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网上借贷会被抓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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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情况而定,如逾期未还或造成违法行为等,则会触及到相关的法律规定。以下四种结局是难免的1、银行信贷员会不断到公司催缴。2、贷款将被罚息的。3、银行会通过法律程序维护权益,包括抵押物或企业资产的拍卖、担保人连带责任的追偿4)您将无法获得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个人征信系统中会有不良记录会。
如果在网上借贷会被抓吗?

一、什么是网上借贷?

随着今年互联网金融的火热,网贷行业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所谓网上借款,即个人通过网络平台开展金融活动,其通常的运作模式是个人通过网络借贷平台以第三方支付方式向他人借出小额资金并收取利息,弥补了商业银行系统的不足,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促成了民间资金的合理配置。网上借款的一般程序是,选择网贷平台注册账号->完善个人信息->上传认证资料->申请贷款->借贷双方签约->成功获贷。不管是信用借款,还是担保借款、抵押借款,前三个环节都可以网贷平台上完成,节省了借款人的时间、精力、以及财力,这正是网络借款的方便之处。纵观众网络平台,各家网络借款流程类似,具体如下:第一步,选择网贷平台注册账号:借款人选择好网贷平台后,首先要注册该平台的账号,一般需要邮箱认证、实名认证。第二步,完善信息、上传资料:借款人注册成功后登录网贷平台,按照平台要求详细、准确、真实地填写个人信息,并上传身份证明、收入证明等认证资料。一般借款人上传的认证资料越多,申请借款成功率越高。第三步,申请借款:借款人根据自己的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利率范围等情况申请借款。第四步,借贷双方在线签约:投资人查看借款人相关资料信息后如果有意投资,借贷双方将通过网络签订相关合同。 第五步,成功获贷:投资人放款后,借款人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提现,成功获得借款。至此,您已完成网上借款所有事项,较之传统借款模式,是不是更方便快捷呢?

二、网上借贷会被抓吗?

您要知道,目前民间借贷合法合规,通过正规贷款机构进行的网上个人无抵押贷款,基本上是做的信用贷款,也就是凭借个人或企业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来进行风险控制。这种小额信用贷款利息不会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申请者在获得贷款之前不收取任何费用。申请手续也很简便,提供个人身份、收入证明文件,证明自己的征信情况、收入状况,即可获得可观的贷款。

但是,这里您不要盲目相信,您要提高警惕。还不起贷款后果是比较严重的,至于是否会抓,这个无法确认。一般而言,如果借款人还不起贷款,以下四种结局是难免的:

(1)银行信贷员会不断到公司催缴;

(2)贷款将被罚息的;

(3)银行会通过法律程序维护权益,包括抵押物或企业资产的拍卖、担保人连带责任的追偿;

(4)您将无法获得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个人征信系统中会有不良记录会。如果一直不还,该记录将一直保持,若已经还了,五年后不良记录会取消。

目前,有很多不法分子和钓鱼网站,利用借款人迫切需要资金的心理,通过“网上个人无抵押贷款”的广告,欺骗消费者。对于不正规网站尤其是贷款前要求缴纳手续费用的机构,借款人要无比提高警惕。因为,根据目前大量爆出的受害者信息来看,这类贷款无疑使欺骗借款人的骗局。

虽然网络借贷方法简单,为人们的生活带来很多便利,但却无法忽视其潜在的威胁。当前,很多人利用现有技术,在网络借贷中用一些不当手段钻法律空子,谋取不法利益,造成一些用户的亏损。针对网上借贷会被抓吗这一问题,根据情况而定,如逾期未还或造成违法行为等,则会触及到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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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表弟对法律不太了解,因为借贷被抓了,想要申请上诉,请问下民间借贷上诉状的范文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50年、月、日生,住广东省、、市、、县、、街道、、房,身份证号:440、、。电话:13
5、、、。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
7、年、月、日生,住广东省、市、、县、、街道、、路、、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县人民法院(2013)、、法民一初字第
7、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广东省、、县人民法院(2013)、、法民一初字第
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没有实际支付过借款给上诉人以及被上诉人强迫上诉人书写借条这一根本事实:
(一)被上诉人在诉讼时陈述“被告黄、、是不知道借钱情况的”(参见一审判决书第1页倒数第1行等),可是在被上诉人递交的唯一证据“借条”中却又有黄、、的签字!这足以表明该借条是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为此,从被上诉人的陈述来看,“被告黄、、是不知道借钱情况的”这一事实已经形成!可滑稽的是,被上诉人在本案中起诉的唯一证据“借条”中却又有黄、、的签名,试问,被上诉人在明知黄、、对借款事实不知道的情形下,强行到上诉人家让黄、、签名确认借款事实这一行径这合理吗?合法吗?这一行为应当引起一审法庭注意并作为判断借条是否有效的重要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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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从不相识,而却能够从被上诉人处“借到”款项真是令人费解:无论是从被上诉人的辩解还是另案被上诉人、、的辩解来看都是不符合情理,更是不符合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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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9〕297号) 第十七条规定:“对于现金交付的借贷,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经办人员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法院应当根据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诸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辞辩论情况以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第二十九条规定:“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去向以及借贷双方的经济状况等事实:、、、、、、(二)原告起诉的借贷事实或者理由不符合常理,没有借据或者借据存在伪造可能;(三)被告在一定期间反复涉及民间借贷纠纷诉讼、、、、、、”。
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沪高法民一【2007】第18号)第二条规定:“、、、、、、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还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仅凭借条还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
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规定:“、、、出借人应举证证明支付方式。出借人陈述支付方式为现金交付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陈述、现金交付金额、出借人支付能力、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审查判断”。
2、在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虽然上述三地高院的指导意见在广东省并不直接适用,但是对于同样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具有相同性质的民间借贷案件应该还是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可是一审法院根本无视这些我国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成功经验及通用性规定,无视一审时上诉人及黄玉珍提出的诸多对抗性证据,根本没有从出借人应当承担的举证义务、款项来源、交易习惯、出借人的矛盾陈述、交易场合、货币的特征、双方的情感因素等诸多方面进行审查。仅凭被上诉人的一张借条就认可了债权债务关系,上诉人非常失望。
(五)上诉人在一审递交的证据已经充分的证实了借据的无效性,然而,对于上诉人的证据(包含被上诉人自相矛盾不能成立的借条)原审法院毫无说明采信或不予采信的理由,这是极其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是从一审判决书来看,毫无涉及上诉人递交的证人证言、被上诉人陈述、公安机关笔录等对上诉人有利的证据,进而做出了错误的判决。

二、一审程序严重违法,应当予以纠正: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可是原审法院将本案与他案(案号:201
3、、法民一初字第
7、号、201
3、、法民一初字第
8、号民事判决)合并审理明显违背这一法律规定:这几个案件的诉讼标的明显不同;退一步讲,即便原审法院认为是同一种类的,也应当将“当事人同意”作为合并审理的前提。

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1、原判决没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合同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认定被上诉人借条的无效性;同时,也没有有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及我国司法实践当中各地的有经验的指导性意见(如前述重庆、浙江、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全方位查明有无借钱事实及借条是否被胁迫这一关键事实。

2、原审判决上诉人支付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的结论是非常错误的:退一万步讲,即便是民间借贷,在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时,应当按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判决不支付利息!原借据中所谓利息的“约定”竟然在借款人签名之下,足见其不符合借条的形式特征,更反映出被胁迫订立的事实。被上诉人已经提供了证据证实是在胁迫下订立的借条,没有收到实际款项。由于借条本身无效,再在此基础上判决要求上诉人承担额外利息无疑对上诉人而言是雪上加霜!

尊敬的二审法院法官:结合一审时相关证据可以发现,上诉人因为购买、、欠部分账款而受他人胁迫,写下了一份借条但并未实际收到借款款项。因此,这份借条是无效的。恳请贵院严格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准则依法断案,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谢谢!
此致
广东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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