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偿权与物上代位权的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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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权利性质不同,代位求偿权属于债权的法定转让,代位权则属于债的保全范畴。2、权利内容不同,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是属于债权人自己的权利,代位权行使的则是属于债务人的权利。
代位求偿权与物上代位权的区别

一、物上代位权代位求偿权的区别

(1)权利性质不同

代位求偿权属于债权的法定转让,代位权则属于债的保全范畴。

(2)权利内容不同

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是属于债权人自己的权利,代位权行使的则是属于债务人的权利

(3)权利效力不同

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效力直接归于债权人,而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归于被代位的债务人

(4)产生权利的原因不同

代位求偿权仅产生于保险合同,而代位权则无此限制。

(5)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和第三人负有责任为条件,代位权的行使则以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危害债权人利益为条件。

二、代位权的性质

1、代位权是形成权。该观点又分为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代位权并不是对于当事人的权利,也不是对于当事人财产的支配权,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即代位权是仅依债权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而不必取得债务人的同意。另一种意见认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但此种变更乃基于债务人权利的作用,与固有的形成权不同,故属于广义的形成权。

2、代位权属于广义的代理权。该观点认为,代位权以行使他人的权利为内容,故在性质上不属于债权,而属于广义的代理权。

3、代位权是请求权。该观点认为,尽管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法律赋予了债权人直接向次债务人追索债务人债权的权利,它体现的仍然是债权的法律效力。《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按此规定,债权人可直接请求次债务人向其履行清偿义务,该规定实际上已肯定了代位权的请求权(债权)性质。

4、代位权是一种法定的债权权能。该观点认为,债权的内容不完全限于请求权,法律在请求权之外专门规定了特殊的债权权能,其中包括债的保全权能,这种权能是债权人所固有的,一旦债权人享有债权就应当享有代位权 。此观点与第三种观点基本相同,即认为代位权本质上属于债权。

关于代位求偿权与物上代位权的区别问题的解答如上所述,二者在权利性质、内容以及效力方面都有很大的区别,但看表面文字可能会觉得很相似,但是实质上有很大的区别。代位权在民法中是一个经常被提起的权利,但是代位权中的内容确实是很丰富的,需要大家进行深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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