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与执业背景
陈俊全律师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学士学位。自2017年开始在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的法律实践经验,其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该律师所在的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陈俊全律师不仅在业务上不断钻研,还积极参与行业组织和公益活动,担任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以及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等职务。
案件处理数量与领域分布
执业以来,陈俊全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刑事和民事两大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70%,是其专精的领域。同时,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的民事案件上,他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这种多元化的案件处理经验,使他能够从不同的法律视角分析和解决问题。
重要案件经验总结
林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
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陈俊全律师介入后,通过深入调查和研究证据,为林某某提供了有力的辩护。最终,林某某获得了不起诉的结果。在这类案件中,陈俊全律师注重对证据合法性和关联性的审查,寻找案件的突破口,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李某涉黑案
李某涉黑案是一起较为复杂的案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陈俊全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仔细分析案件事实和证据。最终,成功将罪名从涉黑罪辩护为只构成寻衅滋事罪,大大减轻了李某可能面临的刑罚。这体现了陈俊全律师在复杂刑事案件中的精准判断和辩护能力。
杨某故意伤害罪案
对于杨某故意伤害罪案,陈俊全律师全面了解案件情况,积极与公诉机关沟通,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最终,杨某获得了不起诉的处理。在故意伤害案件中,陈俊全律师会综合考虑案件的起因、经过、当事人的主观故意等因素,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陈某猥亵罪案
陈某猥亵罪案中,陈俊全律师为陈某进行了有效的辩护,最终陈某获得缓刑。在这类涉及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中,陈俊全律师注重对当事人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进行准确界定,结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
典型案例:蒙X寻衅滋事罪案
案件基本情况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犯聚众斗殴罪。案件发生于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路过的蒙X、韦X等人吹口哨,引发双方争执,随后发生斗殴,造成蒙Xx、韦X等四人轻微伤。
辩护过程与策略
陈俊全律师作为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提出了一系列辩护意见。首先,他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而非聚众斗殴罪。从案件起因来看,蓝xx酒后辱骂、挑衅路过的蒙X等人,属于“无事生非”行为;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寻求刺激、争强好胜,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且蓝xx、蒙Xx等人虽持有器械,但未实际使用,殴打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其次,在量刑方面,陈俊全律师指出蒙Xx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在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蒙Xx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同时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建议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对蒙Xx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但鉴于七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相互谅解等情况,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虽然最终罪名未如陈俊全律师所辩改为寻衅滋事罪,但在量刑上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结果。
陈俊全律师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其处理案件的方法和策略值得同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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