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成年人监护人顺序是否有先后
成年人监护人顺序有先后。
一般而言,首先是配偶;其次是父母、子女;然后是其他近亲属;再之后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需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这一顺序是基于与被监护人关系的亲疏及对其情况的了解程度等因素确定的。先顺位的监护人具有优先监护资格,在其具备监护能力且愿意履行监护职责时,优先于后顺位的主体担任监护人。当第一顺位的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等法定情形出现时,才依次由后顺位的主体担任监护人,以保障成年人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时能得到妥善监护。
二、成年人监护人指定争议法律如何判定
依据《民法典》,对成年人监护人指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判定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法院会综合考量申请人监护能力、与被监护人生活情感联系、被监护人意愿等因素。若被监护人有一定判断能力,应尊重其真实意愿。监护人应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同时,需考虑监护顺序,一般配偶、父母、子女等优先,但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等情形除外。
三、成年人监护人指定争议法律判定依据是啥
成年人监护人指定争议法律判定依据主要为《民法典》。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法院指定时应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被指定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在探讨成年人监护人顺序是否有先后之后,我们还需了解一些相关拓展内容。当确定了监护人顺序后,若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而且,监护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要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其财产。如果你对成年人监护人的变更程序、监护职责的具体范围等相关问题存在疑惑,想获取更精准详细的法律解答,别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员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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