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债务人的配偶讨债的情形
债务人的债务属于夫妻共有债务的,死亡债务人的配偶负有偿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根据反向解释规则,夫妻实行共同财产制或虽实行个人财产制但第三人不知道其约定的,均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向债务人的遗产继承人讨债的情形
死亡的债务人有继承人并且继承人继承了其财产的,应当对债务人生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是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的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除非继承人自愿偿还,否则不承担清偿责任。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也就是说,继承人是否承担偿还责任的事实基础是其是否继承了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由于死亡属于事件,具有不可预测性,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法律没有作出“债务随债务人的死亡而消灭”的规定,因此,若是债务人死亡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的配偶及其他继承人主张债权。
若出现债务人死亡的结果,此时也不能免除其合法的欠债,否则的话对债权人来讲就太不公平了。但此时债务人死后,债权人可以向其继承人追债。而作为死者的继承人,则一般是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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