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开设赌场中负责拉人的人怎样认定
在开设赌场罪中,负责拉人的人通常被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
从行为认定来看,若其积极主动地招揽他人参与赌场活动,通过各种方式吸引客源,如口头宣传、网络推广等,就可能被认定为拉人行为。
从主观方面,需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故意为之,即对开设赌场这一行为存在故意认知。
从作用上,其拉人的行为对赌场的运营起到了促进作用,为赌场聚集了参赌人员,增加了赌场的非法收益,符合帮助犯的特征。
具体认定还需结合案件的全部证据,包括其与赌场经营者的沟通记录、拉人行为的具体表现、获利情况等综合判断,以准确界定其在开设赌场犯罪中的责任。
二、开设赌场中拉人者是否构成共犯如何认定
开设赌场中拉人者是否构成共犯,需从主客观两方面认定。主观上,若拉人者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积极拉人参与,具有与开设赌场者共同犯罪的故意,即希望或放任赌场运营获利结果发生,则满足共犯主观要件。客观方面,拉人行为对赌场运营起到帮助作用,如增加赌场客流量、提高赌资等,就属于共同实施了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若拉人者受蒙骗,不知是为赌场拉人,则因缺乏主观故意,不构成共犯。若拉人行为对赌场运营无实质帮助,也难以认定为共犯。总之,要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判断拉人者是否构成开设赌场共犯。
三、开设赌场拉人者共犯认定有哪些法律依据
开设赌场拉人者认定为共犯,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若拉人者与开设赌场者存在共同故意,即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其拉人参与赌博活动,为赌场运营提供帮助、扩大影响和规模等,则可能被认定为共犯。《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指出,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开设赌场拉人者虽方式并非上述列举,但本质也是对赌博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因此也符合共犯认定理论。
当探讨开设赌场中负责拉人的人怎样认定时,除了明确其在开设赌场犯罪中的角色定性,还需关注相关的量刑及共犯问题。一般来说,负责拉人的人若明知是开设赌场而帮忙,会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在量刑上,会依据其在犯罪中起到的作用大小来判定。若拉人行为对赌场运营起到重要推动作用,量刑可能相对较重。如果您对开设赌场中拉人者的责任界定、量刑标准或者共犯认定还有疑问,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 “立即咨询” 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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