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意外险多少钱?

最新修订 | 202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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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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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航空保险中,航空意外险是离普通乘客这里的险种,最高保额为200万元。现时国内各家寿险公司所使用的都是1998年7月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航空意外保险条款和费率。
航空意外险多少钱?

一、航空意外险多少钱?

航意险是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简称。它是保险公司为航空旅客专门设计的一种针对性很强的商业险种。它的保险期限从被保险乘客踏入保单上载明的航班班机的舱门开始到飞抵目的港走出舱门为止。它的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乘客在登机、飞机滑行、飞行、着陆过程中,即在保险期限内因飞机意外事故遭到人身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所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按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在航空保险中,航空意外险是离普通乘客这里的险种,最高保额为200万元。现时国内各家寿险公司所使用的都是1998年7月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航空意外保险条款和费率。保险金额按份计算,保费每份20元,每份保额20万元。同一投保人最多可以买10份,即最高保险金额为200万元。保障时间是从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以内。

二、机票里已经含有保险,为什么还要购买航意险?

机票中所含保险是航空公司因自身的责任造成航空旅客人身伤亡,应对航空旅客赔偿的责任保险。依据国际惯例和我国有关民用航空的法规,飞机需要保险,飞机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一是机身险,即飞机在飞行或滑行中以及在地面上,发生的造成飞机及其附件的意外损失或破坏;二是第三者责任险,即由于飞机或从飞机上坠人、坠物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三是旅客法定责任险,即由于乘客在乘坐或上下飞机时发生意外,造成旅客的人身伤亡或所携带和业经交运登记的行李、物件的损失等。说机票里含有保险,主要是指航空公司的飞机保险中所包括的旅客法定责任保险。

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飞机保险同航意险是两种不同的保险险种,所履行的都是赔偿责任,目的是为航空旅客提供更加充分的保险保障。一旦发生意外伤害,可以使身故者的亲人和家庭多得到一份保险赔偿,也可以使身体残疾者多得到一份残疾保险金。这体现了我们国家对航空旅客人身安全的关心和重视。

其实人们乘坐飞机出行的时候,买机票的同时已经涵盖了保险,购买航空意外险则为自己多一些保障。航空意外险的最高保额是200万,保费只需20元,现在大家知道坐飞机航空意外险多少钱,下次买机票的时候最好能一并购买,花小钱换来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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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险最高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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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险可以买几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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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航空运输赔偿违约金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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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险与航空意外险有什么不同
1、保障范围差距大。航空意外险它的保障时间短,保障范围小,只有在乘客乘坐飞机时发生意外,才有可能获得赔付。相比之下,交通意外险涵盖面更广,除了能在乘客乘坐飞机时予以保障外,还能给予乘坐火车、轮船、汽车多种交通工具的乘客全程保护。2、单次购买不适合“空中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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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航空损害赔偿违约金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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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险有效期是多久?
1、单次。保障一次航班,通常会跟航班号挂钩。2、短期。可能是1天、7天、10天。这段期间内乘坐的航班都可以保障。3、一年期。现有航空保险一般都是7-10天,也有公共交通险含航空保一年的,建议经常出差的商务人士推荐买一年的航空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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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法对航空犯罪的具体分类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依照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匿携带炸药、雷管或者其他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或者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犯前款罪的,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隐匿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违反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运输危险品的,由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有前款行为,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没收违法所得,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五条 故意在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上放置危险品或者唆使他人放置危险品,足以毁坏该民用航空器,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 故意传递虚假情报,扰乱正常飞行秩序,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七条 盗窃或者故意损毁、移动使用中的航行设施,危及飞行安全,足以使民用航空器发生坠落、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八条 聚众扰乱民用机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航空人员玩忽职守,或者违反规章制度,导致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依照、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或者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 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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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违约金如何约定
[律师回复] 对于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违约金如何约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违约金怎么约定
1、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
2、航空的始发地或目的地在外国;
3、事故的发生地在外国。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较为复杂,它既有国际公约调整,又有国内法调整,既可识别为违约责任,又可识别为侵权责任,其法律适用是否恰当,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处理是否公正合理,同时也影响到一国的航空事业的发展。目前我国立法对这一问题的规定仍不完善,在理论上也缺乏深入的研究。
二、相关知识: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责任
国际航空运输的损害赔偿应适用《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华沙公约意义上的所谓“国际航空运输”,包括以下三种类型的航空运输:
1、根据当事人各方所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运输的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分别是在两个不同的缔约国的领域内;
2、运输的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虽都是位于同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内,但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
3、运输的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虽都是位于同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内,但在某个非缔约国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除了这三种类型的航空运输是《华沙公约》意义上的国际运输之外,其他任何类型的运输都不是该公约意义上的国际运输。
三、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金
目前,航空法中对承运人对旅客的赔偿标准作出了规定,对其他赔偿主体具体赔偿标准,国际上并没有统一规定,各国法律规定也各异。以航空法中承运人对旅客的赔偿规定来看,1929年《华沙公约》规定的赔偿数额为1202000普安卡法郎,每件行李为5000普安卡法郎,1971年《危地马拉议定书》为1500000普安卡法郎,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为双梯度责任制,我国国内航空运输的赔偿标准为40万元人民币,国际航空运输为双梯度责任制。无论是国内航空运输,还是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旅客的损害赔偿标准有两个方面:一是规定了责任限额;二是规定了惩罚规则,即承运人在某些法定条件承担的是无限额责任。但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取消制裁规则。
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违约金怎么约定
[律师回复] 对于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违约金怎么约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违约金怎么约定
1、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
2、航空的始发地或目的地在外国;
3、事故的发生地在外国。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较为复杂,它既有国际公约调整,又有国内法调整,既可识别为违约责任,又可识别为侵权责任,其法律适用是否恰当,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处理是否公正合理,同时也影响到一国的航空事业的发展。目前我国立法对这一问题的规定仍不完善,在理论上也缺乏深入的研究。
二、相关知识: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责任
国际航空运输的损害赔偿应适用《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华沙公约意义上的所谓“国际航空运输”,包括以下三种类型的航空运输:
1、根据当事人各方所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运输的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分别是在两个不同的缔约国的领域内;
2、运输的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虽都是位于同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内,但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
3、运输的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虽都是位于同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内,但在某个非缔约国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除了这三种类型的航空运输是《华沙公约》意义上的国际运输之外,其他任何类型的运输都不是该公约意义上的国际运输。
三、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金
目前,航空法中对承运人对旅客的赔偿标准作出了规定,对其他赔偿主体具体赔偿标准,国际上并没有统一规定,各国法律规定也各异。以航空法中承运人对旅客的赔偿规定来看,1929年《华沙公约》规定的赔偿数额为1202000普安卡法郎,每件行李为5000普安卡法郎,1971年《危地马拉议定书》为1500000普安卡法郎,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为双梯度责任制,我国国内航空运输的赔偿标准为40万元人民币,国际航空运输为双梯度责任制。无论是国内航空运输,还是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旅客的损害赔偿标准有两个方面:一是规定了责任限额;二是规定了惩罚规则,即承运人在某些法定条件承担的是无限额责任。但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取消制裁规则。
涉外航空损害赔偿违约金应该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违约金怎么约定 1、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 2、航空的始发地或目的地在外国; 3、事故的发生地在外国。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较为复杂,它既有国际公约调整,又有国内法调整,既可识别为违约责任,又可识别为侵权责任,其法律适用是否恰当,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处理是否公正合理,同时也影响到一国的航空事业的发展。目前我国立法对这一问题的规定仍不完善,在理论上也缺乏深入的研究。 二、相关知识: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责任 国际航空运输的损害赔偿应适用《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华沙公约意义上的所谓“国际航空运输”,包括以下三种类型的航空运输: 1、根据当事人各方所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运输的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分别是在两个不同的缔约国的领域内; 2、运输的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虽都是位于同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内,但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 3、运输的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虽都是位于同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内,但在某个非缔约国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除了这三种类型的航空运输是《华沙公约》意义上的国际运输之外,其他任何类型的运输都不是该公约意义上的国际运输。 三、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金 目前,航空法中对承运人对旅客的赔偿标准作出了规定,对其他赔偿主体具体赔偿标准,国际上并没有统一规定,各国法律规定也各异。以航空法中承运人对旅客的赔偿规定来看,1929年《华沙公约》规定的赔偿数额为1202000普安卡法郎,每件行李为5000普安卡法郎,1971年《危地马拉议定书》为1500000普安卡法郎,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为双梯度责任制,我国国内航空运输的赔偿标准为40万元人民币,国际航空运输为双梯度责任制。无论是国内航空运输,还是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旅客的损害赔偿标准有两个方面:一是规定了责任限额;二是规定了惩罚规则,即承运人在某些法定条件承担的是无限额责任。但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取消制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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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保险赔不赔车损
车损险通常不适用于以下情况的理赔申请: 1.车上责任险; 2.全车盗抢险; 3.玻璃单独破碎险; 4.车辆停驶损失险; 5.自燃损失险; 6.不计免赔特约险; 7.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8.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9.驾驶人违法驾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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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延误时航空公司有哪些义务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民航法》的规定《民航法》并未明确规定非正常航班情况下承运人应采取何种措施。仅在该法第126条中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该条款设定了航空公司申请免责的条件,即“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
(二)《合同法》的规定旅客与航空公司之间成立的是航空客运合同法律关系。航班延误视为航空公司违约。因天气原因延误,则可以作为航空公司的免责事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正常运输时,承运人有以下义务:
1、及时告知。第298条:“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2、安排改乘或退票。第299条:“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三)《客规》中的细化规定《客规》对航班延误时承运人的义务作了细化。作为民航总局制定的规章,除非在司法实践中认为不合理,否则可为作为审理案件的参照。根据《客规》的规定,因非承运人原因造成延误时,承运人的义务主要有:
1、协助安排食宿。第58条:“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可由旅客自理。”
2、及时告知。第60条:“航班延误或取消时,承运人应迅速及时将航班延误或取消等信息通知旅客,做好解释工作。”
3、安排改签或者退票。第62条航班延误或取消时,承运人应根据旅客的要求,按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认真做好后续航班安排或退票工作。第19条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承运人应优先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或签转其他承运人的航班。因承运人的原因,旅客的舱位等级变更时,票款的差额多退少不补。第23条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承运人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旅客要求退票,始发站应退还全部票款,经停地应退还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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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延误时航空公司有什么义务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民航法》的规定《民航法》并未明确规定非正常航班情况下承运人应采取何种措施。仅在该法第126条中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该条款设定了航空公司申请免责的条件,即“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
(二)《合同法》的规定旅客与航空公司之间成立的是航空客运合同法律关系。航班延误视为航空公司违约。因天气原因延误,则可以作为航空公司的免责事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正常运输时,承运人有以下义务:
1、及时告知。第298条:“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2、安排改乘或退票。第299条:“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三)《客规》中的细化规定《客规》对航班延误时承运人的义务作了细化。作为民航总局制定的规章,除非在司法实践中认为不合理,否则可为作为审理案件的参照。根据《客规》的规定,因非承运人原因造成延误时,承运人的义务主要有:
1、协助安排食宿。第58条:“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可由旅客自理。”
2、及时告知。第60条:“航班延误或取消时,承运人应迅速及时将航班延误或取消等信息通知旅客,做好解释工作。”
3、安排改签或者退票。第62条航班延误或取消时,承运人应根据旅客的要求,按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认真做好后续航班安排或退票工作。第19条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承运人应优先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或签转其他承运人的航班。因承运人的原因,旅客的舱位等级变更时,票款的差额多退少不补。第23条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承运人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旅客要求退票,始发站应退还全部票款,经停地应退还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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