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行判决失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此罪,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执行判决失职行为,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执行判决失职罪是以什么标准立案的
执行判决失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执行判决失职罪啥构成条件
执行判决失职罪的构成条件如下:
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即负有执行判决职责的人员。
主观方面为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执行判决的行为可能导致当事人或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执行判决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若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符合上述条件,则可能构成执行判决失职罪。
当我们探讨“执行判决失职罪既遂量刑啥标准”时,还需关联其立案标准与量刑情节的认定。若执行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当事人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或造成当事人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才会启动刑事追责;量刑上,情节一般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如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则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此罪与滥用执行权罪的界限也需厘清,避免因行为定性偏差影响量刑。若你对执行判决失职罪的具体立案情形、量刑情节认定仍有疑问,或是遇到相关执行纠纷需专业分析,别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将为你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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