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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XX与康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备受关注。宋XX因购买康美健康小镇玉龙养生坊的商品房,于2019年5月4日与康XX公司签订《康美之家会员权益产品购买协议》,并支付购房全款。然而,宋XX发现所购房屋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土地使用年限仅40年,与宣传的70年不符,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协议无效,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双方争议焦点多
被告康XX公司辩称,签订协议时已告知原告相关证件在办理中,协议不仅是房屋认购协议,还包含会员权益的康养、医疗等服务。公司在2020年1月16日获得项目预售许可证,原告于1月9日起诉,认为合同效力认定存在争议,且公司不存在故意隐瞒行为,不应承担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关于宣传的70年产权问题,是后期与相关部门对接出现变数,并非恶意宣传。
法院审理明真相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康美之家会员权益产品购买协议》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被告已收受购房款,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因被告在签订协议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虽在原告起诉后取得,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协议仍应认定无效。对于原告要求返还购房款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及赔偿损失的请求,法院认为原告未能证明被告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行为,双方均存在过错,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00元较为妥当。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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