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善意取得不动产时,原抵押权并不当然消灭。
善意取得制度旨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在不动产被善意取得后,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但抵押权具有从属性,一般情况下,主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不动产所有权的变动而改变,除非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抵押权已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善意取得人应知晓该抵押权的存在。此时,原抵押权继续存在于该不动产上,抵押权人仍可就该不动产主张抵押权。但如果抵押权未经登记,善意取得人不知晓抵押权存在,那么基于对不动产无权利负担的信赖取得所有权,原抵押权可能因善意取得而消灭。具体需结合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条文综合判断。
二、善意取得动产时,原质权是否会消灭
善意取得动产时,原质权是否消灭需分情况判断。根据《民法典》,若第三人善意取得该动产所有权,原质权消灭。因为质权是基于质权人对出质人动产的占有而设立的担保物权,当动产所有权被善意第三人取得,原质权人对该动产的占有基础丧失,质权便无法存续。
但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只是动产的其他物权(如用益物权)而非所有权,原质权一般不消灭。质权具有物权的追及效力,在不影响质权实现的前提下,质权可继续存在于该动产上。
三、善意取得动产,原抵押权是否也会消灭
善意取得动产时,原抵押权是否消灭需分情况判断。
若该动产是占有委托物,第三人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动产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原抵押权消灭。因为此时所有权发生转移,原抵押权人不能再对该动产行使抵押权,其可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若该动产是占有脱离物,如遗失物、盗赃物等,一般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原抵押权通常不消灭。即便第三人受让该动产,原抵押权人仍可追及该动产行使抵押权。
在探讨善意取得不动产时,原抵押权是否会消灭这一问题,其实还有与之相关的拓展情况。若原抵押权未消灭,那么善意取得人在后续使用该不动产时就可能面临抵押权实现带来的影响,比如不动产可能会被拍卖以偿还债务。而若原抵押权消灭,原抵押权人则需通过其他途径向无权处分人主张权利。这些情况都较为复杂,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形判断。如果您对善意取得不动产中原抵押权消灭的后续处理、相关法律责任等还有疑问,不要错过专业解答的机会,赶快点击网页底部的 “立即咨询” 按钮,获取精准的法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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