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孩子没有父母抚养顺位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时,监护顺位如下:
首先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其次是兄、姐;最后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对监护人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二、孩子无父母抚养时其他亲属抚养顺位咋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孩子无父母抚养时,其他亲属抚养顺位如下:首先,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抚养的义务。其次,若祖父母、外祖父母无法抚养,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未成年弟、妹有扶养义务。此外,若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想承担抚养责任,需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若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有关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法院会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
三、孩子无父母抚养,其他亲属抚养顺位有法律依据吗
有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是祖父母、外祖父母;二是兄、姐;三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担任监护人应按照上述法定顺序,通常前一顺位有监护资格且有监护能力的,优先担任监护人。若对监护权有争议,可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请指定;也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
当探讨孩子没有父母抚养顺位是什么时,我们还需了解其他相关情况。若确定了抚养顺位后,抚养人出现侵害孩子权益等情况,其他顺位的抚养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申请变更抚养权。而且,抚养孩子不仅是给予生活照料,还包括保障其受教育权等。抚养人有义务为孩子提供合适的教育环境和资源。如果您对孩子抚养顺位确定后的变更程序、抚养人的具体义务等问题存在疑问,别让困惑困扰您。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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