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雯律师自2021年起在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x1113,服务地区为南京,律所位于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18号联创科技大厦A座7-10楼。她本科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后于南京大学深造,取得国际法硕士学位。执业至今,俞雯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其中成功办理房产纠纷相关案件100余件,尤其擅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同时在公司纠纷、婚姻家事纠纷、经济纠纷等领域也有涉足。她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是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下面介绍俞雯律师主办的一起典型案例。再审申请人刘XX与被申请人薛XX、芮XX因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纠纷。2023年6月20日,双方通过中介签订《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刘XX以270万元总价购买薛XX、芮XX名下房屋,刘XX支付2万元定金后于6月25日反悔,不再购买该房屋。薛XX、芮XX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房屋总价20%即54万元的违约金,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刘XX不服,委托俞雯律师申请再审。
在再审阶段,俞雯律师采取了一系列关键策略。她指导并协助刘XX收集并提交原审未出示的关键证据——2023年6月25日刘XX与卖方及中介工作人员的录音,以证明双方曾就合同解除事宜进行过协商。基于该新证据,俞雯律师向法庭提出两大核心主张:一是双方已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原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二是合同中违约金条款存在争议,刘XX主张违约金为0元,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在法庭审理中,面对对方当事人对录音内容的否认和对合同条款的强调,俞雯律师围绕“双方是否达成解除合意”以及“违约金是否过高”两大争议焦点进行有力辩论,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提出即便构成违约,54万元违约金也“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请求法院依法调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刘XX提交的录音仅能反映协商过程,不足以证明双方已就解除合同及违约责任达成一致,刘XX构成违约。法院确认合同中约定的54万元违约金有效,但指出该金额“明显过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可请求法院适当减少。最终判决维持原审合同解除判项,将54万元违约金大幅调整为5万元,扣除刘XX已支付的2万元定金,刘XX仅需再支付3万元,驳回薛XX、芮XX其他诉讼请求。
在本案中,俞雯律师发挥了重要作用。一审败诉、刘XX面临54万元高额赔偿的不利局面下,俞雯律师通过专业分析找到案件突破口,启动再审程序,扭转了案件走向。她敏锐意识到录音证据的重要性,指导当事人完成证据搜集与固定,为后续违约金调整创造了条件。她精准运用《民法典》违约金调整规则,即便法院认定己方违约,仍成功说服法官将“天价违约金”大幅降低,为当事人直接挽回近50万元经济损失,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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