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与执业背景
陈俊全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学士学位。自2017年起开始律师执业生涯,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现就职于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他在法律领域不断深耕,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南宁地区的法律界逐渐崭露头角。
执业理念与职务
陈俊全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对待每一个案件都全力以赴。他身兼多职,是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同时还是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这些职务不仅体现了他在法律行业的专业地位,也反映了他积极参与社会公益和行业建设的热情。
案件数量与领域
执业至今,陈俊全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刑事和民事两大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70%,显示出他在刑事辩护方面的专长。同时,他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的民事案件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不同需求的当事人提供了全面的法律服务。
重要案件成果
在他办理的众多案件中,有多个具有代表性的成功案例。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陈俊全的辩护下获得不起诉;李某涉黑案,最终只构成寻衅滋事罪,实现了轻判;杨某故意伤害罪案,同样获不起诉;陈某猥亵罪案,被告人获得缓刑。这些案件的成功办理,充分展示了陈俊全在刑事辩护方面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蒙X寻衅滋事案详情
在蒙X寻衅滋事罪一案中,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xxxx)6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犯聚众斗殴罪。陈俊全作为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参与了此案。
案件发生于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乘坐小电动车路过的被告人蒙X、韦X和韦Xx(另案处理)、韦Xx吹口哨,引发了双方的冲突。蒙X、韦X等人手持碎砖块到“布xxKTV”门口与蓝xx等人发生争吵,之后双方对峙并发生斗殴,造成蒙Xx、韦X、韦Xx、韦Xx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陈俊全在辩护中提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理由是,本案起因是蓝xx酒后辱骂、挑衅路过人员,属于“无事生非”;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寻求刺激、争强好胜,殴打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同时,他指出蒙Xx具有多项量刑情节:案发后蒙Xx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蒙Xx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蒙Xx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认定七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但鉴于案发后七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分别对对方人员表示谅解,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虽然案件最终定性未完全采纳陈俊全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但在量刑上充分考虑了他提出的各项情节,为被告人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判决结果。
常年法律顾问工作
陈俊全常年担任大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的法律顾问,在企业法律服务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他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持,包括合同审查、合规管理、风险防控等,帮助企业避免法律风险,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常运营。在处理企业法律事务时,他能够运用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为企业制定合理的法律策略,解决各种法律问题。
公益与社会责任
作为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陈俊全积极参与公益活动,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他在监狱中运用法律专业知识,调解罪犯之间的矛盾纠纷,帮助罪犯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促进罪犯的改造和回归社会。同时,他作为南宁市律师协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也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展现了一名律师的社会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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