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计划生育假期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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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取消晚婚晚育假期。凡符合婚姻法规定的休婚假3天。2、宫内放节育环:自手术之日起休假3天,7日内不得安排重体力活。3、取节育环:休息1天。4、计划生育人流及引产: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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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消晚婚晚育假期。凡符合婚姻法规定的休婚假3天。

2、宫内放节育环:自手术之日起休假3天,7日内不得安排重体力活。

3、取节育环:休息1天

4、计划生育人流及引产: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5、产假:

现在取消了晚育假期、独生子女假期,但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虽然各省份的标准都不同,但大多数省份除了国家规定的98天之外,延长产假60天,还明确规定配偶的陪产假

江西规定,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5日。

宁夏则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在原来98天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其配偶25天护理假。如果按照夫妻合计,可共休假183天。

北京等地规定,符合规定生育的女性产假可从国家规定的98天增加30天,共128天;并增加配偶产假15天。

广东省规定,合法生育奖励增加50天,由此产假增加到178天。

在此之前,广东省女性职工的产假均为128天,其中包括98天顺产假和30天奖励假,剖腹产等难产的情况可增加30天;也就是说如今奖励假已延长至80天之后,产假最少可享受178天,剖腹产等难产的情况则在产假基础上增加30天,论基础产假,数广东的208天为最长。此次修改中,陪产假没有作调整,仍为15天。

另外,根据此条例,广东目前正在休产假女职工也可享受50天的延长假。即9月29日后依法生育,以及在此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尚未休完的,均可按新条例规定享受80日的奖励假。9月29日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已经休完的,不适用此条例。

计划生育假期规定其实就是的计划生育假期安排,由于我国国家实力的壮大,所以计划生育假期方面,也充分考虑到了多数人的利益。让尽可能多的妇女能够有一个舒适安心的产期,国家每一年都会制定相应的计划生育放假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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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证号是计划生育服务证编号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计划生育服务证是集准生证、查环等功能为一体的证件。已婚妇女怀孕后,孕检、分娩、享受免费避孕药具、以及找工作等都需用到这个《计划生育服务证》。
女方达到晚育年龄(24周岁以上)并且夫妻双方均未生育或收养过子女,可以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现只有极少数落后地区组织机构组织繁杂,才有计划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分开的现象。多数地方已废除准生证。
办理流程
步骤
一:生育
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
步骤
二: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
步骤
三: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特殊情况:对于想要生育
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按照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程序申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发给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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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按照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程序申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发给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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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服务证和计划生育证明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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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努力解决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集中精力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新的工作机制。——抓好两项基础建设、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基本建成全国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和计划生育电子政务系统,不断改善育龄群众生殖健康水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人口环境,使计划生育事业真正成为造福人民的事业,要积极建立和完善城市“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以信息化全面提升工作水平。与有关部门共同建立和完善全国人口基础信息库。同时。这是未来5年的目标。加快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和服务体系。坚持科技创新,走新型发展道路,更是未来20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生殖健康服务中心,提高科学研究、信息管理和服务体系这两项基础建设。加快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这是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当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深化改革的核心内容。要把建立新的工作机制作为今后5年的重中之重,力争通过5年的努力,使这个机制基本建立起来。同时,大力提高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技术装备水平,重点加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服务站能力建设,形成一批区域性的计划生育/,社区服务”的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建立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确立一个奋斗目标: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不享受产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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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那么违反计生政策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能否享受相关生育津贴待遇呢  根据相关生育保险规定,只有符合计生政策生育的女职工才能享受生育险的报销及津贴待遇,而违反政策的女职工则无法通过生育险获得相关费用的报销及产假津贴。  同时参照我国原《劳动部工资局复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问题》“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对于生活有困难的,可以由企业行政方面酌情给予补助。”的处理原则,为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基于女职工怀孕生产后的生理变化,用人单位对于怀孕的女职工可酌情给予一定的休息时间,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同时,提供与产假待遇相同的休息时间是女职工复原身体、照顾婴儿之必须,不可剥夺;但如果完全与遵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享受的产假待遇无异,则不免不公,更有可能产生部分女职工恣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长期不能在岗提供正常劳动,造成用人单位经营负担的情形,对此,用人单位可以在单位的规章制度内对相应情形进行规定。  2011年11月21日,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 生育流产医疗费用由单位支付。2012年4月18日,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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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我国《劳动法》第62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可见,妇女生育产假是法定的,只要有怀孕和生育的事实,员工提出要求休产假,单位都应当无条件批准。但根据各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90天以外的另外给予晚育妇女30天的晚育产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是不能享受的。  
其次,女职工生育二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故不能享受产假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5条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各省(市、区)制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均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了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外,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工资福利)、医疗服务等生育保险待遇,即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同时,不能报销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费用。总之,妊娠、分娩、产褥期的一切费用自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及至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的规定,超生人员将受到以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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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假究竟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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