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胁迫订立的遗嘱,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嘱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若已通过法定程序撤销该遗嘱,通常不能反悔。
遗嘱的撤销需遵循法定程序,一旦法院作出撤销判决,该判决具有既判力和确定性。撤销意味着该遗嘱自始无效,已产生相应法律后果。如果允许随意反悔,会破坏法律程序的严肃性和稳定性,也不利于维护遗嘱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不过,若有新证据证明撤销遗嘱的原判决存在错误,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但再审程序启动有严格条件和流程,并非轻易能实现。
二、受胁迫撤销权行使期间是多久
依据《民法典》规定,受胁迫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的撤销权行使期间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若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此外,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也消灭。这“五年”是一个最长的权利保护期间,即便胁迫状态一直持续,只要自行为发生起满五年,撤销权同样丧失。所以,受胁迫方需及时关注时间节点,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请求来行使撤销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受胁迫撤销合同期限是多久
受胁迫而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此外,如果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也会消灭。需注意,撤销权是形成权,该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期限届满则撤销权彻底消灭。若想撤销受胁迫订立的合同,应在法定期限内通过起诉或仲裁的方式行使权利。
当探讨受胁迫撤销遗嘱后可否反悔时,需明确:若能证明撤销遗嘱确因胁迫所致,原遗嘱效力并非必然恢复,需结合后续遗嘱行为判断。比如胁迫情形消除后,遗嘱人重新订立符合法定形式(公证、自书、代书等)的遗嘱,可直接确立新效力;若未重新订立,原遗嘱效力需依具体情况认定。此外,胁迫行为的举证责任由主张方承担,需提供充分证据佐证。若您对受胁迫撤销遗嘱后反悔的具体操作、证据收集或遗嘱效力认定仍有困惑,别犹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您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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