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厂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

最新修订 | 202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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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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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两种情况。1、在你所说的宅基地上是否有建筑物,如没有不能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只能向建设、土地部门申请用地审批。2、有建筑物的可分为:1、有权属来源证明的,2、无权属证明的。

河北省大厂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

在农村,人们的住房都是建在宅基地上面的。一户人家只能拥有一块宅基地。虽然不同于城市的商品房,其土地使用证是开发商那边提供资料。农村的宅基地,是属于集体土地。但是,人们依旧合法拥有土地使用证。证件需要自己去办理,提供所需资料就行了。接下来,365律师将和大家分享河北省大厂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

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一、农村宅基地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二、宅基地划分标准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划宅基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新建住宅用地面积限额为:

(1)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

(2)平原地区,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3)山地丘陵地区,建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为132平方米;建在山坡薄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村庄住宅用地,应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三、申请宅基地所具备的条件

1、年满20周岁在本村落户的农村公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新建住宅分户的;

2、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或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搬迁的;

3、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需要新建住宅的;

4、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出具批准证明),且农村确无住宅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办理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审查程序

1、向村委会写出书面申请。

村委会根据村民大会讨论的意见,经村委会审查同意后,张榜公布,张榜七日无异议后,上报审批宅基地名单。

2、填写申请表:村委会同意后,由村负责填写《宅基用地呈批书》签署意见,村长签字,盖村委会公章。

3、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根据上报资料到现场进行勘测,经审查合格后,由国土资源所长签字、主管乡(镇)长签署意见并盖乡(镇)政府章,然后上报县国土资源局。

4、县国土资源局接件后,进行资料审核并到现场进行勘测。

5、审核、勘测合格后,报县政府进行审批。

6、审批后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的,国土资源所到现场定点放线,准予开工建设。

7、建设完工后,报国土资源所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由农房科组织相关材料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

五、办理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所需要的材料

1、住宅用地呈批书;(2份)

2、建房户身份证复印件2份;(无身份证者派出所出据证明)

3、户口簿复印件;(2份)

4、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复印件3份)

5、占用农用地的必须有农用地转用批复;(2份)

6、离退休人员回原籍建住宅的,需附离退休证复印件、单位无房证明;(2份)

7、平面图;(1份)

8、乡镇政府审查意见。(3份)

六、办理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期限

受理7个工作日,局内办理运行20个工作日。

住房,除了需要办理房产证,其建筑房屋所用的土地,也需要办理土地使用证。河北省大厂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是怎样的呢?宅基地的面积需要专人来进行测量,准备好所有的资料,前往相关机构办理就行了,证件大概在30天之内就可以办理下来。政府还需要给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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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宅基地规定是什么?
河北省宅基地规定是集中在《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当中,其中明确的宅基地主要指的就是农村居民个人经过法律批准用于建造住宅的用地。除此之外,也明确了宅基地是属于集体所有,农民享有的仅仅是居住使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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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请问河北省宅基地使用办法的内容都包括些什么,我朋友家里的宅基地出了点问题,因此前来咨询一下
[律师回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鼓励农村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并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合理利用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使用土地。村内有空闲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建设住宅。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二章 宅基地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第八条 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第九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第十条 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占用林地建设住宅的,应当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前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宅。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事先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没有开垦条件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合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二条 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一)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二)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
  
(四)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六)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由于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和第
(三)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章 宅基地标准
  第十三条 本省依法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
  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并且满二年未转让其多余的住宅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其宅基地上的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应当退出其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偿收回。
  第四章 宅基地登记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七条 由于住宅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八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县(市)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进行注销登记,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超过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宅和其他设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非法转让宅基地或者非法转让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是河北省宅基地使用办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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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
1 总则2 申请审批3 宅基地标准4 宅基地登记5 法律责任6 附则。第十四条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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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宅基地的规定有哪些?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第八条农村居民不得在自留地、承包地上建造住宅。农村居民承包开发荒废土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建造用于存放生产工具和看守的房屋。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开发土地的数量和实际需要具体规定建房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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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申请需要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7号《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5月13日省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省长钮茂生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鼓励农村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并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合理利用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使用土地。村内有空闲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建设住宅。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二章 宅基地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第八条 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哪个好去痘印美白保湿面霜评价美宝莲BB霜好用吗眼线什么牌子的美白眼霜好用  
第九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第十条 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占用林地建设住宅的,应当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前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宅。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事先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没有开垦条件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合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二条 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一)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二)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  
(四)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六)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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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是什么?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主要就是对于农村的宅基地管理作出明确的规定。并且其中明确的规定了农民获得宅基地条件,比如说因为子女结婚等原因,确实需要分户,缺少宅基地的是可以申请获得宅基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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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河北人,当然家也是在河北省,但是现在在外地打工,并不了解农村宅基地的一些政策, 请问河北省农村宅基地是怎样确权的?
[律师回复] 河北省农村土地确权政策
日前,河北省委省政府发出通知,2016年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将在近期结束。今年8月底前,完成镇一级确权调查工作工作;乡政府所在地10月底前完成确权调查。
因为一旦错过本次土地确权,恐怕你以及子孙后代都可能分不到土地了!
什么是土地确权、怎么确权?
本次土地确权实质上是国家给农民在法律意义上分地的过程,相以前的土地承包证都是县里发的。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
注意本次土地确权的几点现实意义
1、错过这次确权基本如同丧失耕地和宅基地
确权完成后,承包期限由30年变为“长久不变”,没说是100年还是10000年,也没说下次确权是什么时候,所以错过这次土地确权基本等于失去土地。
2、农民可以背靠土地赚钱,确权证可贷款
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是法律规定,但是文件中明确了一点:拥有确权证,就等于拥有了房子、耕地和生产工具的产权。
① 可以将土地作为资本出租给企业、甚至用土地入股进行分红。增加收入来源,摆脱只能靠生产农作物赚钱的现状。
② 土地确权证还可以作为抵押物贷款,作为经营其他副业的资金储备。
③ 政府想征地,必须走收购资产的司法程序,土地成了农民的“固定资产”。
要知道,①和②在原来是犯法的,③则填补了原先法律上的空白,这次真受国家保护了。
3、放心大胆的在地里投入、流转土地
原来我们会担心:不知道土地能用多少年,害怕到承包年限,所以自己投入资金会担心不知道自己能种多少年、签租赁合同都不敢签,现在“耕者有其田”,随便~
4、防止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确定土地总量和归属权之后,就可以按规章办事儿,省得有人总是占着宅基地不放。新增人口没地,而已经离开村子或是去世的人名下还有地。
相关内容:确权中的特殊情况
1、尴尬的自留地
明确自留地性质,到底是农村集体借你的还是确定承包给你的,借给你的只能算“自留地”,不能发证。
2、多余土地归集体所有
确权后,对于无主土地,比如上述的自留地,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上文所说的都是对河北省农村宅基地是怎样确权的一些相关内容,望采纳。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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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河北省的,我农村老家有一套老宅,我现在像转卖。请问有谁知道河北省最新宅基地条例?
[律师回复] 《2016年河北省最新宅基地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严格控制农村居民建住宅占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农村居民的宅基地管理。
?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厨房、畜禽圈舍、厕所和庭院等)的用地。
  第四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只有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农村新旧宅基地均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按国家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登记费,确认使用权。农村居民因买卖、交换、继承、赠予房屋,以及因规划等原因调整宅基地,发生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必须在三十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六条村镇建设必须制定规划,按照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规划应贯彻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规划的宅基用地标准应符合《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七条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应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未安排完之前,不得占用耕地和其他土地。农村居民建住宅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居民建造
  楼房村民委员会可根据村镇规划调整村内空闲地,但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应服从统一安排,不得干扰和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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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怎么计算?
河北省宅基地区位补偿价需要结合当地住房的指导价、房屋重置的平均价格、被征地的户均安置面积、被征地的户均宅基地的面积来计算。宅基地被征收后,属于宅基地部分的补偿款归集体所有,属于部分房屋的补偿款则归村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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