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失止付申请书包括些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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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2、票据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3、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挂失止付申请书包括些什么?

一、挂失止付申请书包括的内容

1、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

2、票据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3、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二、挂失止付的流程

(一)审查申请挂失的票据,是否为允许挂失的票据。丧失下列票据允许挂失:

1、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行的银行汇票

2、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

3、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4、有效的支票

(二)审查“挂失止付通知书”是否填明下列内容:

1、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

2、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收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

3、挂失止付人的名称、营业场所或住所及联系方法。

4、挂失止付人签章。

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不得受理。

(三)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办理挂失手续。

1、选择“凭证挂失”交易,录入挂失票据的号码和出票人账号。

2、交易成功后,在“挂失止付通知书”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交挂失申请人;第二联编号专夹保管。

3、按规定收取挂失手续费。

(四)挂失止付的时效。

1、挂失止付时效自受理挂失止付之日起3日期满,挂失人未提供法院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证明,挂失止付失去效力。

2、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停止止付通知书的,自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五)解挂。

挂失申请人要求解除挂失,应交回“挂失止付通知书”第一联,单位应出示公函,个人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经坐班主任或主管审批签字后,柜员抽出留存的第二联通知书及其他资料核对无误后,选择“凭证解挂”或“更改账户状态”交易处理。

1、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丧失,失票人到承兑银行挂失时,应当提交三联挂失止付通知书。

2、承兑银行接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从专夹中抽出第一联汇票卡片和承兑协议副本,核对相符确未付款的,方可受理。

3、在第一联挂失止付通知书上加盖业务公章作为受理回单,第二、三联于登记汇票挂失登记簿后,与第一联汇票卡片一并另行保管,凭以控制付款。

4、商业承兑汇票丧失,由失票人向承兑人挂失。

挂失止付申请书应包括票据丢失的时间地点、原因,还包括挂失申请人的企业信息、票据类型等等。企业在票据丢失后第一时间应办理挂失止付,如果因为不及时办理挂失,导致银行付款企业遭受损失的,银行不会承担责任。而挂失止付有一定的时效,企业应在这个时效内提供法院的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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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如下事项:1、票据丧失的时间和事由。2、票据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3、挂失止付人的名称,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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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失止付和公示催告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挂失止付和公示催告的区别
挂失止付是当权利人遗失支付证明挂失后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公示催告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及其它有价证券(记名股票、提单)的最后持有人当遇到法定事由如被盗、遗失、灭失等,申请不明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60天不申报或申报无效,票据权利归持有人所得。
公示催告与挂失止付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从性质来看,公示催告程序属于非讼程序。适用这一程序并不能解决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纠纷,而只能确认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并在一定期限内无人申报权利这一事实。在公示催告程序中,申请人根本无法知道有无利害关系人,更不知道利害关系人是谁,因此,公示催告案件也就没有明确的被告或者被申请人。一旦明确了利害关系人,公示催告程序就因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而必须终结,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挂失止付制度是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对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在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收到通知的付款人在法定期间内暂停对该票据支付的制度。该制度是票据的权利人在票据丧失后获得的一种救济措施,防止因票据的丧失给权利人造成损失。对保护票据权利人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是我国金融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律师,您好!前几天同学有跟我讲关于工程裁定书的相关内容,可是我记不清了。请问止付工程款裁定书,内容包括什么呢?
[律师回复]
一、管辖权异议裁定生效后,能否申请变更诉讼请求。
变更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将先前提出的诉讼请求更换为新的诉讼请求,它是当事人的重要诉讼权利,也是当事人自由处分权的体现。《民诉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但对于在何种情况下提出变更,即对于变更的期限、条件、范围等并无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对变更时间作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原告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增加诉讼请求,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债权人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三个司法解释对变更期限的规定前后不一,分别表述为“法庭辩论结束前”、“开庭以前”、“举证期限届满前”。
二、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法院是否需要重新指定答辩期和举证期限。
根据法律规定,答辩期是指被告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的期限,民事案件的普通程序中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的期限,普通程序中的举证期限可由法院指定或者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指定的不少于三十天,协商的不受此限。可见,答辩期是法定期间,举证期限是指定期间,两者不仅在时间上存在差异,而且法律后果亦不相同。若被告不提交答辩状并不影响案件审理,亦无碍被告在庭审中的口头答辩;而若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供证据,则面临证据失权的危险。因此,举证期限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更为重要。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法院应否重新指定答辩期,目前并无规定;但对是否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规定,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三、在法律关系不变之前提下,原告变更诉讼后,被告能否提起管辖权异议。
根据《民诉法》规定,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以被告住所地为原则,以原告住所地为例外,同时结合纠纷性质来确定案件的具体管辖法院。因此,当事人主张的纠纷性质即法律关系对管辖法院的确定至关重要,但诉讼请求的变更与管辖权的确定并无必然之联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认定不一致的,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债权人在请求权竞合时作出选择起诉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由此可见,当事人在请求权发生竞合时或者对法律关系性质、民事行为效力的主张与法院认定相左时,法院应作必要释明,并鼓励当事人变更法律关系及对应的诉讼请求。同时,当法律关系的性质改变时,案件管辖权的判断标准亦会发生相应变更,唯此情形下,法院才能准许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
四、被告再次提起管辖权异议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
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诉讼权利行使的保障,但实践中当事人滥用管辖异议权利恶意拖延诉讼的情况亦时有发生。从民诉法修订中删除了“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再审事由,可见,避免对管辖权异议的过度保护而导致审理案件可能产生的矛盾和浪费司法资源已成为法律之趋势。浙江省高院出台的《关于统一管辖异议归口管理、遏制恶意拖延诉讼的通知》,对于当事人拖延诉讼意图明显的管辖异议进行了有效遏制,从操作层面上有效阻止了当事人在行使管辖异议权利中的不诚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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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失止付是什么意思?
挂失止付,是指在票据丧失时,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请求付款人停止付款,接受挂失止付的在票据项未被他人取得的情况下,决定暂停支付的一种失票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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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挂失止付如何进行?
挂失止付是票据权利人在遗失票据后保护自己票据权利的一种方法。具体挂失方法应当由失票人提起,这样遗失的票据就不能得到兑付。但是,挂失止付只是临时的救济方法,如果要根本解决问题还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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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汇票挂失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律规定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汇票挂失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第二百一十八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二百二十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二百二十一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申报。
人民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
第二百二十二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
二、《票据法》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规定
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依法向人民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提讼。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票据丧失后,失票人直接向人民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讼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五条出票人已经签章的授权补记的支票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人民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六条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
第二十七条出票人已经签章但未记载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付款人即出票银行所在地人民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八条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丧失以后,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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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后挂失止付吗?
公示催告后应当挂失止付的。法院进行公示催告后如果当事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期限之内完成的,需要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如果票据丢失的,也是需要及时申请的,否则造成的后果需要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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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失止付期限有什么规定?
挂失止付期限在上文中主要体现在两处,一是失票人在接到相关通知后,于3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二是其通知书自身存在有效期为12日。挂失维权应当在有效期限内及时开展,按照规定流程、前往规定部门进行挂失,否则一旦逾期,风险将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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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侵害是否包括停止人身威胁
[律师回复] 对于停止侵害是否包括停止人身威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停止侵害是否包括停止人身威胁
是的。停止侵害是对其财产和人身的伤害行为,也包括人身威胁。
停止侵害
加害人正在实施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的行为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其停止侵害行为,这实际上是要求侵害人停止实施某种侵害行为。
中国民法理论和实践,认可对进行中的加害行为、妨害行为或危险状态,受害人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现行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亦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故特设本条规定。
须注意的是,停止侵害请求权,其立法目的在于及时制止那些刚发生的、进行中的侵权行为,以避免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显然不能适用一审普通程序,而要求创设一种类似于英美法申请禁止令那样的新程序。在修改民事诉讼法创设类似Fp禁止令程序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解释意见第162条,人民可以根据受害人的申请先行作出停止侵害的裁定。
本法所谓“停止侵害请求权”,相当于日本法上的“差止请求权”。例如,对于商号的不正当使用、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知识产权等,商法(第20条)、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3条第一款)、专利法(第100条第一款)、著作权法(第112条第一款)有差止请求权的明文规定。日本民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差止请求权,但裁判实践中认可差止请求权。差止请求权,在程序上采用事先保全的方法,值得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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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的禁止条件包含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结婚的禁止条件包含包括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结婚的法定禁止条件有两种:
1.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婚姻法第7条第1项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血亲,无论是婚生还是非婚生的,均禁止结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与己身出自同一父母或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除直系血亲外的所有血亲。其范围具体包括: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2)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辈份不同又性别相异的亲属;
(3)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辈份相同的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舅表和姨表兄弟姐妹。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是基于社会伦理道德、优生优育等因素的考虑。
2.限制患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疾病的人结婚。婚姻法第6条第2项和《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第5项规定,男女一方或双方在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时,禁止或暂缓结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也不予登记。
母婴保健法第9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应当暂缓结婚。该法第10条和第38条指出,“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理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在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当事人,如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期避孕措施或施行结扎手术不生育的,可以结婚;否则禁止结婚。我们应根据禁止结婚、暂缓结婚与可以结婚但不能或限制生育的不同情形,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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