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失止付申请书包括些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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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2、票据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3、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挂失止付申请书包括些什么?

一、挂失止付申请书包括的内容

1、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

2、票据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3、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二、挂失止付的流程

(一)审查申请挂失的票据,是否为允许挂失的票据。丧失下列票据允许挂失:

1、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行的银行汇票

2、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

3、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4、有效的支票

(二)审查“挂失止付通知书”是否填明下列内容:

1、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

2、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收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

3、挂失止付人的名称、营业场所或住所及联系方法。

4、挂失止付人签章。

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不得受理。

(三)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办理挂失手续。

1、选择“凭证挂失”交易,录入挂失票据的号码和出票人账号。

2、交易成功后,在“挂失止付通知书”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交挂失申请人;第二联编号专夹保管。

3、按规定收取挂失手续费。

(四)挂失止付的时效。

1、挂失止付时效自受理挂失止付之日起3日期满,挂失人未提供法院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证明,挂失止付失去效力。

2、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停止止付通知书的,自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五)解挂。

挂失申请人要求解除挂失,应交回“挂失止付通知书”第一联,单位应出示公函,个人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经坐班主任或主管审批签字后,柜员抽出留存的第二联通知书及其他资料核对无误后,选择“凭证解挂”或“更改账户状态”交易处理。

1、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丧失,失票人到承兑银行挂失时,应当提交三联挂失止付通知书。

2、承兑银行接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从专夹中抽出第一联汇票卡片和承兑协议副本,核对相符确未付款的,方可受理。

3、在第一联挂失止付通知书上加盖业务公章作为受理回单,第二、三联于登记汇票挂失登记簿后,与第一联汇票卡片一并另行保管,凭以控制付款。

4、商业承兑汇票丧失,由失票人向承兑人挂失。

挂失止付申请书应包括票据丢失的时间地点、原因,还包括挂失申请人的企业信息、票据类型等等。企业在票据丢失后第一时间应办理挂失止付,如果因为不及时办理挂失,导致银行付款企业遭受损失的,银行不会承担责任。而挂失止付有一定的时效,企业应在这个时效内提供法院的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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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失止付和公示催告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挂失止付和公示催告的区别
挂失止付是当权利人遗失支付证明挂失后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公示催告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及其它有价证券(记名股票、提单)的最后持有人当遇到法定事由如被盗、遗失、灭失等,申请不明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60天不申报或申报无效,票据权利归持有人所得。
公示催告与挂失止付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从性质来看,公示催告程序属于非讼程序。适用这一程序并不能解决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纠纷,而只能确认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并在一定期限内无人申报权利这一事实。在公示催告程序中,申请人根本无法知道有无利害关系人,更不知道利害关系人是谁,因此,公示催告案件也就没有明确的被告或者被申请人。一旦明确了利害关系人,公示催告程序就因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而必须终结,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挂失止付制度是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对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在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收到通知的付款人在法定期间内暂停对该票据支付的制度。该制度是票据的权利人在票据丧失后获得的一种救济措施,防止因票据的丧失给权利人造成损失。对保护票据权利人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是我国金融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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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前几天同学有跟我讲关于工程裁定书的相关内容,可是我记不清了。请问止付工程款裁定书,内容包括什么呢?
[律师回复]
一、管辖权异议裁定生效后,能否申请变更诉讼请求。
变更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将先前提出的诉讼请求更换为新的诉讼请求,它是当事人的重要诉讼权利,也是当事人自由处分权的体现。《民诉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但对于在何种情况下提出变更,即对于变更的期限、条件、范围等并无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对变更时间作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原告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增加诉讼请求,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债权人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三个司法解释对变更期限的规定前后不一,分别表述为“法庭辩论结束前”、“开庭以前”、“举证期限届满前”。
二、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法院是否需要重新指定答辩期和举证期限。
根据法律规定,答辩期是指被告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的期限,民事案件的普通程序中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的期限,普通程序中的举证期限可由法院指定或者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指定的不少于三十天,协商的不受此限。可见,答辩期是法定期间,举证期限是指定期间,两者不仅在时间上存在差异,而且法律后果亦不相同。若被告不提交答辩状并不影响案件审理,亦无碍被告在庭审中的口头答辩;而若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供证据,则面临证据失权的危险。因此,举证期限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更为重要。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法院应否重新指定答辩期,目前并无规定;但对是否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规定,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三、在法律关系不变之前提下,原告变更诉讼后,被告能否提起管辖权异议。
根据《民诉法》规定,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以被告住所地为原则,以原告住所地为例外,同时结合纠纷性质来确定案件的具体管辖法院。因此,当事人主张的纠纷性质即法律关系对管辖法院的确定至关重要,但诉讼请求的变更与管辖权的确定并无必然之联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认定不一致的,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债权人在请求权竞合时作出选择起诉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由此可见,当事人在请求权发生竞合时或者对法律关系性质、民事行为效力的主张与法院认定相左时,法院应作必要释明,并鼓励当事人变更法律关系及对应的诉讼请求。同时,当法律关系的性质改变时,案件管辖权的判断标准亦会发生相应变更,唯此情形下,法院才能准许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
四、被告再次提起管辖权异议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
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诉讼权利行使的保障,但实践中当事人滥用管辖异议权利恶意拖延诉讼的情况亦时有发生。从民诉法修订中删除了“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再审事由,可见,避免对管辖权异议的过度保护而导致审理案件可能产生的矛盾和浪费司法资源已成为法律之趋势。浙江省高院出台的《关于统一管辖异议归口管理、遏制恶意拖延诉讼的通知》,对于当事人拖延诉讼意图明显的管辖异议进行了有效遏制,从操作层面上有效阻止了当事人在行使管辖异议权利中的不诚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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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失止付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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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挂失止付如何进行?
挂失止付是票据权利人在遗失票据后保护自己票据权利的一种方法。具体挂失方法应当由失票人提起,这样遗失的票据就不能得到兑付。但是,挂失止付只是临时的救济方法,如果要根本解决问题还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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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挂失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律规定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汇票挂失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第二百一十八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二百二十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二百二十一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申报。
人民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
第二百二十二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
二、《票据法》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规定
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依法向人民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提讼。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票据丧失后,失票人直接向人民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讼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五条出票人已经签章的授权补记的支票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人民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六条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
第二十七条出票人已经签章但未记载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付款人即出票银行所在地人民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八条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丧失以后,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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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后挂失止付吗?
公示催告后应当挂失止付的。法院进行公示催告后如果当事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期限之内完成的,需要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如果票据丢失的,也是需要及时申请的,否则造成的后果需要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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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失止付期限有什么规定?
挂失止付期限在上文中主要体现在两处,一是失票人在接到相关通知后,于3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二是其通知书自身存在有效期为12日。挂失维权应当在有效期限内及时开展,按照规定流程、前往规定部门进行挂失,否则一旦逾期,风险将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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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终止或终止的条件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止探望权的条件有哪些 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病,这是基于对子女的人身健康的考虑; 2、探望权人不按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方式、时间、地点探望,严重影响子女生活学习; 3、探望权人将子女带入色情场所或让子女观看不健康的影视、书刊的; 4、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的; 5、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的; 6、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 7、探望权人发现子女有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不教育制止的; 8、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形。 如何中止探望权 1、申请中止的途径 一方当事人请求中止探望权的,必须向人民提出申请。在没有作出中止探望权的裁定的情况下,享有直接监护权的一方不能限制对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2、有权申请中止探望权的主体 有权申请中止探望权的主体有三类,即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探望权的终止条件 由于法律没有探望权的终止规定,笔者认为下列情况可以考虑: 1、子女已满16周岁。未成年子女被宣告死亡的。 2、申请探望权一方有虐待子女的事实或正在受15年以上的长期刑事处罚的。 3、申请探望权一方有曾因虐待或伤害被探望子女而受刑事处罚的。 4、申请探望权一方患有精神性疾病久治不愈的。 5、申请探望权一方有教唆被探望子女违法犯罪或参加组织的。 6、有拐卖儿童行为的。
挂靠的法律后果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挂靠的法律后果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挂靠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从法律上讲,挂靠经营实质上就是一些自然人、合伙组织利用企业法人的人格和资质,规避国家法律政策对某种行业的要求和限制,并利用所挂靠的企业法人所具有的某种资质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挂靠经营其实是一种“违法”行为。
1、从行政法角度分析挂靠的属性及后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某些市场主体要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取得相关资格或资质,从而实现市场的有序性和规范化。而国家通过行政许可等手段,对市场主体的资格进行审查,对于达到某种行业要求的市场主体,允许其进入市场,而对未达到某种行业标准的市场主体,不允许其进入市场,有效防止了不具备资质或生产经营条件的经济组织从事该项经济活动,有效地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防止了不正当竞争和其他有损交易秩序的行为发生。而挂靠经营正是对行查的规避和违反,挂靠者在不具备资质的的情形下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从事市场活动,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因此,挂靠经营在行政法上属违法行为,应当对挂靠单位和被挂靠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2、挂靠在民法上的属性及责任承担分析
正如前文所述,挂靠是挂靠者以被挂靠者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既然是以被挂靠者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并征得被挂靠者同意,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理应由被挂靠者承担。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既然被挂靠者允许他人从挂靠经营中获得了利益,其承担必要的法律后果和风险也是理所当然的。
挂靠人包括哪些法律风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挂靠是指为了进行工程建设,但是不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人借用有资质建筑公司的资质、公章、财务凭证等,向被挂靠人交纳管理费,承揽并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那么被挂靠的企业需要承担什么法律风险呢?

一,对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是对建设工程本身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被挂靠企业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是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他人生命、身体、财产损失的,被挂靠企业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对建设工程的对外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被挂靠企业作为法律上的承包主体,是该建设工程的债权的享有者和债务的承担者。如果是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采购合同,在工程施工中往往出现挂靠人与供应商等第三人之间的债务纠纷,将会判决被挂靠企业承担给付责任,当被挂靠企业再向挂靠人行使追偿权时,也往往会因为前者的承担能力欠缺而落空。

三,因劳动、工伤争议损害经济利益和社会形象。
因为在施工过程中,挂靠人往往会大量招聘建筑工人,虽然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可能会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建筑工人的工资以及一切工伤事故均由挂靠人承担,但是此约定会因为违反劳动法律而归于无效,最后被挂靠企业仍为责任承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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