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的法律界,尹艳华律师是一位备受瞩目的专业法律人。她是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合伙人,自2012年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成绩斐然。下面这起刘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便能充分展现她的专业风采。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X原系山东高速XX分公司退休职工,自2015年9月起担任XX公司渤海十路店业务员,参与该公司未经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巨额公众存款的活动。公诉机关指控刘XX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6722.46万元,个人非法获利263.9886万元(含价值35万元的XX车一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但认定其为从犯。
尹艳华律师接受委托后,制定了以精确化犯罪数额、明确从犯地位并争取最大程度从宽处罚为核心的辩护策略。在庭审中,她围绕多个关键方面展开辩护。首先,她精确指控金额,指出审计报告及起诉书指控的吸收存款金额与非法获利金额计算不精确。“复投”金额不应重复计算,部分集资参与人的存款不应计入刘XX名下业绩,客户之间的“对冲”款项应予扣除,刘XX以自有资金以本人及亲友名义的投资不应计入吸收公众存款金额,部分仅有合同无银行流水佐证的投资真实性存疑不应认定,刘XX代领后转交给客户的利息及案发前已返还给集资参与人的部分获利应从非法获利总额中扣除。其次,她厘清违法所得范围,提出价值35万元的XX车系刘XX用个人债权冲抵所得,不应简单认定为违法所得。再者,她强调从犯地位及罪轻情节,强化公诉机关已认定的从犯情节,还提交了刘XX账户交易明细、部分集资参与人出具的谅解书、还款收条、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据。此外,她曾提出本案应属单位犯罪,虽未被法庭采纳,但尽到了全面辩护的职责。
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了尹艳华律师的意见。关于犯罪金额,确认审计报告已按“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对部分款项进行了扣减,但“复投”金额虽不予扣除,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关于XX车,认定其属于违法所得,应予追缴。不过,法院充分采纳了刘XX系从犯、如实供述、自愿认罪、部分退赃退赔并获部分受害人谅解、有查封财产在案等从宽处罚情节。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
在这起案件中,尹艳华律师凭借精准的辩护,有效说服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从犯地位及多种罪轻情节,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较轻的刑罚,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尹艳华律师始终坚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法庭上仗义执言,既为刑事涉案人员争取合法权利,也为婚姻家事纠纷中的当事人化解矛盾、守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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