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
陈俊全律师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自2017年起,他开始在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他的服务地区主要为南宁,律所联系地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执业至今,陈俊全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成功办理刑事、民事相关案件800余件,尤其专精于刑事案件,占比约70%,同时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他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客户提供专业、负责的法律服务。
职务与社会活动
陈俊全律师在行业内担任多项重要职务。他是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积极参与行业内的专业研讨和公益活动,为推动律师行业在刑事领域的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贡献力量。此外,他还担任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加强校友之间的联系与交流,促进法学领域的知识共享和合作。同时,他还是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帮助监狱解决罪犯之间的矛盾纠纷,维护监狱的稳定和秩序。
客户类型
陈俊全律师的客户类型广泛,常年担任大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的法律顾问。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他能够运用专业知识,为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处理各类法律事务,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常运营。同时,他也为众多涉及刑事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服务,帮助他们争取合法权益,在法律框架内获得公正的判决。
处理涉黑涉恶及人身权利案件
陈俊全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表现出色,成功为多起涉黑涉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争取到不起诉、缓刑、监外执行、罪轻的辩护。例如在李某涉黑案中,他通过深入研究案件事实和证据,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辩护技巧,最终使案件只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为当事人减轻了法律责任。在杨某故意伤害罪案中,他为杨某成功争取到不起诉的结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些案例充分体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在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陈俊全律师经过细致的调查和分析,为林某某进行了有效的辩护,最终林某某获得不起诉的结果。在陈某猥亵罪案中,他为陈某争取到了缓刑的判决,使陈某能够在一定条件下回归社会。这些案件的成功办理,进一步证明了他在不同类型刑事案件中的辩护能力。
蒙X寻衅滋事罪案辩护详情
在蒙X寻衅滋事罪案中,公诉机关以聚众斗殴罪对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提起公诉。陈俊全律师作为蒙Xx的辩护人,提出了有力的辩护意见。首先,他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从案件起因来看,是被告人蓝xx酒后在路边辱骂、挑衅路过的被告人xx等人,导致争执发生,蓝xx等人的行为属于“无事生非”。而且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满足寻求刺激、争强好胜的心理,并非针对特定人员的打击报复,且殴打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其次,他指出蒙Xx具有多项量刑情节。案发后,蒙Xx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蒙Xx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蒙Xx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同时,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陈俊全律师建议若对本案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对蒙Xx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陈俊全律师在该案中的辩护,充分展现了他对案件的深入分析和精准把握,以及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努力。
综上所述,陈俊全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专业知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高度的责任感,在刑事辩护等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他在多起案件中的出色表现,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帮助,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在行业内树立了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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