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见证人能是公证人员吗?

最新修订 |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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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遗嘱见证人可以是公证人员,除了以下人员,其他人员都可以作为见证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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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有都有生老病死的时候,而对于自己所拥有的财产大多选择留给子孙后代。首先我国的法律是尊重当事人自己的意思其次是按照法律条文规定来分割遗产,有时候当事人自己已经立下遗嘱并有见证人的见证,但是鉴于见证人特定的身份可能会影响遗嘱的效力,例如遗嘱见证人能是公证人员,我国法律上对于见证人是有明确规定的。


一、遗嘱见证人可以是公证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两种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是因为他们的辨认、识别事物的能力有欠缺,其作为见证人,不能准确判断自己行为的后果,因此不能充任见证人。见证人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以遗嘱见证时的状况为准。如果见证人在遗嘱人立遗嘱时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其后丧失了行为能力,则不影响其遗嘱见证的效力:反之,如果见证人在遗嘱人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虽然其后来具有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不能认定其可以作遗嘱见证人,其对遗嘱所作的见证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2)、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所有法定继承人,既包括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也包括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是指遗嘱人在遗嘱中执行赠与财产的人。由于遗嘱对遗产的处分直接影响到继承人、受遗赠人对遗产的接受,他们就与遗嘱有了直接的利害关系,如果他们做见证人就难以保证其见证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因而不能作为见证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指继承人、受遗赠人能否取得遗产,取得多少遗产会直接影响其利益的人。这部分人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由于这些人与遗嘱实际上有着间接的利害关系,其做见证人也有可能会影响见证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因而不能作为见证人。

二、老人立遗嘱的注意事项

1、改变遗嘱观念。遗嘱不是遗言。许多老人误以为遗嘱是遗言,以为立遗嘱就是自己“差不多了”,要向儿女交代后事了,普遍有较早立遗嘱是不吉利的想法;子女们认为父(母)没有必要交代令人难过的事。其实大可不必这样,这些想法是一种误解。遗嘱是《民法典》规定的一种法律行为,内容以处理遗产为主,不是所谓的临终遗言。遗嘱既可以在身体健康时立,也可以在临终时立。国外的年轻人、中年人立遗嘱的现象很普遍。近几年,国内年轻人、中年人立遗嘱的现象也渐渐多起来。因此,老人及其子女要改变观念,以平常心态对待立遗嘱。

2、树立权利意识。老人要树立自己的财产所有权者意识,坚持自愿订立遗嘱,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自由决定遗嘱内容,确立遗产继承人。根据《民法》和《民法典》的规定,老人有自己的财产或遗产的处分权,订立遗嘱是实施权利的一种法律行为,这种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生活中,有的子女主动要求老人立遗嘱甚至强迫老人立遗嘱,有的子女还干涉老人遗嘱的内容,甚至为遗嘱的事情闹起家庭纠纷,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是对老人财产权的侵犯。

3、及时立遗嘱。立遗嘱是一种法律行为,要求具备几个条件,如意思自愿、遗嘱内容合法清楚、立遗嘱人思维清楚等等。有的老人在身体十分虚弱时、临终时、患有重病时才想起立遗嘱,这个时候会发生意识不清、思维混乱等情况,有时连书写或签名的力气都没有了。这种情况下,一般不能立遗嘱,立了也可能无效。在现实生活中因怀疑临终所立遗嘱效力而产生家庭纠纷的案例较多。因此,老人应在身体健康、思维清楚时及时立遗嘱,避免子女在自己身后产生纠纷。

4、注意选择方式。遗嘱有不同方式,一般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等。各种方式有不同的要求,《民法典》有大概的规定。但具体的要求,非法律专业的人士难以完全把握。几种方式有不同的作用和特点。公证遗嘱效力最高,最为规范。同时存在多个遗嘱的情况下,公证遗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老人去世后,它可以直接在房产部门等处生效。而其他形式的遗嘱一般不能直接生效,需要继承人另外举证,使用的程序比较麻烦,还容易产生纠纷。况且公证遗嘱目前的收费标准一般在300元以下,经济实用。

遗嘱见证人能是公证人员吗在一些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并不存在冲突,有的时候当事人在立下遗嘱之后直接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此时的遗嘱就变成了公证遗嘱,见证人这一概念就会被吸收。如若当事人想要改变遗嘱的内容就必须到公证处进行变更,仅仅是口头上的意思改变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在实际的遗嘱财产分割是仍然按照公证遗嘱内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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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见证人如何进行遗嘱见证
对于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而言,遗嘱的成立不仅需要满足法定的实质要件,也要满足相应的形式要件,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必须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那么哪些人可以作遗嘱见证人?遗嘱见证的过程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那具体来说遗嘱见证人如何进行遗嘱见证?本文就上述问题介绍如下,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遗嘱见证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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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见证人如何进行遗嘱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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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继承法》第1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规定,公民在立遗嘱时需要邀请一定的人员在场进行见证,但是下列人员不能作为见证人在场见证: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前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不能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后者则是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参与订立遗嘱这类较复杂民事活动。如果他们在场,其见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2、继承人、受遗赠人。他们与遗嘱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一般来说,他们在场不利于遗嘱人毫无顾忌有受外界影响地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财产。因此,法律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利益关系的影响,难以保证其证明的客观性、真实性,所以这些人也不能做遗嘱见证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通过上述分析,可得遗嘱见证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遗嘱见证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年满8周岁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16周岁不满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在法律上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遗嚼见证人。但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则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2、遗嘱见证人应当是能够理解遗嘱的内容、懂得遗嘱所有文字的人。有些人虽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没有从事遗嘱见证活动的能力。
  
3、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因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驱动而做不真实的证明。
附:遗嘱见证人
  遗嘱见证人,是指遗嘱人设立遗嘱时亲临现场耳闻目睹,并且能够证明遗嘱事实的人。公民立遗嘱时,除了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外,代书、录音、口头遗嘱都需要邀请两名以上的公民到场见证,作为遗嘱见证人进行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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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见证人如何进行遗嘱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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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必须具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如果立录音遗嘱,也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二)自书遗嘱,须由立遗嘱人本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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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前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不能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后者则是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参与订立遗嘱这类较复杂民事活动。如果他们在场,其见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2、继承人、受遗赠人。他们与遗嘱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一般来说,他们在场不利于遗嘱人毫无顾忌有受外界影响地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财产。因此,法律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利益关系的影响,难以保证其证明的客观性、真实性,所以这些人也不能做遗嘱见证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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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嘱见证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2、遗嘱见证人应当是能够理解遗嘱的内容、懂得遗嘱所有文字的3、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遗嘱见证流程:1、做询问笔录2、审查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委托人的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3、请立遗嘱人出具神志清醒的医学证明4、与委托人签订协议和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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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人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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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案情总结
本案中的遗嘱,不是被继承人权某父亲笔书写的,不属于自书遗嘱。同时,该遗嘱只由一个见证人在场见证,且由这个唯一的见证人代书,不符合见证遗嘱的形式。这份遗嘱是无效遗嘱,权某叔叔无权依据该遗嘱继承权某父亲名下的房产。
案情介绍
权某的父母在他还没有记事的时候就离婚了,权某一直由母亲抚养,权某从来没有见过父亲。
权某初中毕业后,母亲征求权某意见后,和同事朱某组成了家庭。这样权某就和母亲及继父朱某一起生活。在权某高中毕业的那年,权某的父亲来找权某,要求权某和他一起生活。这时,权某才知道,原来父亲当年由于哥们义气而触犯了法律,被判了刑。出狱后,父亲就四处打工,现在终于有了稳定的工作,还用积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想接权某和他一起生活。
由于这么多年都没有和父亲接触过,权某还是决定和母亲一起生活,只是在节假日的时候和父亲一起住。这样一晃10年过去了,去年初,父亲被查出胃癌晚期,当时权某刚好负责一个新项目,因为工作的事,不能24小时陪在父亲身边,于是权某请了一个保姆照顾父亲,只要有空,权某还是自己来照顾父亲。但没多久,父亲还是因病医治无效而过世。
在处理父亲的后事时,权某的叔叔向权某出示了一份遗嘱,说权某的父亲将其名下的房产留给了自己。过了一个月后,权某的叔叔将权某告上法庭,要求依据遗嘱继承权某父亲名下的房产。
庭审中,权某的叔叔向出示了这份遗嘱,该遗嘱中写明,我过世后我的房产由弟弟继承。但遗嘱所有的内容都不是由权某的父亲所写的,只有一个签名是权某父亲的。在这份遗嘱上,还有见证人的签名,见证人是权某叔叔的妻子。权某叔叔当庭称,这份遗嘱就是他妻子写的。之所以权某的父亲没有亲笔写,是因为权某父亲的身体不好,就委托见证人权某叔叔的妻子帮他写的。
分析
依据《继承法》的规定,本案中作为被继承人的权某父亲在有生之年,当然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但遗嘱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否则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的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本案中的遗嘱,不是被继承人权某父亲笔书写的,不属于自书遗嘱。同时,该遗嘱只由一个见证人在场见证,且由这个唯一的见证人代书,不符合见证遗嘱的形式。这里还要强调的是,《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这份遗嘱的见证人,恰恰是与继承人权某叔叔有利害关系的人,即权某叔叔的配偶。
综上所述,这份遗嘱是无效遗嘱,权某叔叔无权依据该遗嘱继承权某父亲名下的房产。
最终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并按法定继承对权某父亲的遗产进行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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