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师可以体罚学生吗?
不可以。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也明文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我国《民法通则》也规定,公民享有人身权。所以教师体罚学生是违法的,教师没有权利体罚学生。
二、教师体罚学生怎么办?
教师体罚学生怎么办?如果因为教师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责任应该谁承担?
《民法典》(起施行)明确区分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受到人身损害时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所承担的侵权责任,并且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民法上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民法上指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身体有缺陷(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心理有缺陷的人不算)以及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人。过错推定责任也叫推定过错责任,就是在行为人不能证明他们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人们为有过错,应承担赔偿损害责任。过错责任指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并致他人损害时,应以过错作为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的责任。
可以说,《民法典》规定的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责任是明确的过错责任。就学校体罚所致的侵权责任而言,由于主观过错的不同,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所不同。
(一)属于普通过错的学校体罚,应该认定为学校侵权,由学校承担侵权责任。
(二)属于共同过错的学校体罚,应由实施体罚的教师与学校按过错大小分别承担责任,学校和教师共同承担责任。
(三)属于混合过错的学校体罚,应由学校、教师和学生按过错大小分别承担责任。由学校体罚所致侵权责任中的混合过错是指学校不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或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教师假借教育和管理之机对学生实施体罚,且学生在体罚中也存在过错的情形,如故意违规且屡教不改、用侮辱性语言或行为故意挑衅激怒教师甚至殴打教师等等。
教师体罚学生是违法的,而教师体罚学生的责任分配是个复杂的问题,比如什么情况下只有教师有责任,什么情况下学校和教师都有责任,什么情况下学生、学校和教师都有责任以及各方责任大小的确定,如何适用民法规定等等是有专业难度的问题,建议不明白的人可以向有相关经验的律师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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