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事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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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的名称。公司名称不仅是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而且也是公司出资证明书必须记载的事项。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日期为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从公司的成立日期起,股东就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公司的注册资本。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事项有哪些

为了使出资证明书记载的内容明确、规范,保证其效力,公司法第二款对出资证明书应当记载的事项作出了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出资证明书的法定记载事项有五项:

1、公司的名称。公司名称不仅是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而且也是公司出资证明书必须记载的事项。没有公司的名称,则难以确定该出资证明书的签发主体,一旦出现纠纷,就难以解决。故出资证明书必须记载公司的名称,以保障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主张股东权益,从而有利于公司对股东事务的管理。

2、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日期为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从公司的成立日期起,股东就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如果不载明公司的成立日期,就难以确定公司是什么时候成立的,股东从什么时候起可以依法行使股东权。公司成立之前,不得签发出资证明书。

3、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出资总额。出资证明书载明公司注册资本,以便确定股东的出资额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并据此确定股东在公司事务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范围,方便股东依法行使自己的股东权。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出资的数额和出资的日期。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股票可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记名股票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记载于股票之上,无记名股票则无需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记载于股票之上。而出资证明书则必须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记载于出资证明书之上。出资证明书的∵个重要作用是确定股东之间权利的大小,即股东权的大小,所以必须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出资的数额,以便股东依法享受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此外,还须记载股东的出资日期,方便日后确定股东是否已经出资、何时出资、出资时间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等事项。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应当进行编号。签发给每个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应当编有不同的号码,以便保管、查阅、核对。

同时,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核发日期,以便确定股东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起始时间

综上所诉,关于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事项有哪些这一问题的回答,答案是包括五项。这五项分别保障了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该承担的责任以及出资股东的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的义务,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受到法律保护。在以后遇到任何经济危机,也有此证明书的保障。以上内容小编希望能够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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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中的规定,破产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以下几种事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提出破产申请的目的;提出破产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但也仅限于申请人可以提交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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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什么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冻结的账号和数额;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什么情况下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或者组织;其他任何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
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三十条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本法
第十八条
第一项、
第二项、
第三项、
第七项规定的程序,并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金融机构接到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
法律规定以外的或者组织要求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第三十一条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应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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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律师回复] 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处罚,应当写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违法事实与证据是实施行政处罚的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应当予以载明。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是指给予当事人何种行政处罚,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是以什么行为履行行政处罚,如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拆除违章建筑等。期限是法律规定的或者由要求、限定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间。如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当事人应当在要求的1个月内拆除违章建筑等。行政当事人不按照履行方式和限定的期限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即属于违法,可以采取执行措施,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因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载明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这是要求在作出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这是要求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向当事人说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救济途径,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要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即当事人应当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堤起行政诉讼。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这是任何法律文书都不可缺少的载明事项。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的印章。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统一印制,有预定的格式,编有号码,依照法律规定填写,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你好,我哥哥他们正在做关于行政处罚书的探究活动,不太清楚行政处罚决定书有那些需要注意的事项,请问能给我们讲讲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吗?
[律师回复]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民的行政处罚,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处罚,应当写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违法事实与证据是实施行政处罚的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应当予以载明。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是指行政机关给予当事人何种行政处罚,以及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是以什么行为履行行政处罚,如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拆除违章建筑等。期限是法律规定的或者由行政机关要求、限定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间。如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关要求的1个月内拆除违章建筑等。当事人不按照履行方式和限定的期限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即属于违法,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执行措施,强制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这是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向当事人说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救济途径。同时,要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即当事人应当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多少天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这是任何法律文书都不可缺少的载明事项。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行政机关统一印制,有预定的格式,编有号码,依照法律规定填写,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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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刚刚就职的职场新人在一家政府机关上班 想问一下政府机关的行政处罚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律师回复]
1.文书结构
本文书是一种有统一预定格式的多联填写式文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第三联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2.制作要求
(1)首部 包括文书标题、文书编号。
文书标题——即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书编号——格式:地区简称+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顺序号,如:(邯)药当行罚[2006]25号。
(2)正文 包括被处罚单位(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被处罚单位(人)——填写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性别、年龄和职务等内容。
违法事实——是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的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表述要简明扼要,并用相关证据证明。该证据既可以是现场检查中取得的书证、物证,也可以是现场检查笔录。
处罚依据——包括违反的法律条款和处罚的依据条款,要写明法律法规全称和依据的具体条、款、项。
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必须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
(3)尾部 包括告知事项、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及日期、行政管理部门公章。
告知事项——告知缴纳罚款的途径,即收缴罚款的银行名称及地址;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权,即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申请行政诉讼的时限和途径;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将采取的措施等。
当事人签名和日期——当事人签名即为送达,签注的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执法人员签名及日期——要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所注明的日期即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公章——为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公章。
制作注意事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填全、不漏项。
2.执法人员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场宣读并交付当事人,不能事后送达,当场宣读相当于事先告知,当事人如有陈述申辩意见的应认真听取。
3.当事人和执法人员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填写的日期应一致。
4.严格掌握当场处罚的适用范围,《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只适用于警告和规定的较小数额的罚款,没收物品、违法所得数量和数额再小也不能使用该文书。
5.执法人员应在作出当场处罚之日起7日内将当场处罚情况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6.在简易程序中主要是指罚款执行方式。一种是当场缴纳,当场缴纳的条件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来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而且执法人员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将罚款上缴银行。另一种方式是由当事人将罚款直接交到指定的银行。如果按照这种方式缴纳罚款,应填写清楚指定银行的名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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