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成立要件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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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⑴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表明确法律对结婚当事人的自身情况和双方的关系的要求,形式要件表明了法律对结婚方式的要求。⑵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必备要件亦称积极要件,当事人必须具备这些条件始得结婚,禁止条件亦称消极要件或婚姻障碍,当事人只有不具备这些情形始得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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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成立与婚姻生效,其实是两回事。其中男女之间的婚姻关系肯定是要先成立了之后,才能具体说是否有效。当然,不管是成立还是生效都是受一些要件限制的,那么婚姻成立要件包括哪些呢?详细内容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婚姻成立要件包括哪些

⑴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表明确法律对结婚当事人的自身情况和双方的关系的要求,形式要件表明了法律对结婚方式的要求。

⑵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必备要件亦称积极要件,当事人必须具备这些条件始得结婚,禁止条件亦称消极要件或婚姻障碍,当事人只有不具备这些情形始得结婚。

⑶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传统的亲属法学将此作为婚姻的成立条件的分类之一。前者是与公共利益即社会的公序良俗相关的,后者是仅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相关的,这种分类法是为我国婚姻家庭法学所不取的。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有关婚姻成立要件的规定,既是保护个人利益的,又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患麻风病是否可以结婚

婚姻法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的,禁止结婚。然而,有关医学专家认为麻风病是一种普通慢性传染病,随着现代医学水平的发展,对麻风病已有较好的治疗方案,可以预防也可以把病彻底治好,并不可怕,我国近年来已经基本消灭了麻风病。因而,新婚姻法不再把患麻风病未经治愈列入禁止结婚之列。但由于其传染性,实践中还是要慎重掌握。

三、婚姻有效与婚姻成立的区别有哪些

婚姻当事人结婚意思表示一致并具有社会公示性,婚姻即为成立;而婚姻的生效则是指已经成立的婚姻,只有在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时,才受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有效与婚姻成立有其相似与相联系之处,但二者的区别也是非常明显的:

第一,婚姻的成立与否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其着眼于有没有某一婚姻存在;而婚姻有效与否则是一个法律价值判断问题,着眼于某一婚姻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因而能否取得法律所认许的效力。婚姻只有成立后,才谈得上进一步衡量其是否有效的问题;而婚姻不成立,亦即该婚姻不存在,当然更无“有效”与“无效”可言。二,婚姻的成立与有效在构成要件上不同。如上所述,婚姻的成立最基本的要素有三:主体为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婚姻的有效要件一般有四项:当事人结婚意思表示真实;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不存在法律规定的结婚障碍;履行法定形式。

第三,如果婚姻不成立,本身不可补正;而如果婚姻在效力上有瑕疵,特别是在可撤销婚姻之情形,有可能事后进行补正。比如,因受胁迫而结婚,婚后同意结婚或撤销权的法定期间届满,该婚姻确定为有效婚姻。

因此,有必要区别婚姻的成立要件与有效要件。这一区分不仅具有理论意义,更具有现实意义。如此,不具备婚姻的成立要件,婚姻为不成立或不存在,即为非婚同居;不具备婚姻的有效要件,婚姻为无效或者可撤销。或许有人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婚姻不成立亦是不发生法律效力,两者既然均为无效,自无须区别婚姻不成立与婚姻无效。这种认识是不妥当的,因为婚姻法第12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依其反面解释,未经依法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经结婚登记而成立的婚姻即使具有无效或可撤销的原因,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因此,不能认为此种区分无法律上的意义与目的。

实践中,我们需要严格区分婚姻成立要件与婚姻生效要件,毕竟这并不能直接划等号。而要是男女之间都还没有成立婚姻关系的话,自然也就无从说起婚姻效力的问题。就婚姻成立的要件来看,按照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小编已经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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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人只能是因胁迫结婚的被胁迫人。这是由于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受胁迫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不能真实的表达自己的意愿,婚姻关系违背受胁迫方的意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胁迫”是指 “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意愿结婚的情况”。在判断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行为人在主观上需要胁迫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受胁迫人的身体或心理造成损害,为了达到迫使受胁迫人结婚的目的,希望或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胁迫行为,这种行为足以达到让被胁迫者产生恐惧,或直接现实地对被胁迫者进行身体上或精神的伤害。
3、行为人的胁迫行为具有违法性。比如男方对女方说“你不与我结婚,这块手表就不送给你”,这里,男方的言行仅仅是取消赠与的表示,并不构成非法胁迫行为;而如果男方对女方说“你不与我结婚,我就将你家的房子烧了、父母杀了”,男方的这种言行就是非法胁迫行为。
4、受胁迫方因行为人的胁迫行为而不得不违背自己的意愿,按照胁迫者的要求,同意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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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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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订立遗嘱应包括的内容包括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订立遗嘱的内容,是指遗嘱人在遗嘱中所作的处分遗产及其他事务的意思表示。遗嘱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遗嘱的具体内容应由遗嘱人自己决定,但是,遗嘱是对遗产和其他事务的处分和安置。所以遗嘱应当具体、明确、清晰、便于执行,防止发生纠纷。
遗嘱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指明遗产的范围和名称及其具体数量遗嘱人应当对自己死后留下哪些财产作个交待,指明遗产的范围、名称和数邑。这些遗产包括房屋、存款、有价证券、交通工具、家具、家电、金银首饰、衣物等个人用品,还包括承租、承包的可得利益,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遗嘱人所欠的债务及其清偿办法,也要在遗嘱中一并写明。
(2)指定人和受人遗嘱人以立遗嘱的方式,将自已的遗产遗留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就要写明遗嘱继承人的名字。否则,遗嘱将因无法执行而视为无效,继承人只能按法定继承分配遗产。遗嘱人遗赠财产的,应写明受遗赠公民的姓名;国家或集体为受遗赠人的。也应写明其单位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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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再指定继承人再指定继承人,是指遗嘱人为防止指定继承人放弃继承、被剥夺继承权或者先于遗嘱人死亡等情形的发生,致使指定继承人不能继承时,而在遗嘱中再指定有权继承遗产的继承人。例如,某人在遗嘱中弓明:他的存款若干由儿子继承,若儿子先于他死亡或放弃继承时,该项存款由其兄继承,则该人之兄即为再指定继承人。
遗嘱中的再指定继承人。只有在指定继承人空缺的前提下,才可实际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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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成立的要件具体包括哪些
1、实质要件1、必须是异性男女。2、男女双方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合意。3、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的不得低于22周岁,女的不得低于20周岁。4、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即不得重婚。5、必须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6、双方必须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2、形式要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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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之前与他妻子是事实婚姻的关系,一直没有领结婚证,最近由于感情不合要离婚,不知道要哪些材料,所以请问专业人士事实婚姻离婚立案材料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1、起诉状原件(份数为被告人数+1份)
起诉状中需明确诉求“解除婚姻关系”;有子女的,须明确子女归何方抚养;请求法院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较多时,请在诉状后附上财产清单
2、婚姻关系证明
结婚证复印件或民政局出具的婚姻证明
起诉解除事实婚姻的,请提交居委会或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离婚双方在1994年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明
曾起诉请求离婚,未获法院判决支持的,请提交盖有生效章的判决书复印件
3、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居民身份证、深圳市居住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等经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复印件
经常居住地证明:公安局人口信息科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办理信息;或由居委会或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证明当事人从某年某月某日至今一直居住在深圳市宝安区某地,已居住满一年
请求法院变更婚生子女抚养权的,请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或户口簿复印件
4、当事人的委托代理材料
(1)授权委托书原件
授权委托书,请注明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及相应权限
原告为涉外、涉港澳台主体,或原告代理人为公民代理人时,须提交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在本院工作人员前签订的授权委托书
(2)代理人资格证明材料
律师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
②经核对的执业证复印件
近亲属或监护人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有关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②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公民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代理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复印件
②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近期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③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在本院见证下签订的无偿法律服务声明书原件
④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5、证据材料
当事人提交的书证用A4纸单面复印并整理成册,份数为被告人数+1份
6、证据材料清单
详细列明所提交材料的名称、页数及份数,并在备注栏注明各项材料是原件或复印件
7、送达地址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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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包括什么行为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是否婚姻解除关系纠纷;
2、财产分割纠纷;
3、子女抚养问题纠纷。
1、《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1、《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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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这里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一年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的,则该项请求权永久消灭。 婚姻的撤销权须按法定方式行使,当事人不得以意思表示的方式自行撤销。我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撤销权人应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因此,撤销婚姻可以采取行政程序或者诉讼程序。
1、行政程序。即由婚姻登记机关宣布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该婚姻的申请,并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当事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诉讼程序。即由人民判决撤销婚姻。受胁迫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提起撤销婚姻的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请求撤销婚姻的诉讼,一律应当以判决方式结案,而不应以调解方式结案。因为确定婚姻效力,只能依据客观事实依法认定,而不能依当事人意愿而定。二是人民在判决撤销婚姻时,应对所涉及的子女和财产问题一并处理,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既可采用调解方式,也可采用判决方式。对于撤销婚姻的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上诉。人民依法判决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以上两种程序当事人可任选一种适用。需要注意的是,受胁迫而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的,必须是能够出具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婚姻登记机关才能宣布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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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成立条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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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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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1、《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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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被告他涉嫌偷税漏税,但是他现在对于他自己的事情都不了解而且公司员工也举报,他都不知道该怎么办了,立案侦查包括什么,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范围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1、贪污案;
2、挪用公款案;
3、受贿案;
4、单位受贿案;
5、行贿案;
6、对单位行贿案;
7、介绍贿赂案;
8、单位行贿案;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10、隐瞒境外存款案;
1
1、私分国有资产案;
1
2、私分罚没财物案。
(二)渎职犯罪案件:
1、滥用职权案;
2、玩忽职守案;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
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5、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
6、在法追诉、裁判案;
7、民事、行政在法裁判案;
8、私放在押人员案;
9、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
10、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
1
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1
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
1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
1
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
1
5、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
1
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1
7、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
1
8、环境监管失职案;
1
9、传染病防治失职案;
20、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
2
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2
2、放纵走私案;
2
3、商检徇私舞弊案;
2
4、商检失职案;
2
5、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
2
6、动植物检疫失职案;
2
7、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
2
8、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
2
9、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
30、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3
1、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3
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3
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
3
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
2、非法搜查案;
3、刑讯逼供案;
4、暴力取证案;
5、虐待被监管人案;
6、报复陷害案;
7、破坏选举案。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捡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索院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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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构成的要件包括哪些
1、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就开始共同生活在一起,主要是指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2、在同居期间双方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3、开始同居生活的时候,双方均已符合结婚的实质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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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婚姻法结婚条件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婚姻法结婚条件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结婚的大前提是男女双方自愿,在此之下还要满足一些《婚姻法》规定的条件,这有才符合结婚登记的要件,才是可以经过婚姻登记手续成为合法夫妻的。那么我国婚姻法结婚条件有哪些呢?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婚姻法结婚条件有哪些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男女双方只有既符合法律规定的必备条件,又不存在禁止条件,婚姻关系才能合法成立。
一、必备条件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这一规定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具体化,是结婚的必备的、首要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六个字,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首先,结婚必须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
其次,是本人自愿,而不是依他人的意愿为转移,不许父母等第三者加以包办;再次,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这就排除了一方或双方半自愿半包办的情况。“不许任何一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对“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补充和强调。前面的规定是从正面的肯定,后面的规定是从反面加以限制。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我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以鼓励。”
法定婚龄是指法律上规定的男女结婚的最低年龄。双方或一方低于法定婚龄,不得结婚;达到或者高于法定婚龄后才允许结婚。这样规定是有充分科学根据的,是完全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它的基本精神是限制早婚,鼓励晚婚、晚育。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婚姻法在“结婚”一章中并未对一夫一妻制作专门规定,但在总则一章中已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禁止。因此在审查结婚申请时,必须严格掌握这个条件,认真核实。申请结婚必须是未婚者或者丧偶、离婚的人,避免发生重婚。
二、禁止条件
1、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
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这是因为血亲很近的亲属间发生婚姻关系,会把某些肉体上、精神上的弱点、缺陷遗传下来,容易生出痴呆、智力和体力都较弱的后代。
2、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我国婚姻法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
关于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我国婚姻法并未一一列举,主要是指患花柳病和精神病的未经治愈者、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先天性痴呆等。
无效婚姻的情况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无效婚姻的情况,《婚姻法》第10条规定了以下四种情形:
1、重婚的。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所谓有配偶者,是指处于有效婚姻关系状态下的人,包括登记结婚、未被依法宣告无效或撤销的婚姻当事人。重婚包括两种行为方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行为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虽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包括两类:一类是直系血亲,包括所有直系血亲,没有世代的限制;另一类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法律拟制血亲之间能否结婚,但明确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的有关规定。由此可以推断,《婚姻法》禁止直系血亲结婚的规定,也应适用拟制直系血亲,而且从伦理道德和法律精神来看,无论该拟制血亲关系是否解除,都应该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至于拟制旁系血亲,只要没有三代以内旁系自然血亲,不在禁止通婚之列。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法》对“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没有明确列举,而是采用概括性的规定。通过我国《母婴保健法》可以得知,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般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是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者,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二是指定传染病,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性病、麻风病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三是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未到法定婚龄的。根据《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时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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