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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谓因当事人之一方,以自己之财产为无偿给与他人之意思表示,经他方允受而生效力之契约。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在赠与合同成立后,基于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我国法律对于赠与合同性质的规定,,采取了一种新的折衷方式以平衡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利益。目前一些人将我国赠与合同解释为实践合同,是受到了德国民法典的影响,而又没有考虑立法者在赠与合同上的划分。德国民法并非将合同划分为书面赠与合同与口头赠与合同,而是将赠与合同划分为:(1)普通赠与合同(包括一般书面赠与合同和口头赠与合同);(2)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3)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将普通赠与合同规定为实践合同,将后二者规定为诺成合同。
二、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否可以放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以上是关于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否可以放弃的解答。除了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予不允许享有任意撤销权外,一般来说赠与人是可以任意撤销赠与行为的,不过在赠予合同中明确约定放弃任意撤销权则受到合同的约束,需履行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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