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基本信息
陈俊全律师就职于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服务地区为南宁。其联系地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他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学士学位。自2017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开展工作。同时,他还担任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以及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等职务。
擅长案件类型
在案件办理上,陈俊全律师深耕于刑事领域和民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70%,显示出他在该领域的专精。同时,他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案件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他常年担任大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的合法合规运营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
重要案件经验
在其众多成功案例中,有几起案件尤为值得关注。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陈俊全律师的辩护下获不起诉;李某涉黑案,最终经辩护只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故意伤害罪案,同样在其辩护下获不起诉;陈某猥亵罪案,被告人获得缓刑判决。这些案件的成功办理,彰显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
蒙X寻衅滋事罪案例详情
在蒙X寻衅滋事罪案件中,公诉机关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蒙XX等7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起诉。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乘坐小电动车路过的被告人蒙X、韦X等人吹口哨,引发双方争吵。随后,双方发生斗殴,造成蒙Xx、韦X、韦Xx、韦Xx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7名被告人持械积极参加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各被告人判处相应刑罚。
陈俊全律师作为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提出了专业的辩护意见。首先,他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本案起因是蓝xx酒后辱骂、挑衅路过的蒙X等人,属于“无事生非”行为。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寻求刺激,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且殴打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构成要件。其次,在量刑方面,蒙Xx案发后在现场等待并配合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危险。考虑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虽然最终法院认定7名被告人构成聚众斗殴罪,但考虑到案发后7人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相互谅解等情节,对7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在此案中,陈俊全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人进行了有效的辩护,争取到较为有利的判决结果。
荣誉与社会职责
陈俊全律师获得了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的荣誉称号。这不仅是对他个人法律素养和调解能力的认可,也表明他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他在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以及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等组织中的任职,也体现了他在律师行业和校友群体中的影响力,为推动行业发展和促进校友交流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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