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取消死刑的罪名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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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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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世界上少数保留死刑的国家,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执行死刑可以有力震慑犯罪。在我国刑法中,死刑的罪名有几十个,自刑法修正案八公布后,取消了一部分死刑。这是我国刑法颁布以来第一次取消死刑。那么刑法修正案八取消死刑的罪名有哪些?下面我们不妨通过小编的这篇文章具体了解下吧。

一、刑法修正案八取消死刑的罪名有哪些?

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体包括: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刑法修正案(八)还着力调整了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严格限制缓刑,严格限制对累犯以及故意杀人等暴力性犯罪减刑;适当延长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最高刑期从20年升至25年。

二、取消死刑的意义何在?

这次取消的死刑罪名,都是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是经过慎重选择的,传授犯罪方法罪就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没有适用过的例子。中国逐步减少死刑是一个稳健做法。 减少死刑符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也符合国际上废除或减少死刑的趋势,但完全废除死刑还不现实。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正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犯罪活动还比较多,因此还不能废除死刑。

事实上,对死刑的保留与否,既不能完全抱着对法治文明价值的理想化追求,也不能完全陷入治理的现实主义窠臼。它需要在不同的社会治理领域,综合考虑遏制犯罪与法治文明的价值平衡,同时还要兼顾死刑本身的成本与效益。而在取消部分死刑罪名的中间道路上,法律的修改就体现出了仰望法治文明星空的价值追求,同时也立足于国情民情和治理犯罪的需要,于平衡中求进步。

这种妥协式的进步,我以为也是针对社会上对待死刑的观念差异,去努力消除隔阂、凝聚共识,追求一种“立足现实而又超然现实”的目标。因此,每一次取消死刑罪名,亦可视为普及、传播先进法治文明观的过程。

综上所述,出于对人权和生命的尊重,我国刑法中死刑的罪名越来越少。其中刑法修正案八取消死刑的罪名有十三个之多,包括走私文物罪、票据诈骗罪和盗窃罪等。这些罪名大多是经济类犯罪,对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构成的威胁较小。取消这些死刑是我国司法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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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是哪些?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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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法修正案八废除死刑罪的罪名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死刑是最高程度的处罚,它直接剥夺了犯罪分子的生命。我国目前并没有废除死刑,还保留了不少的死刑罪名,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已经有很多罪名并不适用于死刑了,所以国家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取消了一些死刑的罪名。那刑法修正案八废除死刑的罪名有哪些小编将为您提供相关的内容供您参考。
一、刑法修正案八废除死刑的罪名有哪些刑法修正案八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及相应的法律条文:
1、文物罪,《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二款;
2、贵重金属罪《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二款;
3、,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二款;
4、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5、票据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
6、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第二款;
7、信用证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8、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9、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六条;
10、盗窃罪,《刑法》二百六十四条;1
1、传授犯罪方法罪,《刑法》二百九十五条;1
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刑法》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1
3、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刑法》三百二十八条第二款。
二、死刑的适用条件
1、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行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刑法分则对于可以适用死刑的条文作了严格的限制,如对可以判处死刑的,都规定了“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特别严重”、“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等等。为了限制适用死刑,刑法还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即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制度。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不是一个的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前提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样,必须是“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的。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死刑条款,或者所犯罪行不该判处死刑,就不能适用“死缓”。判处“死缓”,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的。
2、死刑案件判决后,必须经过复核程序核准。刑法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这对于保证死刑的正确适用,防止的发生,有重要作用。为了依法及时打击现行犯罪分子,人民组织法规定,、、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行使。因此,最高人民已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和解放军军事行使部分案件的死刑复核权。对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既可由高级人民直接判决,也可由中级人民判决,然后报请高级人民核准。
3、死刑的执行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由最高人民院长或者授权的高级人民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以便最后把关,防止差错。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在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前,应当对罪犯验明正身,并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由执行人员用枪决或者注射的方法执行死刑。死刑的执行必须在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下进行。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但不得示众。刑法修正案八废除死刑的罪名一共有十三种,包括了文物罪、诈骗罪、盗窃罪等等。在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国家对另外九种罪名的死刑也进行了取消,到目前为止,我国现存的适用于死刑的罪名还有46种。死刑一般是对特别严重的犯罪执行的惩罚,它有一定的适用范围,死刑案件判决后,还应经过最高人民核准。
刑法修正案八废除死刑的罪名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刑法修正案八废除死刑的罪名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死刑是最高程度的处罚,它直接剥夺了犯罪分子的生命。我国目前并没有废除死刑,还保留了不少的死刑罪名,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已经有很多罪名并不适用于死刑了,所以国家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取消了一些死刑的罪名。那刑法修正案八废除死刑的罪名有哪些小编将为您提供相关的内容供您参考。
一、刑法修正案八废除死刑的罪名有哪些刑法修正案八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及相应的法律条文:
1、文物罪,《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二款;
2、贵重金属罪《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二款;
3、,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二款;
4、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5、票据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
6、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第二款;
7、信用证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8、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9、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六条;
10、盗窃罪,《刑法》二百六十四条;1
1、传授犯罪方法罪,《刑法》二百九十五条;1
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刑法》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1
3、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刑法》三百二十八条第二款。
二、死刑的适用条件
1、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行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刑法分则对于可以适用死刑的条文作了严格的限制,如对可以判处死刑的,都规定了“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特别严重”、“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等等。为了限制适用死刑,刑法还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即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制度。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不是一个的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前提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样,必须是“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的。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死刑条款,或者所犯罪行不该判处死刑,就不能适用“死缓”。判处“死缓”,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的。
2、死刑案件判决后,必须经过复核程序核准。刑法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这对于保证死刑的正确适用,防止的发生,有重要作用。为了依法及时打击现行犯罪分子,人民组织法规定,、、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行使。因此,最高人民已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和解放军军事行使部分案件的死刑复核权。对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既可由高级人民直接判决,也可由中级人民判决,然后报请高级人民核准。
3、死刑的执行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由最高人民院长或者授权的高级人民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以便最后把关,防止差错。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在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前,应当对罪犯验明正身,并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由执行人员用枪决或者注射的方法执行死刑。死刑的执行必须在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下进行。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但不得示众。刑法修正案八废除死刑的罪名一共有十三种,包括了文物罪、诈骗罪、盗窃罪等等。在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国家对另外九种罪名的死刑也进行了取消,到目前为止,我国现存的适用于死刑的罪名还有46种。死刑一般是对特别严重的犯罪执行的惩罚,它有一定的适用范围,死刑案件判决后,还应经过最高人民核准。
刑法修正案八废除死刑的罪名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死刑是最高程度的处罚,它直接剥夺了犯罪分子的生命。我国目前并没有废除死刑,还保留了不少的死刑罪名,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已经有很多罪名并不适用于死刑了,所以国家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取消了一些死刑的罪名。那刑法修正案八废除死刑的罪名有哪些小编将为您提供相关的内容供您参考。
一、刑法修正案八废除死刑的罪名有哪些刑法修正案八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及相应的法律条文:
1、文物罪,《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二款;
2、贵重金属罪《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二款;
3、,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二款;
4、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5、票据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
6、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第二款;
7、信用证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8、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9、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六条;
10、盗窃罪,《刑法》二百六十四条;1
1、传授犯罪方法罪,《刑法》二百九十五条;1
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刑法》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1
3、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刑法》三百二十八条第二款。
二、死刑的适用条件
1、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行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刑法分则对于可以适用死刑的条文作了严格的限制,如对可以判处死刑的,都规定了“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特别严重”、“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等等。为了限制适用死刑,刑法还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即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制度。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不是一个的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前提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样,必须是“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的。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死刑条款,或者所犯罪行不该判处死刑,就不能适用“死缓”。判处“死缓”,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的。
2、死刑案件判决后,必须经过复核程序核准。刑法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这对于保证死刑的正确适用,防止的发生,有重要作用。为了依法及时打击现行犯罪分子,人民组织法规定,、、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行使。因此,最高人民已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和解放军军事行使部分案件的死刑复核权。对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既可由高级人民直接判决,也可由中级人民判决,然后报请高级人民核准。
3、死刑的执行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由最高人民院长或者授权的高级人民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以便最后把关,防止差错。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在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前,应当对罪犯验明正身,并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由执行人员用枪决或者注射的方法执行死刑。死刑的执行必须在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下进行。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但不得示众。刑法修正案八废除死刑的罪名一共有十三种,包括了文物罪、诈骗罪、盗窃罪等等。在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国家对另外九种罪名的死刑也进行了取消,到目前为止,我国现存的适用于死刑的罪名还有46种。死刑一般是对特别严重的犯罪执行的惩罚,它有一定的适用范围,死刑案件判决后,还应经过最高人民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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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累犯
1、一般累犯: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2、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3、犯罪分子是已满18周岁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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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法修正案八废除死刑的罪名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死刑是最高程度的处罚,它直接剥夺了犯罪分子的生命。我国目前并没有废除死刑,还保留了不少的死刑罪名,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已经有很多罪名并不适用于死刑了,所以国家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取消了一些死刑的罪名。那刑法修正案八废除死刑的罪名有哪些小编将为您提供相关的内容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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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物罪,《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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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刑法修正案中取消九个死刑罪名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毋庸置疑,这次修正案是对刑法典的一次完善。大家争议很大的,莫过于强迫卖淫罪的死刑废除。我国刑法是不是规定死刑最多的刑法,我不知道,但是肯定是很多的。刑法修正案8出台时,给我上课的杨兴培老师说,刑修八废除的死刑情况不令人满意,废除的都是一些不常用的条文。可以说,我国在废除死刑方面,还是很保守的,这次刑修九,又废除了几个不常用的比如什么什么核材料罪。对于强迫卖淫罪,其适用死刑的情况是强迫卖淫+情节特别严重+致人重伤死亡后果。可以说相对较为苛刻。在实践中适用的机会较小。并且,更重要的是,即使废除该罪死刑,对于强迫卖节特别严重致人重伤以上后果的,完全可以比照罪或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加重情节来判处死刑。可以说,这个罪的死刑规定没有存在的价值,所以才废除。就像当年嫖宿罪被废除时的情形一样,网上骂声不断。可是的,都是按照罪从重处罚,并没有纵容犯罪。对于废除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可以用一个“终于”来形容。我想这也是吴英案的一个直接效果。猥亵罪的对象扩大到了抽象的人而不分性别和年龄,更是一种进步。收受礼金罪似乎是反腐背景下的一次顺应潮流的产物。罪不再规定具体入刑数额,这似乎在实践中还要摸索适用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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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废除死刑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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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刑法》三百二十八条第二款。
二、死刑的适用条件
1、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行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刑法分则对于可以适用死刑的条文作了严格的限制,如对可以判处死刑的,都规定了“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特别严重”、“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等等。为了限制适用死刑,刑法还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即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制度。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不是一个的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前提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样,必须是“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的。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死刑条款,或者所犯罪行不该判处死刑,就不能适用“死缓”。判处“死缓”,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的。
2、死刑案件判决后,必须经过复核程序核准。刑法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这对于保证死刑的正确适用,防止的发生,有重要作用。为了依法及时打击现行犯罪分子,人民组织法规定,、、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行使。因此,最高人民已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和解放军军事行使部分案件的死刑复核权。对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既可由高级人民直接判决,也可由中级人民判决,然后报请高级人民核准。
3、死刑的执行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由最高人民院长或者授权的高级人民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以便最后把关,防止差错。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在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前,应当对罪犯验明正身,并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由执行人员用枪决或者注射的方法执行死刑。死刑的执行必须在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下进行。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但不得示众。刑法修正案八废除死刑的罪名一共有十三种,包括了文物罪、诈骗罪、盗窃罪等等。在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国家对另外九种罪名的死刑也进行了取消,到目前为止,我国现存的适用于死刑的罪名还有46种。死刑一般是对特别严重的犯罪执行的惩罚,它有一定的适用范围,死刑案件判决后,还应经过最高人民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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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酒驾新规定
酒驾入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酒驾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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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受贿罪的处罚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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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非法采矿的规定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为你推荐】合同诈骗罪电信诈骗死缓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犯罪中止聚众斗殴罪绑架罪信用卡诈骗罪非法采矿罪,是一种后果十分严重的罪行,在最新修订的刑法中,也是对于非法采矿的量刑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那么,刑法修正案八非法采矿的规定有哪些呢对于非法采矿是如何处罚的呢下面,小编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刑法修正案八非法采矿的规定我国《刑法》中规定了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非法采矿罪包括三种行为:
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2、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
3、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79年《刑法》规定,本罪是结果犯,即以上三种行为必须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后果的才构成犯罪,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后果的,加重处罚。《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七条、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非法采矿罪不再是结果犯,而成为行为犯。只要实施了以上三种行为之一,不管是否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后果,都要受到刑法的处罚。处罚标准也由原来的后果严重和特别严重两种,改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种。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矿。矿产资源法规定要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是要求在地质工作和采矿过程等各个环节中,避免“单打一”和只顾眼前利益、局部利益的现象。只顾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采富矿弃贫矿,采大矿弃小矿,采厚矿弃薄矿,采易采矿丢难采矿,会对矿产资源造成严重浪费和破坏。只要为了企业眼前的经济利益,不顾环境资源保护,采富矿弃贫矿,采大矿弃小矿,采厚矿弃薄矿,采易采矿丢难采矿都属于破坏性采矿。破坏性采矿的犯罪人都是合法的企业,都有采矿许可证,都是在自己的矿区采矿,不属于行为犯,只能是结果犯,即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后果的才构成犯罪。先采易矿后才难矿,先采厚矿后才薄矿,没有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后果的,则不能按犯罪处罚。分享:综上所述,关于刑法修正案八非法采矿的规定,我们要注意,在最新的法律规定中,非法采矿罪不再是结果犯,而成为行为犯。非法采矿不再按破坏结果判刑,所以,我们在进行量刑的时候,要特别注意这一点,避免失误的发生。
刑法修正案八非法采矿有哪些规定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为你推荐】合同诈骗罪电信诈骗死缓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犯罪中止聚众斗殴罪绑架罪信用卡诈骗罪非法采矿罪,是一种后果十分严重的罪行,在最新修订的刑法中,也是对于非法采矿的量刑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那么,刑法修正案八非法采矿的规定有哪些呢对于非法采矿是如何处罚的呢下面,小编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刑法修正案八非法采矿的规定我国《刑法》中规定了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非法采矿罪包括三种行为:
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2、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
3、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79年《刑法》规定,本罪是结果犯,即以上三种行为必须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后果的才构成犯罪,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后果的,加重处罚。《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七条、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非法采矿罪不再是结果犯,而成为行为犯。只要实施了以上三种行为之一,不管是否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后果,都要受到刑法的处罚。处罚标准也由原来的后果严重和特别严重两种,改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种。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矿。矿产资源法规定要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是要求在地质工作和采矿过程等各个环节中,避免“单打一”和只顾眼前利益、局部利益的现象。只顾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采富矿弃贫矿,采大矿弃小矿,采厚矿弃薄矿,采易采矿丢难采矿,会对矿产资源造成严重浪费和破坏。只要为了企业眼前的经济利益,不顾环境资源保护,采富矿弃贫矿,采大矿弃小矿,采厚矿弃薄矿,采易采矿丢难采矿都属于破坏性采矿。破坏性采矿的犯罪人都是合法的企业,都有采矿许可证,都是在自己的矿区采矿,不属于行为犯,只能是结果犯,即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后果的才构成犯罪。先采易矿后才难矿,先采厚矿后才薄矿,没有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后果的,则不能按犯罪处罚。分享:综上所述,关于刑法修正案八非法采矿的规定,我们要注意,在最新的法律规定中,非法采矿罪不再是结果犯,而成为行为犯。非法采矿不再按破坏结果判刑,所以,我们在进行量刑的时候,要特别注意这一点,避免失误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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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死刑的规定有哪些?
1、减少死刑罪名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2、限制死刑的适用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3、限制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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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一个同事想要咨询一下,关于刑法修正案八解读的相关内容是什么?有事要处理需要了解、
[律师回复] 下面是刑法修正案八解读的相关内容: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最高法院就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出台司法解释,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法院2011年5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刑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对于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依法应当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确有必要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或者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或者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条 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被告人具有累犯情节,或者所犯之罪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但是,前罪实施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2011年5月1日以后再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第四条 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五条 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六条 2011年4月30日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2011年4月30日前后一人犯数罪,其中一罪发生在2011年5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第七条 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以后或者假释前实际执行的刑期,适用修正前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八条 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因具有累犯情节或者系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并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011年5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能否假释,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因其他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011年5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能否假释,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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