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件办理特殊需要监视居住的条件吗
有以下特殊情形时可办理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监视居住是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需严格依法进行。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监视居住有助于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也能兼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监视居住在案件办理中有哪些特殊条件
依据《刑事诉讼法》,监视居住适用的特殊条件如下:一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是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是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此外,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住处执行有困难的,可在指定居所执行。
三、监视居住期间违反规定会面临哪些法律后果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情节较轻的,执行机关可以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如改为取保候审。
若情节严重,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形包括: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在传讯的时候未及时到案;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等。
在探讨案件办理特殊需要监视居住的条件时,我们还需了解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后续处理。一般而言,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会对案件继续侦查、起诉和审理。若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应及时解除监视居住。另外,被监视居住人需遵守相关规定,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逮捕。如果您对监视居住的期限计算、违反规定的具体情形以及后续处理等问题存在疑问,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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