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扎实背景优
曹亮律师毕业于中南大学法律专业,自2009年起开始在法律行业耕耘,至今已有多年的执业经验。他目前执业于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210xxxxxxxxx1502,联系地址位于沈阳市沈河区悦宾街1号方圆大厦19层。多年来,曹亮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沈阳地区的法律界树立了良好的口碑。他不仅是辽宁省刑法学会第六届理事、(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舞弊犯罪研究中心研究员、第一届京师律所(东北区)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沈阳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法律委员会委员,还是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这些职务和称谓,充分体现了他在法律专业领域的权威和影响力。
丰富案件积淀深
从2009年执业至今,曹亮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多件。他深耕于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和合同纠纷领域,在这两个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000余件。其中,刑事辩护案件占比约60%,达到了500多件,同时在民事合同纠纷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熟悉民事合同纠纷等关联案件的处理。如此大量的案件处理经验,让曹亮律师对各类法律问题有着深刻的理解和把握,能够迅速准确地分析案件的关键要点,为当事人制定出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他始终秉持着为人民服务的执业理念,以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为原则,恪尽职守,捍卫法律的公平正义。在每一个案件中,他都全力以赴,力求为委托人争取到最有利的结果。
在谭X等人诈骗案中,曹亮律师作为被告人谭X的辩护人,展现出了卓越的法律专业能力。20xx年4月至5月期间,秦X、刘X、杨X、宋X先后加入孙某在沈阳市xx区设立的窝点,组成电信诈骗罪团伙。谭X、秦X、刘X等人作为“一线人员”,分别冒充S国检察官执法人员拨打S国被害人电话,以账户涉案名义进行恐吓,而后谭X和其它成员团伙充当“二线人员”,冒充检察官上司进一步通过电话骗取对方信任,诱使被害人登陆伪装成XXXX网的钓鱼网站,暴露个人账户信息、密码,进而由其他团伙成员从网上银行操作汇转资金从而骗取被害人账户钱财。经调查,该团伙以“啊XX组”为分组代号向S国被害人拨打诈骗电话累计达9000余次。20xx年5月至6月,谭X、秦X、刘X、杨X、宋X、柳X再次在同一窝点组成电信诈骗团伙,作案手法与之前类似。
沈阳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谭X、秦X、刘X、杨X、宋X、柳X犯诈骗罪,并出示了相关材料。需要注意的是,谭X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秦X、刘X、杨X的立功表现。
提出有效辩护意见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曹亮律师为被告人谭X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其一,他认为被告人谭X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支配地位,系从犯。在犯罪团伙的运作中,虽然谭X参与了诈骗行为,但他并非核心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实际的主导权掌握在其他人员手中。其二,曹亮律师指出被告人系犯罪未遂。尽管犯罪团伙实施了诈骗行为,但在某些案件中,由于客观原因,如被害人及时发现异常、网络故障等,导致诈骗并未完全得逞,没有实际获取到被害人的财产,因此可以比较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三,鉴于谭X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秦X、刘X、杨X的立功表现,依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四,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应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与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谭X、秦X、刘X、杨X、宋X、柳X伙同他人通过拨打电话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实施诈骗,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均已构成诈骗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六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均系犯罪未遂,故比较既遂犯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谭X、秦X、刘X、杨X、柳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但作用相对较小,故予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罪行,也予以从轻处罚。对于曹亮律师关于谭X的辩护意见,法院对合理的部分予以采纳。
最终,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谭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X万元;被告人宋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X万元;被告人秦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X万元;被告人刘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X万元;被告人宋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X万元;被告人柳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X万元。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服从判决均未提出上诉。在这起案件中,曹亮律师通过对案件的深入分析和精准辩护,为被告人谭X争取到了相对合理的判决结果,体现了一位优秀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职业精神。
综上所述,曹亮律师在长期的执业过程中,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处理了大量的疑难案件,在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成为沈阳地区法律界的佼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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