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权诉讼是什么
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依照这一规定,债权人行使其代位权,应当通过法院予以主张,也即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这就是所谓的代位权诉讼。简而言之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追索权时,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的债务人,并要求其还债的一种诉讼活动。
二、法律规定
代位权之诉为民事诉讼,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同时,代位权之诉还须具备自身的特殊要件。《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三、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之诉讼地位
《合同法》颁布之后,大陆地区的学者们对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的诉讼地位问题也进行了广泛的讨论。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应将债务人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二)债务人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应当将债务人列为共同原告。
(四)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只能充当证人。
(五)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可因案而异,但并非当然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债务人如果参加诉讼,其诉讼地位可能包括以下情形:
1、为原告;
2、为被告;
3、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4、为证人。
(六)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区别不同案情,确立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应当列债务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3、列债权人、债务人为共同原告;
4、充当证人。
《合同法解释》第16条第一款则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综上所述,代位权诉讼中的被告具体有哪些在我国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债权人一般来看就是原告,而这样来次债务人就是被告,这是为大家所公认的。但是原债务人到底应作为被告还是第三人参加诉讼仍有争议,而且这两种情况分别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在实践中,大多数案件将原债务人认定作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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