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X作为XX公司渤海十路店业务员,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6722.46万元,个人非法获利263.9886万元(含价值35万元的XX车一辆),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接受委托后,尹艳华律师确定了以精确化犯罪数额、明确从犯地位并争取最大程度从宽处罚为核心的辩护策略。在庭审中,她围绕多个方面展开辩护。首先是精确指控金额,她指出审计报告及起诉书指控的吸收存款金额与非法获利金额存在计算不精确之处,如“复投”金额不应重复计算,部分集资参与人的存款不应计入刘XX名下业绩等。其次,针对价值35万元的XX车奖励,她提出该车系刘XX用个人债权冲抵所得,不应简单认定为违法所得。再者,她强调刘XX的从犯地位及罪轻情节,提交了账户交易明细、谅解书、还款收条等证据,证明刘XX积极退赔退赃并获得部分受害人谅解。此外,她还曾提出本案应属单位犯罪,尽到了全面辩护的职责。
尹艳华律师2012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十余年。她是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合伙人,拥有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双学士学位。她是滨城区优秀律师,担任滨州市律协多个专业委员会委员以及滨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她深耕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刑事领域,承办过数百起疑难要案。
在刘XX案中,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了尹艳华律师的意见。虽对部分金额核算异议未采纳,但确认“复投”金额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认定XX车属于违法所得,但充分采纳了刘XX的从宽处罚情节。最终,刘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尹艳华律师始终坚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唯权、不唯上,在案卷中抽丝剥茧,在法庭上仗义执言,既为刑事涉案人员争取合法权利,也为婚姻家事纠纷中的当事人化解矛盾、守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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