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人损鉴定判定标准是什么
人身损害鉴定判定标准主要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重伤是指机体完整性遭到严重破坏或功能严重障碍。如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视觉等。
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比如肢体一处骨折、面部单个创口长度达4.5厘米等。
轻微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像擦伤、软组织挫伤等。
鉴定时需专业鉴定机构依据该标准,对损伤的部位、程度等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以准确判定损伤程度,为后续法律处理提供依据。
二、人损鉴定不被认可时法律救济途径有哪些
人损鉴定不被认可时,有以下法律救济途径:一是申请重新鉴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若存在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可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二是补充鉴定。若发现原鉴定结论只是部分有缺陷,如鉴定资料不完善、鉴定项目有遗漏等,可要求原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三是向鉴定机构的主管部门投诉。可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鉴定机构或鉴定人的违规行为,要求处理。四是在庭审中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通过指出鉴定过程、依据等方面的问题,降低鉴定意见的证明力。
三、人损鉴定不认可时申请重新鉴定有法律依据吗
有法律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去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如一方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一般也会准许。
在了解人损鉴定判定标准是什么之后,还有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值得关注。比如人损鉴定的时间限制,不同类型的损伤可能有不同的最佳鉴定时间,过早或过晚鉴定都可能影响结果的准确性。另外,人损鉴定结果出来后,如果当事人对结果有异议,该如何进行重新鉴定也是大家关心的。这些问题在实际处理人损案件时都至关重要。若你在人损鉴定方面还有更多疑问,无论是关于鉴定流程、结果异议处理,还是其他相关问题,点击网页底部的 “立即咨询” 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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