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逮捕的起算日从哪天开始
逮捕起算日一般从执行逮捕之日开始。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时,会出示逮捕证,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或捺指印的日期为逮捕起算日。若被逮捕人拒绝签名、捺指印,执行人员应在逮捕证上注明。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先行拘留后提请逮捕的情况,拘留期限不计入逮捕期限,逮捕期限自逮捕执行时起算。准确确定逮捕起算日至关重要,它关系到后续侦查羁押期限的计算、嫌疑人的权利保障等方面。侦查羁押期限通常从逮捕起算日开始计算,且有严格的法律规定。
二、逮捕期间的刑期折抵如何计算
若被判处管制,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因为管制对人身自由限制程度相对较低,所以折抵比例为1:2。
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逮捕属于羁押措施,逮捕期间一日可折抵拘役或有期徒刑一日。
这里的羁押包括经人民法院决定逮捕、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以及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经检察院批准逮捕。需注意,刑期折抵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
三、逮捕期间刑期折抵有无特殊计算规则
逮捕期间刑期折抵有明确规则。依据《刑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逮捕期间(羁押)可折抵刑期。其中,管制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有期徒刑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特殊情况在于,若被告人被逮捕前多次被行政拘留,且行政拘留与后续犯罪行为系同一行为,行政拘留时间应折抵相应刑期。此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也可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当探讨逮捕的起算日从哪天开始时,除了明确起算日,还有与之相关的重要问题。比如逮捕后的羁押期限问题,一般情况下会有相应的时间规定,但在特殊情形下可能会延长。另外,逮捕后嫌疑人的权利保障也不容忽视,嫌疑人有获得律师帮助、申请取保候审等权利。如果您对逮捕起算日之后的羁押期限计算、嫌疑人权利行使等方面存在疑问,或者在实际中遇到了相关法律难题,别让困惑困扰您。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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