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孩子失去父母,应该由谁抚养
根据《民法典》规定,孩子失去父母,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若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抚养能力,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此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也可抚养该孩子。如果上述主体都不存在或都无能力抚养,民政部门或者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担任监护人并履行抚养义务。
二、孩子失怙,法律规定谁为法定抚养人
根据《民法典》,孩子失怙(父亲去世)后,法定抚养人确定规则如下:首先,母亲是第一顺序法定抚养人,有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若母亲无法履行抚养职责,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抚养人,应承担抚养义务。若祖父母、外祖父母无力抚养,有负担能力的兄、姐为第三顺序抚养人,需抚养未成年弟、妹。若上述主体均不存在或无抚养能力,可由愿意担任监护人且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个人或者组织来承担抚养监护职责。
三、孩子失怙后,其他亲属争当抚养人法律咋判
依据《民法典》,孩子失怙后,其他亲属争当抚养人,法院会按最有利于被抚养人的原则判决。
首先,祖父母、外祖父母优先于兄、姐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若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兄、姐争夺抚养权,一般优先考虑前者。
若同为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同为兄、姐等同一顺位亲属竞争,法院会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包括抚养人的经济状况,看其能否为孩子提供稳定的生活与教育条件;抚养人的生活环境,如居住条件、周边人文环境等是否适宜孩子成长;抚养人的品行和教育能力,判断其能否给予孩子良好的品德教育和引导。总之,一切以保障孩子健康成长为出发点来确定抚养权归属。
当我们探讨孩子失去父母,应该由谁抚养这个问题时,除了常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近亲属有抚养义务外,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孩子的兄、姐有负担能力的,也有抚养的责任。另外,如果孩子父母所在单位或孩子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过相关程序也可成为抚养人。要是对抚养顺序、抚养条件等方面还有疑问,或者在实际抚养过程中遇到难题,别让困惑困扰自己。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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