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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复杂
2017年12月21日,龙口市XX公司为龙口XX公司向山东XX银行的500万借款提供担保,签订《委托担保合同》,担保费15万。同日,龙口XX公司与银行签《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等。同时,龙口XX公司以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抵押反担保,龙口XX公司及杜XX等个人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借款合同履行中,龙口XX公司未按约还款付息,银行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龙口市XX公司履行担保责任。截至2018年5月30日,龙口市XX公司垫付本金及利息。
律师介入维权
龙口市XX公司委托衣超律师维权,衣超梳理证据,明确各被告责任。他指出,龙口XX公司违约未还款,龙口市XX公司依《委托担保合同》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龙口XX公司主张权利。各反担保方应按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庭审中,衣超依据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为原告争取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定,龙口XX公司违约,龙口市XX公司有权追偿。依据《合同x》《担保法》等规定,判决龙口XX公司给付龙口市XX公司代偿本金、利息、违约金及担保费,龙口XX公司、杜XX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意义深远
此案衣超律师凭借专业能力,为当事人挽回损失。体现了他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实力,也为类似保证合同纠纷提供参考。同时,提醒企业在担保和反担保业务中,要明确权利义务,规范合同签订和履行,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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