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年并非诉讼时效,而是除斥期间。在我国,部分撤销权受一年除斥期间限制。例如《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也消灭。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不同,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一旦该期间经过,撤销权实体权利消灭,法院不会再支持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主张。
二、一年撤销权诉讼时效规定是否合理
“一年撤销权”并非诉讼时效,而是除斥期间。该规定有其合理性。从维护交易安全稳定看,若撤销权无行使时间限制,会使民事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交易秩序与流转效率。如合同撤销权,若任由一方长时间后随意撤销,会破坏已履行的交易安排。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权角度,规定一年除斥期间能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保护自身权益。若权利人自身怠于行权,法律也无必要长期保护。且该期间不可中止、中断或延长,能确保法律关系迅速确定。所以,一年撤销权除斥期间规定合理且必要。
三、一年撤销权诉讼时效规定有无法律漏洞
一年撤销权期间并非诉讼时效,而是除斥期间。《民法典》规定,重大误解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受胁迫方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也消灭。
该规定一般无明显法律漏洞。除斥期间制度旨在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其起算点清晰,且设置了最长五年的限制,能平衡权利保护与交易安全。不过,实务中可能在某些复杂情形下,对“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判断产生争议,但这并非规定本身漏洞,而是事实认定问题。
当探讨一年是否为撤销权的诉讼时效时,还有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值得关注。比如,若超过这一年的期限,撤销权会发生怎样的变化,是否就彻底丧失了呢?另外,在这一年的期间内,是否存在可以中止、中断的法定情形。这些都是在撤销权诉讼时效这一范畴内很关键的拓展问题。如果你对于撤销权诉讼时效超过后的处理、期间的中止中断等还有疑问,或是想更深入了解撤销权相关法律规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人员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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