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辩护微信集资诈骗技巧?

最新修订 | 2024-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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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这一概念,凡是集资诈骗罪,必须具备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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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金融诈骗罪中的一种。关于集资诈骗的罪行判定,根据不同的情节罪名会有不同。当然,罪名不同,判刑结果也会不同。对于律师而言,维护的肯定是当事人的权益,这就需要掌握一些技巧以帮助当事人。最重要的就是要了解不同罪名的构成,应该从哪些方面着手。接下来,365律师将和大家分享律师辩护微信集资诈骗技巧?


律师辩护微信集资诈骗技巧

集资诈骗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这一概念,凡是集资诈骗罪,必须具备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作为有机的统一整体,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是由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四个要件组成的。这四个要件是构成集资诈骗罪必须具备的要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件都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正确理解和掌握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对于准确地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罪和集资诈骗罪与他罪的界限,以及正确地定罪和量刑,都有着决定性的作用。

(一)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

什么是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近几年来,我国刑法理论界对它的理解和认识不尽一致,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集资诈骗罪既侵犯了投资者的财产权,又同时破坏了社会经济管理秩序;

第二种观点认为,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秩序以及国家、法人和公民的财产权益;

第三种观点认为,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我们同意第三种观点。这是因为集资诈骗行为是以“集资”的形式非法挤入金融市场,采取以高利率、高回报等方式,非法吸收社会上的资金,影响了金融资金的流向,破坏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另一方面,集资诈骗行为是指借“集资”名义非法占有他人资金,严重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所以,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认为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经济管理秩序,尽管没有错误,但未免过于宽泛,而没有触及集资诈骗罪的直接客体。

(二)集资诈骗罪的客观方面

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从这里可以看出,构成本罪的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行为人在非法集资时,采取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资金的行为。如,行为人虚构投资项目,伪造证明文件,擅自成立未经批准的公司、企业,采用比银行同期存款利率高出若干倍的方法来吸引、欺骗投资者。如,原无锡市新兴实业总公司的几名主要犯罪分子,假借合作经营“一次性注射器”、“医用乳胶手套”之名,以月利息5%至10%的高利率为诱饵,骗取了人民币32亿元的集资诈骗案,造成12亿余元的经济损失。这种诈骗方法,都是采用使人信以为真的手段,诱使他人自愿地将资金

与普通诈骗罪的区别。二者主观上都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都实施了诈骗行为。

其区别表现为:

第一、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后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

第二、行为方式不同,本罪诈骗方法表现为虚构资金用途,以高利为诱饵非法集资,方式单一,后罪方式多种多样

第三、主体不同,后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第四、犯罪对象不同,本罪对象是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后罪对象是某一特定主体的金钱或财物

第五、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不同。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1、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2、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集资诈骗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3、从造成的后果来看,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则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从案发后的归还能力看,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则具有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归还,则具有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

关于律师,很多人的第一印象肯定都是思维敏捷,能言善辩。对于案件,律师在开庭之前肯定都花过一番功夫仔细研究。律师辩护微信集资诈骗技巧?掌握辩护集资诈骗技巧是非常重要的,这可以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宽松的刑事处罚,也能体现律师本人的专业性。如果你有其它疑问,也可以咨询365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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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律师的辩护技巧
1、把握定罪中的三个关键构成要件要素: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会议纪要对包括集资诈骗罪在内的金融犯罪案件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作了明确的规定。2、诈骗方法。3、数额较大。2、把握集资诈骗罪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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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朋友最近再打官司,我们都是学法律的,所以他邀请我做他的辩护律师,我想帮他做无罪辩护,想问问刑事辩护中无罪辩护的方法技巧有哪些?
[律师回复] 刑事辩护中无罪辩护的方法技巧有以下几点:
1、认真查阅案卷,熟悉案情。
律师进行无罪辩护首先要查阅案卷,了解案情,这是无罪辩护前提,一定要认真细致。针对复杂的案情,堆积如山的卷案材料律师都必须认认真真地阅读,可以先粗看一遍,找出重点和疑点,然后摘抄或复印,必要时可列一览表对言词证据进行比较。
2、认真查阅相关法律依据,找出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
看看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包括:是否具备《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情形,“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情形;“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情形。
3、收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
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证据:
(1)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2)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3)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4、一旦律师决定了作无罪辩护,就要敢于坚持。
一些案件,由于被告人已经长期羁押,若无罪释放,被告人将来会要求国家赔偿,如果被告人及其家人不让律师做无罪辩护,那么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及其家人往往会妥协,然后迫使律师放弃无罪辩护。此时律师要敢于坚持。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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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法律系毕业的学生 现在就职于一家律师事务所 现在接到了一个刑事案件需要为当事人辩护 就想问一下刑事辩护的种类有哪些 刑事辩护有哪些技巧或者策略
[律师回复] 针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刑事辩护可以选择的基本抗辩方法是:案件事实辩护、证据不足辩护和法律适用辩护。
刑事辩护程序
刑事辩护程序
一、案件事实辩护
(一)正面论述和证明一个和公诉机关提出的案件事实不同的被告人的具体行为;
(二)反驳公诉机关提出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即论述和证明公诉机关并没有用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案件事实辩护又可以分为:
1、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辩护,常见的做法有:
(1)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不具备法定的犯罪主体要件。
(2)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或犯罪目的。
(3)陈述或证明被告人客观上未实施犯罪行为。
(4)陈述或证明不具备某些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后果。
2、阻却违法性事由辩护
一般有: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因其他原因(精神原因)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意外事件等情形。
3、情节辩护
根据案件事实,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具有初犯、自首、立功、坦白、被害人过错、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受威胁犯罪等有助于从轻处罚的事实和情节。
二、证据不足辩护
1、“孤证”不能定案。
2、排除不合法、不真实、与案件无关联的证据。
3、证据不能构成证据链不能定案。
4、证据不充足不能定案
(1)控辩证据相冲突,控方证据不能否定辩方不能否定辩方证据
(2)控方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三、法律适用辩护
刑事辩护制度
刑事辩护制度
指辩护律师对控方提出的事实认定不持异议,但就该事实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犯罪性质,定罪量刑等提出与公诉机关不同的抗辩意见。
1、非罪辩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
2、彼罪辩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但符合另一个刑事责任较轻的罪名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涉嫌一个刑责较轻的犯罪。
3、定罪量刑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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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辩护技巧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刑事案件的辩护技巧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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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大家好,我想知道故意伤害罪辩护技巧是怎样的呢?有这方面资料的朋友能给范本参考一下吗?求帮忙,谢谢谢谢
[律师回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叶某某亲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辩护人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了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结合法庭调查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依法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卷宗材料显示,因土地流转发生纠纷,潘某某阻止被害人施工,被害人要求介绍人(本案被告)出面解决问题,被害人用手抓住被告人的衣领,被告人为挣脱被害人的纠缠保护自己,而发生争吵和撕扯,造成了其伤害的后果。正是由于被害人重大过错行为才导致其受伤害的结果,被害人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根据省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关于“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害人对法律规范、伦理道德、善良风俗的背离程度,以及促使被告人实施加害行为的关联度等情况----”的规定,对被告人应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具,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有坦白情节,悔罪态度好,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等相关规定,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本案因民事纠纷引起,被告人主观恶性小,平时表现一贯很好,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因此,依法应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案发后,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为弥补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被告人家属多次积极与被害人协商,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被告人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并且积极赔偿,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辩护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叶某某判处缓刑,给其一次改过的机会。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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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现在遇到了一件事情,就是开车不小心和对方撞了,现在要打官司,想问下这个交通肇事罪辩护技巧都有哪些啊?
[律师回复]
一、交通肇事罪的定义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二、交通肇事罪辩护技巧 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有效辩护,至少应该掌握关于本犯罪的基本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在此基础上,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涉案事实,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和论证,提出具体的辩护方案。强有力进行辩护,最大可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辩护是一个艰苦的工作,往往涉及到艰难的调查取证工作,然后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要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仅仅需要娴熟的掌握我国对于该种犯罪的法律规定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知道刑事法律关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规定;还需要缜密的思维能力,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案情,再把实际案情与国家法律的规定相互结合,尽量找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刑法规定之间存在的本质上的不同之处,以达到避免司法机关据此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目的。如果犯罪嫌疑人确实已经无任何疑义地构成了某种犯罪,那么律师的职责就转化为尽量为犯罪嫌疑人找到减轻处罚的法律根据和事实理由。总之,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任务就是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尽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辩护。 有时,有些刑事案件特别疑难,涉及到的法律关系特别复杂,需针对这类极其疑难的刑事案件进行法律专家论证,出具权威的《法律专家意见书》,提供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有利辩护意见。
三、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以上是对交通肇事罪辩护技巧都有哪些啊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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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辩护技巧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刑事案件的辩护技巧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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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最近要好几场刑事辩护,由于自己缺乏经验,想问下法律刑事辩护的要点有哪些?以及相关的技巧是什么
[律师回复] 刑事
辩护律师
在庭审中质证要点


作为一个刑事案件的
辩护律师
,在庭审中,由于诉讼地位的不同,刑事
辩护律师
除自己收集的证据和
申请调取的证据外,基本上全部是公诉机关向法庭的证据。因此,如何针对公诉机关的证据进行质证,对
一个案件的走向是非常重要的。

(一)
、对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词的庭审质证。



1
、对被告人供词的庭审质证。



庭审质证中,被告人的供词可划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始终供认不讳,庭审时供
词与侦查起诉阶段供词相一致,且有其他证据材料相互印证;二是只有其它旁证材料证明被告人有罪,在
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始终不承认自己有罪;三是在侦查及起诉阶段供词变化较大,其它旁证材料也
难以确证。针对上述三种情况,
辩护律师
在庭审质证时应采取不同的方法。在第一种情况下,控方指控属
实,
辩护律师
应根据事实与法律依法履行辩护职责,不能为了质证而质证,故意发问以求庭审时控辩双方
在举证、质证方式上的表面平衡;在第二、第三种情况下,
辩护律师
则应不失时机地充分利用庭审发问及
质证技巧以达到去伪存真之目的。在被告人自始至终拒绝交代起诉书所指控罪行时身为
辩护律师
切不可因
为在控方提供的其它证据材料中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材料,就认定被告人有罪而放弃发问或拒绝质
证。须知这些旁证材料未经庭审质证,是不能直接作为定罪的证据的。因而,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辩护律师
的职责就是充分利用庭审调查时赋予
辩护律师
的发问权、质证权,挖掘被告人拒绝交代的合理成
分。例如被告人拒绝承认受贿的事实,那么在庭审质证时就得提问被告人除自己拒不承认外,是否有其他
现场证人或旁证材料能进一步证明,以及案中被告人与行贿的证人及举报人的证据材料之间是否存在其他
利害关系。唯有如此才能使案件真相通过庭审发问质证逐一明了,而不能在质证阶段不发问甚至站在控方
角度指责被告人认罪态度差或要求被告人坦白交代。同样在被告人翻供或供词不稳定的情况下,
辩护律师
除要充分注意被告人的翻供是否存在合理成分外,还要紧扣相关事实,通过发问与质证使被告人为何翻供
的有利成分得到进一步阐明。特别是在被告人过去对犯罪事实已有过交代,但供词相对不稳定的情况下,
辩护律师
务必要充分掌握庭审发问权、质证权,充分挖掘被告翻供的合理成份及原交代确实存在的与事实
不符之处。

2
、对同案犯供词的庭审质证。



同案犯因为与被告人之间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其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供词除与被告人的供词相一致的以
外,
辩护律师
均应持几分怀疑态度。特别是在被告人拒绝承认有罪,而同案犯证实其有罪,则更需通过庭
审发问与质证,充分暴露同案犯供词不真实的一面。例如同样在聚众斗殴案件中,如出现同案犯指证被告
人参与,就需要充分利用庭审发问与质证,通过发问与质证,否定同案犯的供词,并从同案犯的供词中发
现其矛盾之处,抓住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素材,同时可以要求公诉机关对证据予以补强。

3
、质证时常见的控方带瑕疵的证据材料及对策。



质证时控方存在瑕疵的证据材料常见的有:

)侦查人员采取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
法的方法从被告人及其同案犯中获取的供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
43
条规定及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
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181
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
(试行)


58
条的规定。

2

审问未成年人时,
没有妨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而不通知其家长、
监护人或教师到场;审问聋哑犯罪嫌疑人没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讯问不能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
嫌疑人时,没有配备翻译人员;这些均违反公安部“程序规定”第
182
条规定。

3
)讯问笔录修改及更正
或修改处没有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签字或按指印,违反公安部“程序规定”第
184
条规定。

4
)对被告
人在侦查阶段供述的申辩和反证,
侦查机关没有及时认真核查、
依法处理,
违反公安部
“程序规定”

168
条规定,对上述确属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应明确指出其违法性,
并按最高院“解释”第
58
条的规定,否定其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
、对证人证言的庭审质证。



证人证言的质证程序,根据证人是否出庭作证,分为证人出庭直接参与庭审质证及仅提供证人谈话笔
录或书面证明质证。




1
)对于证人直接出庭作证的质证。要充分利用控方证人出庭作证的机会,通过发问及质证,获取
辩护素材。控方之所以让证人直接出庭作证,无非是为了进一步巩固起诉书所认定的事实。因此,控方证
人出庭作证时一般都显得较为从容。对控方所提的问题一般回答得较为流畅。而作为被告人的
辩护律师

必须对控方证人所要证明的事实及其与案件其它相关证据材料的存在的内在联系做到较为全面的掌握,必
须围绕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等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进行质证或发问,善于在证人前后矛盾或难以自圆其

2
说的证言中找到突破口。如证人证言出现两难状态,则要巧设两难发问句。唯有动摇控方证人的自信心,
才能判断证人出庭作证时说的是否属于客观事实。




2
)对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质证。由于国情差异,我国现行刑事审判中控方证人出庭作证还属少
数,大多数情况下是以书面的形式作证,对书面证词,
辩护律师
无法象证人出庭作证那样巧设发问句,然
而,书面证词往往都是控方的谈话记录,由于控方取证人员的记录水平、方式的不一致,以及是在不同阶
段由不同的人员进行取证,因此需要
辩护律师
在控方移交法院的证词中,对涉及被告人主要犯罪事实的证
人证言进行逐句、逐段认真分析,综合判断,提出质证意见。如在开庭前就已发现证人证言有矛盾或隐含
有利于被告人的内容,除向被害人调查取证需经控方批准外,
辩护律师
也可庭前着手向该证人调查取证,
或就有关疑点申请法院或控方取证。



3
.证人证言质证时常见控方带瑕疵的证据材料。主要有:

)对证人采取羁押措施取证,违反最高人
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
》第
142
条规定。

2
)由非侦查
机关向证人调查取证所得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违反公安部“办案程序”第
51
条规定。

3
)询问证人没
有在证人单位、住宅或侦查机关办公室内进行,违反刑诉法第
97
条及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
17
条规定。

4
)询问证人现场没有两名侦查人员,违反最高检“规则”第
140
条及公
安部“程序规定”第
188
条规定。

5
)询问未满
18
岁的证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没有通知其法定代理
人到场,违反最高检“规则”第
143
条规定。

(三)对被害人证言的质证。



被害人的证言属刑事诉讼证据之一。但由于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存在的对立关系,被害人的证言往往
具有两重性。一方面由于被害人是当事人,案发时的一切唯有他是最清楚的见证人,此时被害人的证言就
是最直接的证词。另一方面由于被害人是被侵害对象,其证言又偏重于指控被告人,并往往作对自己有利
的指控。因此,对被害人证词作为证据使用时,
辩护律师
应从上述两方面进行把关、质证。在案件中被害
人的供词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的应予认可;没有其它证据相印证时,在质证时应重点把握:

1
)将被害人
的证词与案卷中其它旁证材料相比较,指出被害人证词中关键事实、情节与其它证据的不同之处。

2
)充
分注意被害人证言前后矛盾或夸大其词之处。

3
)充分注意被害人是否有意在作伪证。

4
)案发时的客观
条件是否与被害人陈述的情境相一致。



被害人证言质证明常见控方带瑕疵证据材料:

1
)在犯罪嫌疑人不明确,让被害人进行辨认时,在侦
查阶段被辨认人少于七人,
照片少于十张,
在检察阶段被辨认人少于五人,
照片少于五张,
违反公安部
《程
序规定》第
251
条、最高检《规则》第
193
条的规定。

2
)单一将被害人证言作为起诉依据,并没有其它
证据相印证,违反《刑诉法》第
61
条规定。

(四)对鉴定结论的质证。



刑事案件中较为常见的鉴定结论有:
法医鉴定、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笔迹鉴定、
化学鉴定、
会计鉴定、
技术鉴定等。一般为涉及需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才能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作出结论的,
均需有权威中介部门提供书面鉴定结论。但是,基于鉴定人员的技术水平及鉴定内容的复杂程度,司法实
践中有关鉴定结论出现失误的情况还是经常发生。因此,
辩护律师
在承接刑事个案中,千万不能看到鉴定
结论,就认为该案已作定论。特别是遇到唯有以鉴定结论定性的时候,更应持合理怀疑的态度。
辩护律师
若囿于自身知识的有限,应在庭前就鉴定结论中的有关问题向专家咨询。必要时可要求控方或法院依法进
行重新鉴定。如果在庭审中才发现鉴定结论存在的问题,那么应在庭审中进行质证,所出不同意见,或要
求进行重新鉴定(必须具有充足理由)





鉴定结论质证时常见控方带瑕疵证据材料:

1
)只有单位盖章,没有鉴定人签字,违反《刑诉法》第
120
条规定。

2
)人身伤害的医学重新鉴定及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没有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进行鉴
定,违反《刑诉法》第
120
条规定。

3
)没有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诉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剥夺被害
人、犯罪嫌疑人的申请补充鉴定及重新鉴定权,违反《刑事诉讼法》第
120
条规定。

4
)检察机关对一些
专业性问题需要鉴定时没有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的比对样本等原始材料,
违反最高检
《规则》

182
条规定。

5
)鉴定结论没有两名以上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签名或盖章,违反公安部《程序规定》第
238
条的规定。

(五)对勘验检查笔录的质证。



现场勘查及检查笔录是由侦查人员从案发现场绘制的。一般应认定具有法律的效力。可作证据使用。
但作为现场勘验笔录同样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完善性,或受到勘验人员的经验、程序、知识等方面的影响,
以及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某些侦查人员在侦查终结后补写现场勘验笔录的情况。因此,作为间接证据的现场
勘验笔录也同样存在去伪存真的问题。



勘验、
检查笔录质证时常见控方带瑕疵证据材料:

1

搜查时没有被搜查人及其家属或其他证人在场,
并由他人签名或盖章,违反《刑诉法》第
113
条规定。

2
)勘验时没有两名与案件无关的证人在现场见证,

3
违反最高检《规则》第
149
条规定。

3
)检察院决定解剖死因不明尸体时,没有通知死者家属在场,违反
最高检《规则》第
150
条规定。

(六)对录音、录像等影视材料的质证。



录音、录像等影视材料作为证据使用是新《刑诉法》实施以后的事。当事人私下取得的录音、录像资
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在控方将影视材料作为证据使用时,获取手段是否合法应在庭审质证时予以
充分注意。



录音、录像等影视材料质证时常见控方带瑕疵证据材料:

1
)录音、录像没有与原物核对无误或经鉴
定证明真实,违反最高院《解释》第
51
条规定。

3
)影视材料没有附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制作人签名、
盖章,违反最高院《解释》第
51
条规定。

(七)对物证、书证和质证。



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反映案件事实真相的书面材
料或其它物质材料,通常以文字、图表、符号等表示。特证和书证具有客观性,控方以物证、书证举证一
般不会出现造假(书证、物证本身就系伪造的除外)
,需要质证之外主要在于控方在取证程序上有否存在
错误。


物证、书证质证时常见控方带瑕疵证据材料:

1
)扣押的物品没有见证人、持有人签字,违反《刑诉法》

115
条规定。

2
)检察机关对于扣押的金银、文物、名贵字画、违禁品以及其它不易辨别真伪的贵重物
品没有及时鉴定,违反最高检《规则》第
170
条规定。

3
)检察机关组织辨认人对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
每名辨认人没有单独时行,违反了最高检《规则》第
193
条规定。

4
)公安机关向有关部门调取物证及书
面证据时,没有被调取单位或个人在《调取证据通知书》及书面证据材料上签字,违反公安部《解释》第
53
条规定。

5
)侦查机关提供的书证复印件或物证照片没有制作过程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说明,
违反公安部《规定》第
53
条及最高院《解释》第
51
条规定。

二、过程中常见控方其他举证错误及
辩护律师
应掌握的若干庭审质证技巧。

1
.针对控方将被告人涉嫌的诸多事实合并举证时的庭审质证。



根据新《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及控辩式审判的具体要求,现行庭审制度要求控方举证应该是一事一证
一质。如被告人有多起互不相关的犯罪事实,则控方在举证及质证过程中应对该多起犯罪事实逐一进行举
证、
质证。
但司法实践特别是庭审时间安排较为紧凑时,
控方甚至个别法院也默许控方采取合并举证方法,
即将相关证据由控方一次性举证完毕,于是客观上导致
辩护律师
无法就被告人的每一犯罪事实进行充分质
证,致使庭审质证程序流于形式。因此,在庭审过程中遇到合并举证时,
辩护律师
应及时予以指出,建议
合议庭告知控方采取一事一证一质方式开展庭审质证活动,并应指明控方合并举证方式不符合控辩式庭审
质证程序。

2
.针对开庭前控方没有全面、客观地调取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资料或发现在移送的主要证据目录中缺少
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资料时的应急处理。



根据《刑诉法》及六部委有关规定,侦查及起诉机关应全面收集被告人有罪无罪或罪重罪轻等方面的
有关资料,起诉时移送的证据资料也应包括这些方面的内容。但是,司法实践中经营发现控方没有及时对
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资料依法予以调查核实(特别是有些
辩护律师
难以取得或无法取得的证据材料)
,或
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没有作为主要证据材料随案移送。因此,在庭审质证过程中一旦发现上述问题时,
就应根据六部委《实施规定》第
13
条立即向合议庭提出,申请法院向检察院调取该方面的证据材料。

3
.庭审质证时
辩护律师
应及时制止控方发言的几种情况。




1
)控方采取提示性或诱导式发问时,应及时予以制止。法庭上控辩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法
律规定控辩双方在向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发问时,均不得采取诱导式发问以及其它不恰当的
方式发问。在庭审质证过程中发现控方有提示性或诱导式发问时,控方的行为违反最高院《解释》第
144
条规定。此时
辩护律师
应即时举手示意请求审判长阻止控方发问。




2
)控方在举证时所举的事实证据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或认定的情节无关时,违反最高院《解释》

148

149
条规定,
辩护律师
应举手示意审判长及时予以制止发言。




3
)控方在举证时,其所列举的证据未列于移送法院的主要证据目录之中,
辩护律师
可采取三种方
法处置:一是案卷中已有类似证据材料或所要证明的事实证据已较充分,
辩护律师
在质证时只指出该证据
尚未列于主要证据目录即可;二是在非主要事实或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关系不大情况下,建议法庭将此证据
当庭让
辩护律师
阅读几分钟后当庭予以质证;三是控方所举证据是涉及定置量刑的新证据或主要证据,

护律师
有权请求合议庭作休庭处理,允许
辩护律师
调查取证后恢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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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实习律师,我有些问题想请教一下。请问故意伤害最无罪辩护有什么技巧?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律师回复] 故意伤害罪指的是违法做出对他人身体构成严重伤害的行为,如果要为故意伤害罪嫌疑人进行辩护,该从哪些点入手呢?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一些故意伤害最无罪辩护的小技巧,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一)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起点的确定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二)故意伤害罪的“致人重伤quot;情节认定
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 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
法律依据: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重伤主要依据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进行。
(三)故意伤害罪的”致人死亡“情节认定
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 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
(四)故意伤害罪在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分清故意伤害罪与杀人罪的界限。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如果行为人没有这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身体健 康的故意,即使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定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杀人罪(未遂)。
2.分清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过失重伤罪在主观上是过失的,而且法律要求必须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才能构成犯罪,而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即使致人轻伤,也构成故意伤害罪。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不一定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情况,如刑法关于强奸妇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规定和抢劫 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等,这些都属于刑法的特殊规定。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刑法有特别规定的,一律适用特别规定。
最近好朋友想离婚,但是她老公不想离婚,为了收集相关证据,所以想了解下离婚证据收集三技巧主要有哪些方面,想参考下。
[律师回复] 离婚过程子女抚养方面的离婚证据的收集技巧
  
(一)抚养费的证明——提交双方的收入证明。
  
(二)抚养权的归属证明——根据孩子的年龄和具体情况,提交有利于争取抚养权的而相关证据
  
1、对于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情况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或跟母生活的相关离婚证据;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例如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是母方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对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未成年的子女,有一下情形可以争取抚养权的证明理由: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对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子女单独随己方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己方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三、离婚过程中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证据的收集技巧
  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存款、公司股份、股票、车子、债权、住房公积金等。如果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证据,更应该掌握收集证据的技巧,技巧分类如下:
  
1.双方有财产约定——提交协议书;
  
2.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提交银行帐号;
  
3.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
  
4.有机动车——提交车辆行驶证;
  
5.有房产——提交房产证、购房合同、交款发票;
  
6、在公司拥有股权——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
  
7、有债权债务的——借据、相关的佐证证据。
  法律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许多人对离婚证据收集三技巧或者证据的收集并不在乎,其实这很重要。当你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你的诉讼请求,则法官考量的证据会存在偏差的可能性,因此证据的采集对案件的公正处理至关重要,所以需要您掌握更多的证据收集技巧。上述情况证据的收集是关于感情破裂、子女抚养归属权和财产证据的相关经验总结,在证据的认定和收集上都非常复杂。对于什么样才能成为证据,哪种证据的证明力比较大,涉及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原始证据、传来证据等,如果法庭上能拿出一个比较证明力度强的证据,将有利于法官公正合法的处理案件,更有利于自己诉讼请求的事先,如果有律师的指导,可以让你很明确的去收集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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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辩白的技巧有哪些
做无罪辩护的技巧还是要全面的了解案情,要充分的收集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的证据,不构成犯罪的证据是无罪辩护的核心所在。但辩护不等于辩白,如果连辩护人自己都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了,绝对不可能按照犯罪嫌疑人的意愿做无罪辩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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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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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技巧有哪些?
刑事辩护的技巧有说服法官;选准角度;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辩护的法定理由;罪轻辩护的法定理由等方面得技巧。说服是辩护律师的一项基本功。辩护业务是一种最基本的诉讼业务,而诉讼的本质就是说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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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朋友的同学所在的公司上个月被涉嫌单位行贿罪被起诉,公司认为不存在单位行贿,请问单位行贿的无罪辩护的技巧是什么?
[律师回复] 什么是单位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所谓“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单位受贿罪不同,并不仅仅局限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还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有限公司、外资公司、私营公司等等。 单位行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刑法第393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389条规定的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390条规定的是“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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