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纠纷选择侵权之诉管辖如何确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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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旅游和纠纷选择侵权之诉提起诉讼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侵权之诉不成立,则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旅游合同纠纷选择侵权之诉管辖如何确定?

旅游和纠纷选择侵权之诉提起诉讼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侵权之诉不成立,则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民事诉讼案件管辖的问题,民事诉讼管辖又称“民事审判管辖”。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基于管辖权而产生,是对民事案件审判权的一种“恒定”,法院对于没有管辖权的民事案件无权审理。各国法律规定管辖不尽一致,一般按三种不同的标准划分:

(1)以法律规定和法院裁定为标准,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法定管辖又可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裁定管辖又分为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2)以强制规定和任意规定为标淮,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3)以诉讼关系为标准,分为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

管辖一经确定,法院取得对案件的审判权,当事人不能去其他法院起诉或应诉。

旅游合同纠纷选择侵权之诉管辖如何确定?这个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不是所有旅游合同纠纷都适用于侵权之诉。发生旅游合同纠纷时先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再进行诉讼。小编提醒各位所选择的诉讼方式不同所得到的赔偿和诉讼管辖也不同,但是可以肯定的是法律是公平公正的的,依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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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网上订旅游纠纷管辖法院该怎么确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对于合同纠纷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旅游合同一般不会约定合同履行地,如果出现争议,旅游合同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对此有两种观点:
1、
第一种观点认为,旅游合同实际上对于合同的履行地点已经有了约定,即整个旅游的行程范围都是合同履行地。一般而言,从游客开始处于旅游公司的控制之下合同即开始履行,从游客受旅游公司控制到结束受旅游公司控制的所有地点都是旅游合同的履行地。
2、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对于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旅游合同因为其合同履行地域跨度较大,没有办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地。所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旅游合同的履行地应当在旅游公司的所在地(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二、签订旅游合同哪些条款应该拒绝旅行合同常规定一条:请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如有财物丢失,旅行社不承担责任。这种约定是不公平的,也是旅行社逃避责任的。根据《消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根据《旅游法》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可能危及旅游者财产安全的情形,以明示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并在旅游者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给予及时救助。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旅游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即便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也应对旅游者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由于公共交通原因造成旅游者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负有协助索赔的义务。因此,旅行社对于旅游者的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单方免除其法定义务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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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网上订旅游纠纷管辖法院应该怎么确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对于合同纠纷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旅游合同一般不会约定合同履行地,如果出现争议,旅游合同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对此有两种观点:
1、
第一种观点认为,旅游合同实际上对于合同的履行地点已经有了约定,即整个旅游的行程范围都是合同履行地。一般而言,从游客开始处于旅游公司的控制之下合同即开始履行,从游客受旅游公司控制到结束受旅游公司控制的所有地点都是旅游合同的履行地。
2、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对于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旅游合同因为其合同履行地域跨度较大,没有办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地。所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旅游合同的履行地应当在旅游公司的所在地(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二、签订旅游合同哪些条款应该拒绝旅行合同常规定一条:请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如有财物丢失,旅行社不承担责任。这种约定是不公平的,也是旅行社逃避责任的。根据《消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根据《旅游法》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可能危及旅游者财产安全的情形,以明示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并在旅游者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给予及时救助。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旅游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即便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也应对旅游者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由于公共交通原因造成旅游者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负有协助索赔的义务。因此,旅行社对于旅游者的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单方免除其法定义务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为什么要选择管辖法院,如何确定交通事故诉讼管辖地?
[律师回复]
一、为什么要选择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下赔偿费用按照受诉所在地的标准计算:
1、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3、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如前所述,交通事故案件受诉地具有可选择性――可选择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则选择管辖带来地域的差别,将直接导致的差别。因为,多项赔偿标准是按照受诉地的标准计算的,贫困地区和发达地区的标准相差很大,直接影响获赔金额的多少。
二、如何确定交通事故诉讼管辖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属于民事侵权赔偿,根据侵权行为诉讼原则确定管辖地。这个问题其实涉及民事诉讼法中管辖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事故发生地、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当然,一般是向基层。被告住所地的确定视被告而定。如被告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其住所地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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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选择管辖法院,如何确定交通事故诉讼管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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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要选择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下赔偿费用按照受诉所在地的标准计算:
1、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3、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如前所述,交通事故案件受诉地具有可选择性――可选择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则选择管辖带来地域的差别,将直接导致的差别。因为,多项赔偿标准是按照受诉地的标准计算的,贫困地区和发达地区的标准相差很大,直接影响获赔金额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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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选择管辖法院,如何确定交通事故诉讼地?
[律师回复] 一、为什么要选择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下赔偿费用按照受诉所在地的标准计算: 1、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3、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如前所述,交通事故案件受诉地具有可选择性――可选择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则选择管辖带来地域的差别,将直接导致的差别。因为,多项赔偿标准是按照受诉地的标准计算的,贫困地区和发达地区的标准相差很大,直接影响获赔金额的多少。 二、如何确定交通事故诉讼管辖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属于民事侵权赔偿,根据侵权行为诉讼原则确定管辖地。这个问题其实涉及民事诉讼法中管辖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事故发生地、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当然,一般是向基层。被告住所地的确定视被告而定。如被告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其住所地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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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正确选择学区房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怎么正确选择学区房问题解答如下, 怎样正确选择学区房
一、学区房也有“山寨版”
抓住中国家长“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心态,学区房成了楼盘的促销手段。现在很多学校周边新建了许多新盘,都说有优先就学权,这种宣传其实不是都很准确。就郑州而言,小学和初中按照“划片”方式就近入学,也正是因为划片入学原则,才有了学区房这个名称。
一般来说,教育部门划分学区的原则是根据当年区域内适龄学生的数量合理匹配教育资源,如果区域内当年入学的学生数量超过区域内教育资源承受力,就会进行调整,可以说每年都会微调。所以,学区也不是固定不变的,家长们选学区要看清学校当年的招生简章,里面有明确的学区划分界定,孩子的学位才靠谱。有些楼盘虽然与名校仅一墙之隔,但并非意味着业主子女就能进入该学校就读,有时候甚至一个小区都不在一个学区。
一位知情人士透露:“就近入学”中的“就近”指的是相对就近概念,而非地理位置的远近,不是指某个学生的家庭住址距某一所学校最近就能入学,也不是指某一所小学距某一所中学近就能就近入学。据了解,目前市场上有些楼盘不管三七二
十一,将附近所有学校统统放进自己的楼书中,并宣称自身为“学区房”,其实楼盘能否划入学校的招生范围,需事先了解清楚。而对于少数与名校距离很近,但并不在其招生范围内的“山寨学区房”,则一定要当心。
二、关键“学位”是核心,莫听开发商瞎预测
“购买学位房大多是无奈之举,很多家庭已经有了房子,但为了孩子能上更好的学校才不得已购买学位房。”据美华房产总经理乔小勇介绍,购买学区房大多为“过渡”,在这种情况下,学区房的“学位”显得十分重要。
值得注意的是,买了学区房不一定能得到某校的学位,还要看所购房子是否学位已经被占用,如果被占用,那么即使你购买了房子也得不到该学校的学位。因此,家长们在给孩子买学位房时,一定要记得查清楚该房子的学位使用情况和原户主是否已经将户口迁出等。
很多老龄学位房,若脱离了“学位”进入市场,估计再降价3成也未必有人愿意接手。所以,买入前第一点就是要在各区教体局网站上,看清楚所在片区的学区图,千万不要用名校学位房的价格买了个普通学位房的物业。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项目是期房,要等一两年后才交房,这时置业顾问会做出“预测”:等到一两年交房后,距离项目仅一公里的某重点中学极有可能被划进学区。但是,学区是否变动、会如何变动都不是开发商所能预测的,所以是不是学区房存在变数。
三、建议应早做准备,注意法律保障
很多开发商在推出楼盘的时候,喜欢打上“学区房”标签,但购房者需要注意的是,口头承诺永远不能作为法律依据。
在确认购房前,一定要求开发商拿出书面文件,比如和学校合作办学的协议或合同等;还要到当地派出所确认,楼盘是否在你的意向学校的学区范围内。
有些楼盘并不处于某学校所在学区内,但商家通过“花钱”,购入了一些该校的入学资格,这就是所谓的“学位房”。比如,建业贰号城邦与省实验中学就有合作,可以保证该项目业主子女入学。“我们项目与学校签订了一份20年的合约,保证业主子女可以上名校。”建业贰号城邦置业顾问赵静介绍说。
但是,如此得来的入学资格毕竟有限,即便有些“幸运儿”拿到了开发商所购入的入学资格,也同样会受到诸多入学限制。所以,建议购房者在购房初期,尽量通过相关合同或者法律规定来了解情况,以免追悔莫及。
此外,购房者还需了解的是,一般开发商都是在楼盘建设中后期才与相关学校确定合作关系,前期存在诸多不确定性。选择“学区房”,购房者还需擦亮眼睛。
四、买房要趁早,以免临时乱阵脚
一般来说,从购买成功到入学报名,很多学校都是有条件的,譬如:很多学校要求满足落户及入住两个条件才可报名入学。与此同时,父母也要了解该校对户籍年份是否有规定。
“一般来说,买学区房的家庭都应该提前准备好,比如说小孩儿上幼儿园时,就应该考虑到小学,甚至是未来中学。”二十一世纪不动产郑州区域总经理助理王川建议,购买学区房不能太过心急,一定要提前做好准备。
五、学区房虽好,仍需量力而行
“劲酒虽好,可不要贪杯”这样的广告词同样适用于学区房,学区房虽好,价格却普遍比同区域其他房源要高。对于一般工薪阶层家庭来说,购买一套学区房本就不是一件易事,无论是置业还是二次择校而居,一定要量力而行。购房者需结合家庭实际经济情况,选择适用的房型和楼盘,以免对家庭生活造成过大影响。另外,如果可以的话,尽量选取小学、初中兼顾的学校,这样也可为孩子创造更多享受优质教育的机会。
六、除了关注学区,还要注意宜居
学区问题是家长们关注的重中之重,这就会导致他们对于房价、品质、环境、配套等其他方面考量的缺失。但实际上,这套房子牵扯到孩子和家人短则几年、长至几十年的居住问题,千万不可马虎。如果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或周边环境嘈杂混乱,这都会影响孩子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反而得不偿失。因此,购房者在选购学区房的时候一定要多方考量,确保能够给孩子提供一个的生活学习环境。
七、买房莫盲目,适合最重要
每个孩子都有自己的特点,每所学校也都各有偏向,因此并不是只要是重点学校就真的适合孩子的发展。只有当学校的教育模式与孩子的个性气质相匹配时,这样才能限度地挖掘孩子潜能,促进他的全面发展。因此,家长们在挑选学区时,一定要根据孩子发展特点全方位考量,选最适合孩子的,这样才能真正达到促进孩子健康成长的最终目的。
八、购买学区房“四个注意”
1、多登录各区教育系统网站,查询了解目标学校具体的学区范围,并适时留意各个学校的学区变动。
2、如果户籍地址已有常住户口存在,户口迁移这一过程必须要在交易结束前完成,目前通行的做法是,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交房之后办户口迁移,逾期每天交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3、要摸清各个学校对学位的特别规定。一般来说,知名度越高的学校学位越紧张,各个学校细则大不同,有的学校学位实行排名制,有的则优先入户时间,所以目标学校对学位申请的具体要求,必须事先打探清楚。
4、鉴于户口已迁走、学位仍被占用的情况偶有发生,置业者需搞清楚该房学位是否已被占用。如该房学位已占用,则该学位使用将受到一定限制,如小学在6年内不能使用,而中学在3年内不能使用。因此,合同中除户口迁移之外,应明确学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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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对选择之债是否有选择权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债务人对选择之债是否有选择权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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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管辖法院怎么选择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原告在选择最佳受诉时应当考虑一下两个因素:
由于交通事故案件的赔偿是按照受诉所在地的标准计算,因此,当事人在选择时,应当对比事故发生地所在地和被告住所地所在地的赔偿标准,作出正确的选择。
在选择最佳受诉时,原告必须考虑所选择的受诉是否方便诉讼,以节省诉讼成本。
另外,对于被告住所的确定,应当予以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因此,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在确定被告住所地时应当事先做好调查。
交通事故致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的,其民事诉讼的时效为1年。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其民事诉讼时效为2年。既有人身伤害又有财产损失的,诉讼时效应分别计算。
1、诉讼时效不是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的,而是从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的,只要你一直在向侵权者主张权利,时效就不开始计算。
2、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的规定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伤情明显的,应从伤害之日起计算,伤情需要治疗的,应从治疗结束之日起计算,因为这时,受害人才知道被侵害了那些权利。伤情当时不能发现的,应从伤情被发现之日起计算,当然,得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后发现的伤情为交通事故所致。
3、对于交通事故,如果涉及到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一年,没调解的自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第二天计算,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后双方参加调解的,自调解终结之日起第二天计算。如果没有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对于二00四年七月一日后的交通事故,可以不经过调解直接。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属于民事侵权赔偿,根据侵权行为诉讼原则确定管辖地。
这个问题其实涉及民事诉讼法中管辖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事故发生地、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当然,一般是向基层。
被告住所地的确定视被告而定。如被告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其住所地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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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对选择之债是否有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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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管辖法院应先考虑级别管辖还是地域管辖?为什么?
[律师回复]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不同审级的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分为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四个审级,《行政诉讼法》则分别确定了他们各自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级别管辖的一般标准是:一般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特殊案件分别由中、高、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对于级别管辖,着重所应把握的是分别归中级、高级以及最高法院管辖的特殊案件。除此之外的行政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类特殊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高级、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也是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解决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可以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适用于一般行政案件、按照一般标准确定的管辖。地域管辖的一般标准是: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标准包含着两层含义:
首先,行政诉讼中地域管辖的确定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该向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其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该向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之所以加“最初”这一限定,是因为有些行政案件是经过行政复议的,这时客观上存在两个行政机关,需要予以明确。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适用于特殊案件,按照特殊标准来确定的管辖。行政案件是复杂的,有时因为某种特殊因素的存在,根据一般标准来确定地域管辖可能会导致不公平,因此需要按照特殊标准来确定管辖。
行政诉讼中的特殊地域管辖具体包括以下三种:
(1)经复议的选择管辖,可以按一般标准由原行为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原告的选择来确定。至于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一是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变更二是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对定性产生影响三是变更处理结果。
(2)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3)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是指根据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或决定来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主要有以下三种:
(1)移送管辖,指某一个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起诉后,发现自己对该行政案件没有管辖权时,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
(2)指定管辖,指上级人民法院在一定情形下指定由某一个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3)管辖权的转移,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将行政案件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最大的区别在于管辖。由于行政机关的设置明显复杂于法院,其管辖也就不同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管辖可以分成三类:一是对政府所作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按照“政府对政府”的标准确定管辖,向其上一级政府申请复议二是对政府工作部门所作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应当根据管理体制确定管辖。对于实行双重领导体制的部门,由政府工作部门所属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由申请人选择对于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三是特殊机关或组织设置的管辖,可以按照先确定行为主体,
然后找其上一级的原则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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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能否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当事人能否协议选择管辖法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当事人能否协议选择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专属管辖具有如下效力:
1.排他效力。当法律规定某类案件专属于某一或者某些管辖,便意味着唯有法律规定的才有权受理和裁判这类案件,其他均无权管辖这类案件,当事人不得向其他提讼,其他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来受理这类案件。排他性是相对于而言的,是针对所产生的效力。
2.排除效力。排除效力是指排除当事人以协议选择管辖的权力。排除效力是由排他效力衍生的,是相对于当事人而产生的效力。专属管辖的案件既然只能专属于法律规定的管辖,当然也就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改变专属管辖。
3.限制效力。专属管辖的效力还表现在对牵连管辖的限制上。牵连管辖又称合并管辖,是指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因另一案件与该案件存在牵连关系,而对另一案件一并管辖和审理。牵连管辖的实质是对某案件有管辖权的基于牵连关系取得了原本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的管辖权。牵连管辖适用的主要情形是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和被告提出反诉。
4.职权审查效力。管辖权是诉讼的要件之
一,“诉讼要件是指为了做成本案判决所需要的要件”。[5]这意味着“管辖权是对案件实行审判权的前提条件,非管辖对诉讼就不应该作出本案判决,所以有无管辖权是诉讼要件之一。依职权应随时查清管辖权”。只有在对受理的案件有管辖权时,才能够对案件作出实体判决。如果在受理案件时就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那么就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提讼;如果在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那么就应当把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审理。对是否有管辖权,应给予必要的关注。
5.撤销效力。为了保证专属管辖的规定得到严格遵守,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要求在受理上诉案件时依职权审查下级是否遵守了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审如果发现原审判决确实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那么就应以程序重大违法为由,撤销已经作出的判决,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审理,而对于违反一般或特殊地域管辖受理案件的情形,虽然允许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在异议被驳回时提出控告,但如果已经作出了实体判决,那么“当事人不得于上诉审为无管辖权之主张,上诉审亦不得以此为理由废弃原判决”。在实行三审终审制的日本,对于违反专属管辖规定受理案件的,当事人不仅可以向二审提起上诉,而且可以以判决违反法令为理由提起第三审上诉。
6.拒绝承认效力。专属管辖体现的是一个国家在司法方面的主权,它意味着不承认外国对特定类型案件的管辖权,如果外国受理了专属于本国管辖的案件并作出了裁判,那么就被视为对本国主权的侵犯,“在所有的情况下,都有理由排除外国判决的承认”。由于承认是执行的前提,因此,拒绝承认也就等于拒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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