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是谁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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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代位权诉讼的提起条件不同于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二者的关系是起诉条件和胜诉条件的关系。代位权之诉为民事诉讼,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同时,代位权之诉还须具备自身的特殊要件。
能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是谁

一、能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是

1、法律规定

代位权之诉为民事诉讼,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同时,代位权之诉还须具备自身的特殊要件。《合同法解释》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2、管辖权

对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问题,《合同法解释》第14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代位权诉讼之管辖与协议管辖、协议仲裁之协调问题

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不能就代位权诉讼进行协议管辖、协议仲裁。首先,依据《合同法解释》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代位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只能通过法院的途径进行,也即只能通过代位权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这就排除了债权人与次债务人签订仲裁协议的可能性。其次,应当认为,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亦无权就代位权诉讼签订管辖协议。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就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签订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的,应认定对债权人不生效力,不影响代位权诉讼的继续进行。但是,该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对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纠纷部分,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前,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已经签订有管辖协议,应当如何加以协调之问题。这主要是指受理代位权诉讼的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院)与协议管辖的法院不一致时的情况,如果二者是一致的,则不存在需要加以协调的问题。

能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是哪些的问题如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如果是因为债务人不积极的维护自己的债权,这个时候债务人的债权人就有权向债务人的债务人提出代位诉讼,代替债务人追偿债务人的债权。再提起代为诉讼的时候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代为诉讼的管辖权的问题,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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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代位权诉讼条件和诉讼流程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法解释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符合《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和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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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什么是代位权诉讼,如何提起代位权诉讼?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代位权诉讼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依照这一规定,债权人行使其代位权,应当通过予以主张,也即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这就是所谓的代位权诉讼。简而言之代位权诉讼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追索权时,债权人直接债务人的债务人,并要求其还债的一种诉讼活动。
二、如何提起代位权诉讼债权人是代位权的行使主体,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应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债权人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债权人向人民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受诉无管辖权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另行。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在债权人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5项规定中止代位诉讼。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起代位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范围仅以其对债务人的债权为限,如果行使代位权的结果足以清偿自己的债权,就不得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其他权利。这是由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超出这一范围就失去了法律依据,就是对债务人权利的侵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即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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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注意什么
1、代位权诉讼中,一般不宜调解或和解法律赋予代位权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2、债务人原则上不能提起反诉3、各债权人不能同时行使代位权4、对代位权成立要件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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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前提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代位权诉讼中实际上存在着两个债权,一个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另一个是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合同法司法解释
(一)》只规定了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合法,没有规定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合法。在实质要件审查中,是否只审查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的合法性,不需审查债务人对第三人债权的合法性。
一种观点认为,只审查债权对债务人债权的合法性,不必然对债务人与第三人债权的合法性予以审查。理由是,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人)作为被告,不对债务人的债权提出抗辩,不提出异议,没必要再主动去审查合法性。特别是在债务人未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一是很难查清案件事实,二是在债务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确认,实际上是剥夺了债务人的诉讼权利,因此不能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债权合法性进行审查。
另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都应当是合法的。如果只审查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的合法性,而不审查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合法性,则代位权缺乏必须的构成要件。只有基于这两个债权的合法性,才能引起代位权之权利和责任。因此,在代位权诉讼中应对这两个债权一并予以审查。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债权人代位权具有对外效力和权能,这就要求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的债权。如果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等,债权都不存在,则代位权就无从谈起。另一方面,代位权是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债权,这就要求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也必须合法有效,如果债务人对第三人的这个债权无效或不能成立,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实体权利都不存在,则代位权没有行使的依据。因此,在代位权诉讼中,要对两个债权的合法性都进行实质审查。至于说在债务人未参加代位权诉讼的情况下,审查债务人与第三人债权合法性剥夺债务人诉权问题,我们认为,法律既然赋予债权人可代债务人对第三人(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权利,反之,亦应允许第三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向债权人主张。因此,债务人虽未参加诉讼,但第三人可以就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向债权人抗辩。未提出异议的,则该债权成立有效。提出抗辩的,人民要对此予以审查确认。
关于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
《合同法司法解释
(一)》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这个条件在实践中很难把握,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应如何理解债权合法?债权合法是不是仅仅指经人民或仲裁机构通过审理确认的债权。
一种观点认为,未经人民或仲裁机构审理确认的债权,属于效力待定的债权,不能视为债权合法,只有经过人民或仲裁机构审理,通过司法程序确认的债权,才是合法债权,才能提起代位权诉讼。另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合法属于实体内容,不是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强制性审查要件,只要债权人时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存在,人民就应该受理,至于债权合不合法应在代位权诉讼中进行审查和确认。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是,按照《民诉法》关于的规定,人民受理案件,只对证据作形式上审查,只要当事人提供证明债权存在的证据,符合《民诉法》有关受理案件的规定,人民就应该受理。如果所有债权都需先经人民或仲裁机构通过审理确认其合法性,无疑会增加代位权诉讼成本,使代位权制度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因此,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只要当事人提供了债权存在相应的证据,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应当立案审理,债权是否合法,在诉讼中再予审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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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前提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代位权诉讼中实际上存在着两个债权,一个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另一个是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合同法司法解释
(一)》只规定了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合法,没有规定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合法。在实质要件审查中,是否只审查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的合法性,不需审查债务人对第三人债权的合法性。
一种观点认为,只审查债权对债务人债权的合法性,不必然对债务人与第三人债权的合法性予以审查。理由是,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人)作为被告,不对债务人的债权提出抗辩,不提出异议,没必要再主动去审查合法性。特别是在债务人未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一是很难查清案件事实,二是在债务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确认,实际上是剥夺了债务人的诉讼权利,因此不能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债权合法性进行审查。
另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都应当是合法的。如果只审查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的合法性,而不审查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合法性,则代位权缺乏必须的构成要件。只有基于这两个债权的合法性,才能引起代位权之权利和责任。因此,在代位权诉讼中应对这两个债权一并予以审查。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债权人代位权具有对外效力和权能,这就要求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的债权。如果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等,债权都不存在,则代位权就无从谈起。另一方面,代位权是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债权,这就要求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也必须合法有效,如果债务人对第三人的这个债权无效或不能成立,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实体权利都不存在,则代位权没有行使的依据。因此,在代位权诉讼中,要对两个债权的合法性都进行实质审查。至于说在债务人未参加代位权诉讼的情况下,审查债务人与第三人债权合法性剥夺债务人诉权问题,我们认为,法律既然赋予债权人可代债务人对第三人(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权利,反之,亦应允许第三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向债权人主张。因此,债务人虽未参加诉讼,但第三人可以就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向债权人抗辩。未提出异议的,则该债权成立有效。提出抗辩的,人民要对此予以审查确认。
关于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
《合同法司法解释
(一)》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这个条件在实践中很难把握,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应如何理解债权合法?债权合法是不是仅仅指经人民或仲裁机构通过审理确认的债权。
一种观点认为,未经人民或仲裁机构审理确认的债权,属于效力待定的债权,不能视为债权合法,只有经过人民或仲裁机构审理,通过司法程序确认的债权,才是合法债权,才能提起代位权诉讼。另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合法属于实体内容,不是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强制性审查要件,只要债权人时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存在,人民就应该受理,至于债权合不合法应在代位权诉讼中进行审查和确认。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是,按照《民诉法》关于的规定,人民受理案件,只对证据作形式上审查,只要当事人提供证明债权存在的证据,符合《民诉法》有关受理案件的规定,人民就应该受理。如果所有债权都需先经人民或仲裁机构通过审理确认其合法性,无疑会增加代位权诉讼成本,使代位权制度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因此,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只要当事人提供了债权存在相应的证据,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应当立案审理,债权是否合法,在诉讼中再予审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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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提起代位权诉讼的要求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提起代位权诉讼的要求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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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观点认为,只审查债权对债务人债权的合法性,不必然对债务人与第三人债权的合法性予以审查。理由是,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人)作为被告,不对债务人的债权提出抗辩,不提出异议,没必要再主动去审查合法性。特别是在债务人未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一是很难查清案件事实,二是在债务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确认,实际上是剥夺了债务人的诉讼权利,因此不能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债权合法性进行审查。
另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都应当是合法的。如果只审查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的合法性,而不审查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合法性,则代位权缺乏必须的构成要件。只有基于这两个债权的合法性,才能引起代位权之权利和责任。因此,在代位权诉讼中应对这两个债权一并予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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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是,按照《民诉法》关于的规定,人民受理案件,只对证据作形式上审查,只要当事人提供证明债权存在的证据,符合《民诉法》有关受理案件的规定,人民就应该受理。如果所有债权都需先经人民或仲裁机构通过审理确认其合法性,无疑会增加代位权诉讼成本,使代位权制度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因此,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只要当事人提供了债权存在相应的证据,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应当立案审理,债权是否合法,在诉讼中再予审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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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观点认为,只审查债权对债务人债权的合法性,不必然对债务人与第三人债权的合法性予以审查。理由是,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人)作为被告,不对债务人的债权提出抗辩,不提出异议,没必要再主动去审查合法性。特别是在债务人未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一是很难查清案件事实,二是在债务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确认,实际上是剥夺了债务人的诉讼权利,因此不能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债权合法性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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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观点认为,未经人民或仲裁机构审理确认的债权,属于效力待定的债权,不能视为债权合法,只有经过人民或仲裁机构审理,通过司法程序确认的债权,才是合法债权,才能提起代位权诉讼。另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合法属于实体内容,不是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强制性审查要件,只要债权人时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存在,人民就应该受理,至于债权合不合法应在代位权诉讼中进行审查和确认。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是,按照《民诉法》关于的规定,人民受理案件,只对证据作形式上审查,只要当事人提供证明债权存在的证据,符合《民诉法》有关受理案件的规定,人民就应该受理。如果所有债权都需先经人民或仲裁机构通过审理确认其合法性,无疑会增加代位权诉讼成本,使代位权制度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因此,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只要当事人提供了债权存在相应的证据,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应当立案审理,债权是否合法,在诉讼中再予审查确认。
哪些情况能提起代位权诉讼,要什么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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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依照这一规定,债权人行使其代位权,应当通过予以主张,也即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这就是所谓的代位权诉讼。简而言之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追索权时,债权人直接债务人的债务人,并要求其还债的一种诉讼活动。
它是合同法中一种新确立的重要制度,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的权利,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以下五个法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定的条件下都有权行使代位权,但是如果其中一个债权人已经就某项债权行使了代位权,并且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被行使完毕,则其他债权人就不能就该项权利再对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
代位权诉讼的提起条件不同于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二者的关系是条件和胜诉条件的关系。代位权之诉为民事诉讼,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定的条件;同时,代位权之诉还须具备自身的特殊要件。《合同法解释
(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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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代位权诉讼条件有哪些?
《合同法司法解释1、》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合法属于实体内容,不是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强制性审查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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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因为一个朋友借我十几万元不还,想了解一下代位诉讼是怎样回事,一般代位诉讼的管辖法院是哪里呢。
[律师回复] 代位权诉讼之管辖与协议管辖、协议仲裁之协调问题如下:
  
1、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不能就代位权诉讼进行协议管辖、协议仲裁。
首先,依据《合同法解释》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代位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只能通过法院的途径进行,也即只能通过代位权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这就排除了债权人与次债务人签订仲裁协议的可能性。
其次,应当认为,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亦无权就代位权诉讼签订管辖协议。
  
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就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签订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的,应认定对债权人不生效力,不影响代位权诉讼的继续进行。但是,该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对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纠纷部分,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3、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前,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已经签订有管辖协议,应当如何加以协调之问题。这主要是指受理代位权诉讼的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院)与协议管辖的法院不一致时的情况,如果二者是一致的,则不存在需要加以协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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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代位权诉讼,如何起诉代位权诉讼?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代位权诉讼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依照这一规定,债权人行使其代位权,应当通过予以主张,也即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这就是所谓的代位权诉讼。简而言之代位权诉讼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追索权时,债权人直接债务人的债务人,并要求其还债的一种诉讼活动。
二、如何提起代位权诉讼债权人是代位权的行使主体,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应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债权人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债权人向人民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受诉无管辖权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另行。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在债权人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5项规定中止代位诉讼。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起代位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范围仅以其对债务人的债权为限,如果行使代位权的结果足以清偿自己的债权,就不得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其他权利。这是由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超出这一范围就失去了法律依据,就是对债务人权利的侵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即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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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提起的条件是什么?
代位权诉讼提起的条件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在我国的代位权诉讼的行使过程中,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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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代位权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简单而言,代位权就是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诉讼的提起条件不同于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二者的关系是条件和胜诉条件的关系。代位权之诉为民事诉讼,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定的条件;同时,代位权之诉还须具备自身的特殊要件。《合同法解释
(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二、什么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是有条件限制的,其中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该债权不得具有专属权。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不能作为行使代位权的对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那么,什么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二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据此,残疾赔偿权属于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的范畴,应视为专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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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能提起代位权诉讼,要什么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情况
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依照这一规定,债权人行使其代位权,应当通过予以主张,也即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这就是所谓的代位权诉讼。简而言之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追索权时,债权人直接债务人的债务人,并要求其还债的一种诉讼活动。
它是合同法中一种新确立的重要制度,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的权利,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以下五个法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定的条件下都有权行使代位权,但是如果其中一个债权人已经就某项债权行使了代位权,并且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被行使完毕,则其他债权人就不能就该项权利再对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
代位权诉讼的提起条件不同于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二者的关系是条件和胜诉条件的关系。代位权之诉为民事诉讼,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定的条件;同时,代位权之诉还须具备自身的特殊要件。《合同法解释
(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加工费给付请求权可以提起代位诉讼吗
[律师回复] 对于加工费给付请求权可以提起代位诉讼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由债务人负担、催告费用。本条是关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负担原则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费用,并因而支出本不应支出的费用、律师代理费以及必要的差旅费,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我国合同法对此已经有所规定、财产或利益的保管费用,此为原则,以增强确定代位权行使费用负担的可操作性。因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由债务人负担,尚有剩余,可以由根据代位权诉讼的具体情况,予以酌定,债务人对此应当负有偿还的责任,则次债务人所为给付应当首先冲抵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律师代理费,应当优先于债权人的债权获得清偿,并有效地防止了因代位权行使的费用负担所可能发生的争议。若次债务人为给付不足以清偿所有的债权、公告费,应当支付给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清偿其债权,是否为必要费用,有必要适当列名行使代位权的费用范围。《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通知费用,包括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付的诉讼费,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拍卖费用、证据保全费。债权人为行使代位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在这个意义上,才诉诸代位权诉讼、差旅费等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应当由债务人负担。故本条规定,此为原则;次债务人所为给付冲抵行使代位权的费用后。为防止当事人就必要费用的项目发生争议: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在代位权诉讼中,属于事实问题,而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防止损害扩大的费用等一切必要的合理费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支出的必要费用,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利益,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而支出费用的原因、财产保全费,债权人胜诉的。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受理费,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超出必要费用范围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当自行负担、鉴定费用
什么情况能提起代位权诉讼,要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情况
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依照这一规定,债权人行使其代位权,应当通过予以主张,也即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这就是所谓的代位权诉讼。简而言之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追索权时,债权人直接债务人的债务人,并要求其还债的一种诉讼活动。
它是合同法中一种新确立的重要制度,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的权利,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以下五个法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定的条件下都有权行使代位权,但是如果其中一个债权人已经就某项债权行使了代位权,并且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被行使完毕,则其他债权人就不能就该项权利再对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
代位权诉讼的提起条件不同于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二者的关系是条件和胜诉条件的关系。代位权之诉为民事诉讼,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定的条件;同时,代位权之诉还须具备自身的特殊要件。《合同法解释
(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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