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当事人凭离婚判决书可以再次登记结婚。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是证明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有力证据,无论是民政局或者是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均是起到一个证明夫妻关系存续或者解除的证明而已。凭判决书就可以办理再婚手续了。
《民法典》(起施行)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法院出具离婚判决生效证明书存在的主要问题
1、出具证明不及时
一方面,当事人诉讼离婚后,最关心的是法院是否支持离婚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一审离婚判决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即产生法律效力。一般当事人在一审离婚判决生效条件成就后,就认为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往往不知道主动申请一审人民法院出具离婚判决生效证明书。直到当事人拿着法院的生效离婚判决去办理相关事务时,却被行政主管部门以无法院离婚判决生效证明书为理由拒绝时,当事人才知道要到人民法院申请办理判决生效证明书,这给离异当事人带来了诸多不便。而从人民法院来看,具体案件的判决生效证明书,需要由承办该案的法官出具后再加盖院印,而有的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判决离婚若干年后,才到法院要求出具离婚判决生效证明书,此时,原来承办该案的法官可能出现已经调动工作或退休等客观情况,这时,要求原审人民法院出具判决离婚生效证明书就会面临耗时费力的实际困难。
2、对出具离婚判决生效证明书管理不规范
原则上,离婚判决生效证明书应该由案件承办庭负责审查并加盖院印。但司法实践中,一些派出法庭,由于路程和时间的关系,常常以庭章代替院章;对一些已经归档的案件。档案管理部门在查阅原档案确认判决确已生效后就直接出具证明,并为通报案件承办庭。这些情况的出现,都是由于法院内部对判决生效证明管理不规范,各部门之间缺少联系,无专人统一负责把关造成的。
一般一审终审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应该明确自己是否上诉。如果需要上诉,注意不能超过上诉的期限。如果不上诉,应该保存好法院下发的离婚判决书生效证明。因为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这个生效证明才能证实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是否离异等。因为我国禁止重婚,所以再婚的时候必须要出具生效证明。所以离婚判决书生效证明也是十分重要的文件,应当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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