股票的,质权人可以将股票出售,并将股票出售所获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双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3、《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办法》的适用范围与法律效力
该办法所适用的情况仅仅是证券公司以所此的股票向商业银行质押贷款的情况,并不规范一般的股票质押的情况。而且该规定在法律效力属于行政规章,不能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所以比较有效的办法是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来确定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并规定警戒线和平仓线以保障质权人的利益。
法律是怎样规定股票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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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降至平仓线时,《办法》规定贷款人应及时出售质押股票,所得款项用于还本付息,余款清退给借款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但是这对于贷款人规定无疑过苛。因为股票价格的消长实在难免,熊市中股票价格低丝毫不会妨碍牛市中股票价格猛涨。因此如果强迫贷款人在股票的低点售出股票有损贷款人的利益。应当允许贷款人此时可以另外提供担保,作为贷款人可以选择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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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比照《担保法》第70条的规定,出质人拒绝出售股票的,质权人可以将股票出售,并将股票出售所获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双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3、《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办法》的适用范围与法律效力
该办法所适用的情况仅仅是证券公司以所此的股票向商业银行质押贷款的情况,并不规范一般的股票质押的情况。而且该规定在法律效力属于行政规章,不能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所以比较有效的办法是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来确定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并规定警戒线和平仓线以保障质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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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比照《担保法》第70条的规定,出质人拒绝出售股票的,质权人可以将股票出售,并将股票出售所获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双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3、《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办法》的适用范围与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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