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的效力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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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付所支付的必要费用。但是,无因管理的效力决不限于此。从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来看,无因管理也是债的一种独立根据,无因管理在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产生债。无因管理的效力,就是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即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无因管理的效力是什么意思

一、无因管理的效力

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付所支付的必要费用。但是,无因管理的效力决不限于此。从各国法律规定看,无因管理在当事人双方均发生权利义务。罗马法上,无因管理为一种准契约,一方面产生本人对于管理人的诉权,一方面产生管理人的诉权。法国民法典沿袭罗马法的做法,将无因管理归入准契约。德国民法典抛弃了准契约的观念,对无因管理做了专门规定,无因管理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从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来看,无因管理也是债的一种独立根据,无因管理在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产生债。无因管理的效力,就是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即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一)管理人的义务

关于管理人的义务,各国法律规定基本一致,尽管用语有所不同。我国民法通则中虽未 明确规定管理人的义务,但根据对管理人‘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管理的要求,管理 的义务主要是认真负责地进行适当的管理,这就要求管理人在着手管理时,应依本人的意思为之;在管理开始后,应依有利于本人的方法进行。

所谓依本人的意思管理,是指管理人的管理不违背本人对该事务进行管理的意思。本人 的意思既包括其明确表示过的意思,也包括从管理的事务利益可推知的意思。在一般情况 下,本人的意思与其利益是一致的,依其意思管理能为其谋利益,违背其意思就会损害其利 益。但是,如果本人的意思不利于其真正利益,管理人按照本人的真正利益管理,虽为违背 本人的意思,也是适当的。特别是管理人的管理能及时防止对本人的损害的,应认为是适当 管理,例如抢救自杀者,将不愿住院治疗的危重病人送往医院治疗,虽违背本人意愿,但符 合其真正利益,不失为适当管理。

所谓依有利于本人的方法,是指管理人的管理方式、管理结果对本人是有利的,使本人 受益,管理方法是否有利于本人,应依管理当时的具体情况确定,而不能以管理人的主观意 识为标准。但是,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如是本人应尽的法定义务或者公益义务,或者是为避 免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害的,虽违反本人的意思且管理结果对本人也似乎不利,仍为适当管 理,例如,代本人给付扶养费,代缴纳税款等。

管理人开始管理后,应将开始管理的事实通知本人,管理人的这一通知义务,应仅以能,够通知和有必要通知为限。如管理人无法通知或者本人巳知管理事实,则管理人不负通知的 义务。管理人将管理的情况通知本人以后,有无继续管理的义务?根据我国设立无因管理制 度的立法目的,我们认为,只要停止管理会使本人不利而继续管理又可避免本人利益受损失 的,就应当继续管理。

(二)管理人的权利

管理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是得请求受益人偿付由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的这一权利称之为求偿请求权。

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管理人为管理事务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管理活动中管理人非因自己的过错而受到的直接损失,所支出的费用是否为必要,应以管理活动当时的客观情况决定。如当时支出该费用是必要的,即使其后为不必要,亦仍应为必要费用。反之,如当时支出的费用是不必要的,即使其后为必要的,也不能视为必要用管理人所支出的费用为不必要的,当然无权请求偿付。有疑问的是,本人向管理人偿付的必要费用是否以受益为限呢?换言之,对于超出本人受益部分的必要费用,管理人有无求偿权呢9通说认为,如果管理行为对本人是不利的,本人偿付的费用只限于其受益部分,超超出不分应由管理人自负,笔者认为,这实际上发生两个问题:一方面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付支出的必要费用;另一方面管理人有责任赔偿因其过错给本人造成的损失。我国民法通则虽只规定了前者,但后者也应包括,因为如前所述,这是由管理人的义务决定的。因此,必要费用超出受益的部分可以看作是管理人违反义务给本人所造成的损失,应依管理人有无过错而定其应否负担。

无因管理的效力一直是我国法律中重点关注的方向。通过法律中对管理人权利的平衡,能够很好的发挥出无因管理的效力。这是关键的所在。并且有关无因管理的法律越来越多,相关的条例也变得越来越完善,许多人通过法律的武器就能够帮助自己维护权益。保障了自身的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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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是什么意思
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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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的管理意思: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正当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有:1、管理他人事务;2、具有管理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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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大陆法民法中债的发生根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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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的意思是什么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是民法中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1、为他人管理事务。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3、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管理人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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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里有一个亲戚现在在管理上面有了一些效力的纠纷,无因管理的效力纠纷规定是什么样子的
[律师回复] <br/>(一)管理人的义务<br/>  <br/>1、适当管理义务。第<br/>一,管理人不应违背本人的管理意思。管理人在进行事务管理时,不得违背本人明示的或可推知的管理意思。但管理人为本人尽公益上的义务或为其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时,尽管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仍为适当管理。第<br/>二,管理人应依有利于本人的方法进行管理。<br/>无因管理<br/>  <br/>2、通知义务。管理人应将管理事务的事实及时通知给本人,这是管理人的从属义务。管理开始时,除管理人确实无法通知本人之外,均应及时通知本人。通知后,除有紧迫情况外,应听候本人的指示。<br/>  <br/>3、报告、计算义务。报告、计算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及时报告管理事务的进行状态,管理关系终止时,明确报告其始末;管理事务所取得的物品、钱款及孳息交付本人。<br/>  管理人违反上述管理义务时,应分不同情况处理:第<br/>一,无因管理成立,但管理人管理方法、措施不当,给本人造成损害的,若管理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负赔偿责任;若管理人为一般过失,则应免除或减轻管理人的责任。其<br/>二,管理人员有管理意思,但其管理事务却违反本人的管理要求或社会常识,使管理效果不利于本人,即不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如有过错,应按侵权行为负赔偿责任。<br/>  <br/>(二)管理人的权利<br/>  在无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报酬,但有权要求本人承担下列费用:<br/>  <br/>1、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主要表现为直接的支出费用。<br/>  <br/>2、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br/>  <br/>3、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如在灭火过程中导致管理人的西服烧毁。<br/>  【相关法条】<br/>  《民法通则》<br/>  第九十三条〔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br/>  《民通意见》<br/>  118.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br/>  119.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死亡,该户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准许。<br/>  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br/>  未定租期,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准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责令其搬迁;如果承租人搬迁确有困难的,可给一定期限让其找房或者腾让部分房屋。<br/>  120.在房屋出典期间或者典期届满时,当事人之间约定延长典期或者增减典价的,应当准许。承典人要求出典人高于原典价回赎的,一般不予支持。以合法流通物作典价的,应当按照回赎时市场零售价格折算。<br/>  126.借用实物的,出借人要求归还原物或者同等数量、质量的实物,应当予以支持;如果确实无法归还实物的,可以按照或者适当高于归还时市场零售价格折价给付。<br/>  127.借用人因管理、使用不善造成借用物毁损的,借用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借用物自身有缺陷的,可以减轻借用人的赔偿责任。<br/>  128.(已废止)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br/>  129.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br/>  130.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br/>  132.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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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无因管理是啥意思?
《民法典》无因管理主要是的就是没有法律规定或者是约定的义务。为了避免造成他人都要遵守主动的对于其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这是根据我们国家《民法典》第979条所做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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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的意思就是指没有受他人的委托也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但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但是,关于误工费的索赔无因管理一般是不成立的。例如是自己见义勇为去搭救了相关人士,但是见义勇为的人因自己误工跟被侵权人索要误工费,这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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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之债是根据法律规定,因发生无因管理事实而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的债的关系。其中管理人负有将管理事实和情况告知本人,并将管理事务所得利益交付本人的债务,而本人则负有偿付管理人支出的必要管理费用,赔偿管理人损失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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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无因管理是什么意思?
1、无因管理不是一种法律行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它是法定之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在进行无因管理的时候,管理人往往会支出一些费用。2、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无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由受益人来承担,如果管理人因此受到损失的,还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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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无因管理具的法律特征和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无因管理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根据无因管理自身的特性,总结归纳出无因管理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1、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要求管理人必须为被管理人管理一定的事务。但是不管管理人是对被管理人财产的保存、改良、利用,还是其它处分行为。管理人管理事务的行为只是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因为法律行为旨在产生一定法律后果,它以双方意思表示为要素,而无因管理却无意思表示。虽然管理人有为被管理人管理事务的意思,但是管理人并不需要在管理开始之前将其意思告诉被管理人。并且,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也不是基于被管理人的意思表示,而是基于一定的需要管理的客观事实状态。所以,无因管理不以管理人与被管理人的双方意思表示为要素,它不是法律行为,而只能是事实行为。 因为客观事物复杂多样,管理人管理的事务可能是事实行为,如为被管理人饲养牲畜,也可能是法律行为,如为被管理人及时退掉将因过期而作废的车船票。但不论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都必须是能够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同时,管理事务的行为还必须是以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合法行为。如果管理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这不仅不构成无因管理,而且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至于管理事务的行为之所以要以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这是因为管理人本身没有管理事务的义务,管理人,就不能表现出其对事务的管理,这样也不构成无因管理。 2、无因管理必须是为了他人的利益 管理人必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从其动机来看,管理人的管理是从为他人利益服务出发;从其效果来看,管理行为所取得的利益最终都为被管理人所享有。如果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是为了管理人自己的利益或被管理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则不是无因管理。当然,管理意思的表示形式可因管理事务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如果被管理的事务非被管理人莫属,则管理人只须有管理事务的行为即可;如果被管理的事务既可能是被管理人的事务,也可能是第三人的事务,甚至可能是管理人自己的事务,则除管理事务的行为之外,还必须有相应的书面或口头的意思表示。至于管理人在管理事务时是以被管理人的名义,还是以管理人自己的名义,则在所不问,只要主观意思上是为了被管理人的利益,以谁的名义都行。 3、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律上的义务 如果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有管理事务的协议,或法律规定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比如,甲应邀为乙修理房屋,或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为无行为能力人购置衣物,则不构成无因管理。因为只有在既无当事人的协议又无法定义务时,管理人对他人事务的管理才是无因管理。在连带债务之中,当其中一个债务人代其他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时,有的人认为这是无因管理。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因为法律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互负连带债务,债权人只要找到一个债务人,便可要求他履行全部债务,该债务人代替其他债务人履行债务,其根据是法律规定的连带债务人的义务,而不是“无法律上的义务”,所以这种情况不属于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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