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深厚
陈晓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4年起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09年正式执业,执业证号为1110xxxxxxxxx7751。他是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盈科北京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等。还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2015-2024年连续九年获评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他专业从事刑事案件辩护工作,擅长刑事犯罪辩护、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企业合规等领域。
接手重大案件
2012年2月至2021年间,管某某、付X等人伙同刘某某、宗XX等人,以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00余亿元,众多集资参与人损失惨重。杨XX先后担任业务员、团队经理等多个职务,其负责的某事业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0亿余元。2021年3月31日,杨XX被查获归案,审理期间,其家属代其退缴人民币500万元。陈晓伟律师接受杨XX家属委托,介入此案。
制定辩护策略
陈晓伟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前往看守所会见杨XX,了解案件事实。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通过阅卷完整掌握案件全貌。开庭审理前,与杨XX充分沟通后,提出了一系列辩护意见。认为杨XX首次到案即如实供述,在未被羁押期间配合到案,被执行逮捕时经通知到案,应认定为自首;杨XX协助抓捕同案犯甘XX,构成立功;杨XX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违法所得,建议法庭对杨XX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XX首次到案系查获归案,其到案过程未达到自动投案的自主性,不构成自首,但其配合侦查的情节在量刑时会酌予考量。对于立功意见,因公安机关已掌握甘XX居住地址,杨XX只是协助辨认门牌号,未达到协助抓捕程度,不构成立功。不过,鉴于杨XX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违法所得,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杨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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