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为准。因此,上述地点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有商标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对于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商标案件,按照当事人选择的诉因来确定管辖法院。
二、各类商标案件管辖法院
(一)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被告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案件;申请诉前停止侵权和保全案件----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或被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
(四)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中级人民法院。
(五)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
上述二、三、四、五,被确定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可管辖。
三、转让注意事项
在实践中,大量的转让注册商标都是以合同方式转让注册的。
(一)转让注册商标,需要依法履行一定的手续,经商标局核准后,转让注册方能生效。转让注册商标而不向商标局办理有关手续的,属于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行为,这种私自转让的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严重时还可能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
(二)商标权转让在合同生效后,转让人在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不得再在与受让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或者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已转让的商标,否则就是侵犯了受让人的商标权。转让人如果要继续使用,必须与受让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取得受让人的授权。
所以,商标权人转让其注册商标时,应当连同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其他相同或者近似商标起转让给同一受让人。这是为了防止出现在同一类商品或服务上存在不同生产者或服务者使用相同商标的混乱现象和消费者的误认。
(三)注册商标的转让登载在商标公告之日为受让人享有商标专用权的起始日,受让后的注册商标有效期自该日起至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之日。
(四)合同应当具备法定的必备条款。商标权转让合同一般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签约日期和地点等;
2、商标名称、图案,国别、注册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和名称;
3、已有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状况;
4、价格和支付办法;
5、受让人保证商品质量的约定;
6、合同中止和解除的条件及程序;
7、违约责任;
8、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办法。
商标转让合同管辖法院的地域,要求是在被告住所所在的地方或者是履行转让合同的地方,它的管辖法院的级别要求为中级法院或者是基层法院中有商标管辖权的法院。之后,我们扩展了各类商标案件的管辖法院以及提供了商标转让时需要注意的一些事项,希望这些能对您遇到的问题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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