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较一审普通程序简单的审判程序。之所以简便,是指它相对于第一审程序中的普通程序而言程序简单,易于执行、方便群众。
1、审理前的准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2、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3、宣判与送达。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二、简易程序的特点
(一)起诉方式简便,当事人可以口头起诉;
(二)受理程序简便,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择期审理;
(三)传唤方式简便,法院可以简便方式传唤、通知当事人、证人,不要求必须采用传票、通知书形式;
(四)审判组织简便,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五)庭审程序简便,不必按照普通程序那样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法庭调查、辩论等;
(六)审限短,从立案次日起3个月内审结,并且不得延长;
(七)重视调解,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可以先行开庭进行调解。
三、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启动
(一)依职权启动: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可以依职权适用简易程序
(二)当事人提出: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上述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经法院同意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但应该在开庭前提出,并且不违反禁止性规定。
注意:当事人只能将本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不得将简易程序约定适用普通程序,只能是法院依职权裁定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四、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应当先行调解的六类案件
(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五)合伙协议的纠纷
(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综上所述,在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者法院依职权启动时,民事案件是可以适用民事诉讼一审简易流程的,该程序的适用可以大大减少案件的审判时限,使纠纷尽可能迅速得到解决。需要注意的是,在涉及上述婚姻、合伙协议等情形时,必须先进行调解,然后才能启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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