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与民间借贷的区别在哪里?

最新修订 | 202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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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区别就是民间借贷是合法的借款手续而非法集资是诈骗的违法行为,公安厅会进行调查。民间借贷是一种双赢的方式,是值得推崇的,而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需要我们注意。
集资诈骗与民间借贷的区别在哪里?

民间借贷是发生在民间的一种投资方式。在我国,民间借贷有非常大的生存空间,不过,民间借贷如果涉及到诈骗的,就会构成集资诈骗罪。虽然民间借贷并不违法,但它也有可能会构成集资诈骗,有许多人并不清楚集资诈骗与民间借贷的区别在哪里,我们来了解一下。

一、集资诈骗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使用了诈骗的方法。

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可以根据以下情形判断: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凡具有这些情形之一的,就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此外,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所谓“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在民间借贷活动 中,一些人借款人根本没有还款的能力,也没有还款的主观意愿,但是为了达到非法占有集资款项的目的,虚构一些事实,以借贷的形式,向不特定多数人借入款项,然后将借入的款项非法转移或者挥霍,这种行为就是集资诈骗罪。

通过民间借贷的形式进行集资,有时候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时候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区分二者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使用了诈骗方法以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使用了虚构事实等诈骗方法,则构成集资诈骗罪;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也没有使用虚构事实等诈骗方法,而是到期后要还本付息,那么就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集资诈骗罪怎么处罚

1、个人犯集资诈骗罪的

(1)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3)犯集资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的

(1)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民间借贷运用的是民间的资本,它吸收民间的资金进行投资,在我国有很大的市场。不过,如果民间借贷使用的是诈骗的手段,就会构成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与民间借贷最根本的区别在于集资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为目的,同时它是以诈骗的手段进行的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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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和诈骗罪受害人范围广泛,前者主要针对资金,后者涉及更广泛的财物权益;诈骗手法多样,集资诈骗需非法集资,诈骗罪类型包括多方面;暴力程度判定标准不同,集资诈骗金额达到20万及以上视为"剧烈上升",单位犯罪金额更高时为"极端严重";诈骗罪中,个人诈骗金额3-20万为"剧烈上升",20万以上为"极端严重";刑事责任上限,集资诈骗罪最高死刑,诈骗罪为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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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民间借贷古已有之,向亲戚、朋友借款再多,也只是民间借贷,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金融活动,不需要央行的批准,也就没“非法集资”一说。二者区别在于,后者不仅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而且是以非法占有(包括卷款潜逃、个人挥霍)集资款为目的。
什么是非法集资: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什么是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现实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狭义上的民间借贷。
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一个人要做生意、买房,向周边亲戚借钱,是一回事;向社会广告宣传某项目赚钱,收了许多人的钱,从规定上来看,是另一回事。“质变到量变”的点在哪里?
按1998年《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这个定义相当宽泛,很多民间借贷都可视为非法。
2020年最高法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机关从中国经济实践中,归纳出更现实的执法标准。
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四)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个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单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同时,《解释》还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在“四个169817条件”基础上,最高法还列举了10种具体的非法集资形式,可以分为三大类。一类是假直接投资项目。比如,在房产界中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以代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例如,之前,营口东华集团以发展养殖蚂蚁为名,承诺高额回报,非法集资近30亿元。
第二类是假间接投资。比如,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第三类,就是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民间借贷与诈骗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与诈骗罪的区别
民间借贷纠纷是指借款人与出借人达成书面或口头的借贷协议,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因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借贷双方之间因借贷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借贷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由民法调整。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模式一般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损失。欺诈行为有两种表现形式: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
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罪与非罪之间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目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行为人主观上的心理活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考察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只能从行为人实施的具体客观行为事实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具体到个案,应当根据行为人与出借人的相互关系、借款的原因、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及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等多方面综合考虑,按照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整体判断。
一、行为人与出借人的相互关系。一般的民间借贷关系发生在熟人之间,借贷双方彼此相互信任,双方基于友好、互助和信任而借贷。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多以欺诈行为取得对方的信任,双方的“友好”和“信任”蒙上了一层面纱,是行为人为达到骗财的目的,用尽苦心地刻意培养起来的,撕开虚伪的面纱,什么也没有。本案就是如此,被告人刘天学利用网上QQ聊天和电话联系,罔顾其福建家具厂早已停业倒闭的事实,冒用他人的厂家、展厅展示自己的实力和财富,塑造成功人士的形象,邀请被害人去云南参观考察,以此取得对方好感与信任,尔后与对方确立“恋爱”关系。这些“恋爱”之类的友好关系,不是自然而然发生的,建立在欺骗之上,背后目的显而易见。
二、借款的原因和数额。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借款人多是因为确实遇到生产、生活方面的客观困难,无奈之下才借款,借款的数额相对较少。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以虚假的理由或隐瞒真相的方式套取被害人的“借款”,借款的数额相对较大,当然,也不排除一些诈骗惯犯经常骗些小钱。本案中,被告人刘天学编造种种借款事由,严重欺诈被害人,骗取数额巨大的钱财,异于民间借贷。
三、借款的诚信度。一般来讲,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在借款时不会欺骗、欺诈出借人,即使有,也是将困难A说成更为严重的困难B,博取出借人的同情,以便获得借款,但毕竟有客观存在的困难。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事先有计谋,以莫须有的困难为借口,有计划地实施欺诈行为,以达到骗取钱财目的。被告人刘天学就是如此,采取了严重的欺诈行为,但他手段很高明,使被害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自愿”地出借、投资。
四、还款的诚意度。借贷关系中,借款人不否认借贷关系,并积极创造条件还款;即使没有按期归还借款,也是因天灾、疾病、亏损等客观原因造成其暂时或在较长时间内丧失偿还能力,是“不能”,非“不为”,根本没有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自始至终就没有还款的意愿,骗取钱财后,大肆挥霍,销声匿迹。这一点,是区分借贷与诈骗的关键所在。“非法占有目的”是一个主观因素,认定起来有难度,不能单凭行为人的口供,而要看行为人有否还款的真实意愿,这就需要结合一些客观因素来认定。
1、看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为人正派,是个干事业的人,诈骗犯罪的可能性就少。如果行为人游手好闲,有行骗恶习,就有非法占有借款之嫌。
2、看行为人借款后的态度。行为人借款后不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而是大肆挥霍,不务正业,非法占有借款的嫌疑就很大。
3、看行为人是否否认借贷关系。一般来讲,出具了借条,承认借贷关系,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借款目的。但是,也不尽然,骗子的高明之处就在于此,利用了善良人的这个弱点,既可骗得钱财,又可逃避打击。因此,即使出具了借条,承认借贷关系,还要从深层次考察其出具借条的真实目的。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还款的意愿,出于应付出借人,或者是博取出借人的进一步信任,为下一次甚至更多次的诈骗作铺垫,或者是掩饰犯罪、逃避打击,等等不法之意,就不能以此否定其非法占有之目的。刘天学诈骗案就深刻地印证了这一点。
4、看行为人的还款态度。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会尽其所能还款,暂时不能偿还,也会向出借人说明理由,求得谅解。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对欠款的事实持漠然的态度,即便承诺还款并有少量还款行为,也另有阴谋:要么为日后骗行作准备,要么是敷衍出借人,逃避打击,或二者兼具。被告人刘天学对此演绎得有声有色,他向部分被害人出具过借条,中途还有部分还款行为,也不拒绝对方还款的请求,甚至还有“主动”还款承诺。但是,所有的这些假象都不能掩盖他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一审在刘某某诈骗案的定性讨论中,有二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构成犯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也持此观点,其基本理由是,被告人向出借人出具了借条,并有承诺偿还借款和现实还款行为,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诈骗罪,笔者持此观点,理由于次。
首先,被告人刘某某并没有生产、生活的客观困难,而是编造种种事由提出巨额借款,明显异于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将客观困难A换言客观困难B的轻微谎言,也异于民间借贷的金额较少,具有严重的欺诈行为,符合诈骗罪虚构事实骗取借款的客观要素。
其次,被告人刘某某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是明确的:

一,他择定离异妇女展才露富,博取好感和信任,
然后确定“恋人”关系,并同时与多人保持这种恋人关系而借款,应当可以说,骗色不是惟一目的,也不是第一目的,骗财才是其首选,是隐藏很深的背后目的,只是痴情的女人难以发现而已;

二,他有诈骗前科,有一不怕二;

三,当被害人对他深信不疑时,他频繁提出借款,尽管有出具借条、偿还部分借款的行为,其一是出借人强烈要求,为了敷衍出借人,为日后行骗作铺垫,其二是有被害人报过案,出于掩饰犯罪、逃避打击,没有偿还借款的真实意愿。因此,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
一、二审以诈骗罪定性是正确的。
被告人刘某某诈骗案,是一种新型的、高智能的诈骗犯罪。之所以行骗得逞,是其选择离异妇女为作案对象,利用了离异妇女感情缺失、精神空虚和对物质利益追求的弱点。从表面上看,恋人之间发生借贷无可厚非,但揭开虚伪的面纱,诈骗目的可见一斑。衡阳两级用大量的事实、证据,透过现象看本质,论证了被告人刘某某没有还款的真实意愿,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将其定性为诈骗犯罪,有根有据,令人信服。而且,在论证的同时,又很好地诠释了民间借贷与诈骗犯罪的界限,对今后同类案件的审判有很好的借鉴、指导和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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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相关司法解释还对非法集资的具体特征要件予以细化,明确成立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要件,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刑法规定中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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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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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现实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狭义上的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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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高法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机关从中国经济实践中,归纳出更现实的执法标准。
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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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是假间接投资。比如,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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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民间借贷与诈骗行为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区分民间借贷与诈骗行为
二者主观意图上不同,民间借贷行为的借款人没有将借款据为己有的意图,有明确的还款目的及还款行为;诈骗行为人主观上就是想将钱款占为己有,自始至终就没有还款目的,更没有还款行为。
“不还钱就进”是许多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人的想法,但这不符合法律的逻辑,因为民间借贷行为与刑事诈骗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
首先,两种行为人在主观意图上是完全不同的,民间借贷行为的借款人没有将借款据为己有的意图,有明确的还款目的及还款行为,不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完全是由于客观原因。而诈骗行为人主观上就是想将钱款占为己有,自始至终就没有还款目的,更没有还款行为,其伪造投资项目、假借借款合同让受害人自愿交出钱款;
其次,如何判断两种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呢,民间借贷的出借人应
首先核实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可以通过网络工商查询的方法,
然后尽可能详细地考察借款人投资的项目以便预测自己出借钱款的风险,其实借款利率的高低本身也反映着借款的风险,高回报一定潜在着高风险,所以“勿贪心”是防骗的先决条件。而以借款为名的诈骗行为肯定是禁不住推敲的,只要出借人稍加询问就会漏洞百出;
为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最高人民已出台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并已于9月1日起实施,对民间借贷行为的主体、借款形式、利率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相信民间资本定会在法律的护航下健康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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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与高利贷区别是什么?
1、法律会不会允许:高利贷行为中,出借人的本金以及 银行利率4倍 以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超出部分利息不受保护。非法集资主要的危害性是扰乱了国家金融体系的安全,是国家重点打击的犯罪对象之一,是国家不允许的违法行为。2、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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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亲戚借贷属于非法集资吗要如何区分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
[律师回复] 民间借贷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融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等组织之间产生的借贷行为。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禁止民间借贷行为,亲朋好友之间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的借贷行为,受合同法约束,除超过同期银行利率四倍之外的利息不予保护外,本息受法律保护。国家法律明令禁止并坚决打击非法集资,参与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损失自担。一般而言,非法集资参与人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视为非法所得,要冲抵集资本金,如冲抵本金仍有余,则要追缴。至于本金,则往往由于非法集资组织者的挥霍而导致其涉案资产一般远低于集资本金,致使清退比例一般只有50%左右,有的甚至更低。因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都以还本付息形式存在,且同样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在实践中,二者并不容易区分,所以有必要进一步厘清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法律界限:一是借款的对象不同。民间融资行为指向特定的对象,一般局限于亲朋好友以及特定关系群体内部,并不公开宣传。而非法集资往往通过各种手段广泛宣传,向不特定的多数人集资。二是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同。民间借贷是一种典型的民事行为,受合同法的约束,当事人违反民间借贷合同,将承担民事责任。但非法集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组织者轻则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重则承担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死刑,参与者损失自行承担。尽管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有严格的法律界限,但民间借贷也可能演变为非法集资:比如一个小微企业主,他在初创的时候为了解决资本金的需要,他会通过地缘、人缘、血缘关系向特定的人筹集资金。随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资金需求的扩张,或者在经济下行时,他就可能通过媒体宣传或者招募代理人的形式向社会公众集资,这就突破了民间借贷的界限,涉嫌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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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一种手段“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据为己有,既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非法集资的个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本单位的控制之下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的构成要件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经济合同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合同”主要是指经济合同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发徒工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五种行为:A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B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C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D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E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集资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均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
1、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该犯罪行为不但严重侵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特别是损害了投资者的切身利益,而且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后者侵犯的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市场秩序,该犯罪行为在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同时,也侵害了经济合同管理秩序,扰乱的是我国市场经济秩序
2、犯罪的对象不同:前者是行为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其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群体,严重侵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特别是损害了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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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使用了诈骗的方法。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可以根据以下情形判断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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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集资诈骗与一般集资行为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考察行为人的目的,即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正常合法的集资行为,无论是否发生集资纠纷,双方当事人在签订集资合同时,主观上均不存在无偿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或目的;而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则在主观上有占有他人集资款或物的故意,其与他人签订集资合同并不是为了履行合同,而只是作为一种诈骗的手段,因为在签订集资合同时,行为人已经具有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2、考察行为人履行集资合同的能力和诚意。一般而言,正常合法的集资行为当事人,对集资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在客观上有完全履行能力或部分履行能力,且在主观上有履行的诚意并作了一定的努力;而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则根本无履行合同的诚意,也不会为合同的履行作任何努力。
法律对于集资诈骗罪入罪数额,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的。明确入罪数额严厉打击犯罪,是社会安全稳定的需要,是保护老百姓切身利益的需要。集资诈骗的不是一个人两个人,而是一群人,给好多家庭带来了巨大的损伤。因此,打击集资诈骗犯罪必须一直进行下去,处罚力度也需要越来越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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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区别集资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一种手段“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据为己有,既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非法集资的个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本单位的控制之下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的构成要件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经济合同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合同”主要是指经济合同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发徒工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五种行为:A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B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C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D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E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集资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均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
1、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该犯罪行为不但严重侵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特别是损害了投资者的切身利益,而且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后者侵犯的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市场秩序,该犯罪行为在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同时,也侵害了经济合同管理秩序,扰乱的是我国市场经济秩序
2、犯罪的对象不同:前者是行为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其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群体,严重侵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特别是损害了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如何区分集资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区分集资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一种手段“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据为己有,既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非法集资的个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本单位的控制之下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的构成要件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经济合同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合同”主要是指经济合同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发徒工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五种行为:A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B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C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D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E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集资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均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
1、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该犯罪行为不但严重侵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特别是损害了投资者的切身利益,而且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后者侵犯的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市场秩序,该犯罪行为在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同时,也侵害了经济合同管理秩序,扰乱的是我国市场经济秩序
2、犯罪的对象不同:前者是行为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其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群体,严重侵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特别是损害了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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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集资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的区别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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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及相关司护稜篙谷蕻咐戈栓恭兢法解释规定,民事欺诈行为是指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过程中,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表示的行为。民事欺诈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是民事行为无效,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中规定,合同中存在欺诈等意思表示不真实情况,还需侵害国家公共利益,不然仅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规定,经营者在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增加赔偿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经济生活中,经常会遇到合同纠纷,有些是民事不诚信行为,有些却又是犯罪行为,那么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别是什么
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相同点是:都有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存在,不管是口头合同还是书面合同。法律上最终都是无效合同。两者都采用欺骗方法,包括捏造事实、歪曲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等,意图使对方陷入错误而处分财产,主观上都是故意,其目的都是非法取得对方付的“标的物”。
但是两者在细微之处,还是存在区别:

一,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包括履约的现金、固定资产、产品、债权等,如果没有,则涉嫌诈骗的故意明显

二,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积极履约行为,正常的市场交易,履行义务一方会为履行义务积极筹备,如果毫无准备,则涉嫌诈骗的故意明显

三,当获得骗取的资金或者物品之后,是正常的市场运作,还是隐匿、转移,挥霍,如果不是,则涉嫌诈骗的故意明显
应注意,判断属于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不能单纯从某一方面去确定,应该综合全案信息的判断才是准确、客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怎么区别民事欺诈与诈骗罪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既有联系之处,也有很大的不同。其不同的地方主要表现为:
1、主观目的不同。民事欺诈是为了用于经营,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获取对方的一定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是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欺诈的内容与手段不同。民事欺诈有民事内容的存在,即欺诈方通过商品交换,完成工作或提供劳务等经济劳动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根本不准备履行合同,或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合同的民事欺诈一般无需假冒身份,而是以合同条款或内容为主,如隐瞒有瑕疵的合同标的物,或对合同标的物质量作虚假的说明和介绍等;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是为了达到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的目的,总是千方百计地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虚假的姓名、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骗取受欺诈方的信任。
3、欺诈财物的数额不同。
4、欺诈侵犯的客体不同。民事欺诈的客体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欺诈方骗来的合同定金、预付款等,都是合同之债的表现物;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作为犯罪对象的公私财物始终是物权的体现者。
5、欺诈的法律后果不同。民事欺诈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当事人可使之无效。若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引讼,则由民事欺诈方对其欺诈行为的后果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而合同诈骗罪是严重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行为人对合同诈骗罪的法律后果要负担双重的法律责任,不但要负刑事责任,若给对方造成损失,还要负担民事责任。
6、欺诈适用法律不同。民事欺诈虽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处在一定的限度内,故仍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为目的,触犯刑律,应受到刑罚处罚,故由刑法规范调整。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联系:
1、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的实施都是通过诱使对方签订合同进行的,民事欺诈是欺诈方通过诱使对方签订并履行合同而获取一定的不法利益;合同诈骗罪是行骗人通过诱使对方签订合同达到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的目的。
2、合同的民事欺诈不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而合同诈骗罪必然同时构成合同的民事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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