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请求减少是否涉及管辖权的转移
请求减少本身一般不涉及管辖权转移。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
而“请求减少”表述较宽泛,比如在合同纠纷中请求减少违约金,在债务纠纷中请求减少还款金额等,这通常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实体权利主张,是关于案件具体处理结果的请求,与法院之间管辖权的变更并无直接关联。
只有当请求减少这一行为引发了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因该请求导致案件性质、标的额等发生重大变化,使得案件不再符合原管辖法院受理标准时,才可能涉及管辖权转移,但这并非请求减少行为必然导致的结果。
二、请求减少标的额会导致管辖权转移吗
请求减少标的额是否导致管辖权转移,需分情况判断。若当事人为恶意降低标的额以规避级别管辖,法院通常不会认可,不会发生管辖权转移。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要保障案件在正确级别法院审理,防止当事人不当操控。
若当事人基于正当理由,如对部分诉求证据不足等而减少标的额,且减少后案件不再属受诉法院级别管辖范围,可能发生管辖权转移。法院会依职权审查,若符合规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三、减少标的额引发管辖权转移有何判定依据
减少标的额引发管辖权转移判定依据如下:
若当事人出于故意降低案件标的额来规避级别管辖,该行为不应被允许。法院主要从以下方面审查:一是主观恶意,如在无正当理由下,起诉时高报标的额,诉讼中又大幅降低。二是结合案情,看当事人主张标的额变动是否不合常理或违背商业逻辑。若存在上述情况,即使减少标的额使案件本应属其他法院管辖,原管辖法院也可继续审理。不过,若有合理原因如部分债权实现、证据变化等致标的额自然减少,应按变更后标的额确定管辖。
当探讨请求减少是否涉及管辖权的转移这一问题时,其实与之紧密相关的还有管辖权异议的处理和管辖权转移的具体程序。若在案件中一方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会依据法定标准进行审查判断。而管辖权转移有着严格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规定,从上级到下级法院或者从下级到上级法院的转移情况不同,适用规则也不一样。这些拓展问题同样关系到案件在不同法院的审理走向。若你对请求减少涉及管辖权的转移及相关延伸问题还有疑问,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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